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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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谨以此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不足之处敬请指正。,目录,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第二章 保证第三章 抵押第四章 质押第五章 如何搜集和核实反担保资料,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1、担保法的含义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适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注意:物权法扩大到民事活动领域)3、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举例说明)。什么叫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二章 保

2、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我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当贷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我公司要代贷款人向银行偿还欠款,这就是保证的一种。2、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 作保证人。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是,

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作反担保保证时,以上主体不能为保证人。,3、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节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4、,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案例分析,2006年1月20日,陈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现金5万元,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陈某找到王某进行担保,王某同意担保后,同日,陈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今陈某向马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若陈某到期未还款,由王某作为担保人负责。”担保人王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借款期间届满后,陈某却未按期还款,马某遂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王某连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辩称认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认为马某应先起诉陈某,经法院判决后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马

5、某对其的诉讼请求。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司与贷款银行或与反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重点: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

6、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节 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如:约定

7、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由保证人承担。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时间早于或等于6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为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

8、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

9、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1、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10、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可抵押的财产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房产证)(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惠州市限制债务人将机动车抵押给担保公司)(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重点说明,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受到当地反担保的政策影

11、响。担保公司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反担保的政策环境比较恶劣,可以抵押给银行的不一定能够抵押给担保公司,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所以,作为担保公司应当灵活的对各种反担保资源进行组合、搭配,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代偿后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的能力和权益。(详见后面解说),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

12、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章建筑),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签订了抵押合同不代表抵押权人就享有抵押权。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登记后,才产生抵押权,否则只产生债权。法律规定,特殊动产可以登记也可不登记,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不采用抵押形式,采用质押。(列举实践中的项目来说明),案例分析,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要一笔前期资金,遂向其朋友柳某借款。柳某同意借款,但要求胡某提供担保。于是胡某在征得其舅舅李某同意后将李某的一套住房抵押给柳某。2003年1

13、2月21日,胡某、柳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柳某借款50万元给胡某,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用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同日,三人还携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次日,柳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50万元支付给胡某,李某遂将房产证交给柳某,三方约定半个月后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12月26日,李某称临时需要使用该房产证需暂借房产证使用,柳某遂将房产证交回李某。后来李某未再将房产证交给柳某,并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1、抵

14、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

15、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尽可能掌握客户的负债情况),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

16、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基本知识,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

17、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节 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

18、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19、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五章 如何搜集和核实反担保人所提供的反担保物的资料,一、有效的反担保物具有以下要求:1、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且无争议;2、能够快捷、低成本地实现担保物权;3、转换成现金或其它理想资产的成本低;4、比较容易保定或管理;5、在担保期限内,其价值相对稳定;6、如果货币价值不高,必须对借款人具有高而稳定的价值和特别重要的意义。,二、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一)概述 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

20、、质物所有权证明(重点说明房产不能办抵押登记的权属情况的资料收集,例如从买卖合同审查房产购建否合法合规,从其他审批文件审查是否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市房产局可以三方协议抵押物价值,其他地方不行,所以收集资料时要看清房产在哪个地方,及早做好准备);4、保险单;,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抵押物属于单位的情况);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实践中需所有共有人到场办抵押登记);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21、二)详述:,不动产抵押:一、产权清晰的情况(房产):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料)、初评报告(如何核实)二、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房产,分两种):1、已全额付款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产局的查档清单、权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初评报告,2、按揭的房产: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房产局查档清单、权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料)、初评报告三、产权清晰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初评报告四、产权不清晰的情况(集体土地使用权):1、有地上建筑物并有房产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的,单位的主体资料)、付款凭证、村委会证明、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同上)、初评报告,2、有地上建筑物无房产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的,单位的主体资料)、付款凭证、村委会证明、初评报告五、租用土地建厂房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地上建筑物评估报告、租赁方的身份证(单位的,单位的主体资料)说明:租地建厂房,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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