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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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主要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A2A5A25,3,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A2.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4,专利法第五条,A5.1 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A5.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5,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违背

2、,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6,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7,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例外:发明创造的滥用、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8,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遗传资源: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

3、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9,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10,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11,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

4、,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12,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例如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1

5、3,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动物屠宰方法。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14,说 明 书,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清楚:主题明确、表述准确。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

6、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5,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的撰写要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16,技术领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17,背景技术,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地指出背

7、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1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1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20,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

8、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21,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具有有益的效果。,有益效果,22,具体实施方式,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

9、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23,权利要求书,A26.4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24,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封闭式的权利要求“由组成”用上位概念概括用并列选择法概括,上位概念不得用“或者”与其下位概念并列,

10、25,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26,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从

11、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27,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8,新 颖 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29,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

12、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出版物公开:地理位置、语言、获得方式、年代、发行量 内部资料”、“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30,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31,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

13、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全文内容为准。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2,抵触申请,新颖性的审查,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审查新颖性。审查原则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单独对比,33,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14、34,新颖性的审查基准,新颖性的审查,数值和数值范围,35,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36,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十二个月同中国签有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外国首次申请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

15、果无关,37,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38,外国优先权的效力,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16、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9,外国多项优先权,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40,外国部分优先权,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

17、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可享有优先权。新的技术方案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41,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42,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18、十二个月。,43,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情形,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分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4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不同。问题: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第三人独立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

19、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谁?,4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4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原则: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

20、比较。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47,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同一申请人不同日申请不同申请人不同日申请同日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48,创 造 性,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而易见: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

21、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49,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不具有创造能力。,50,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审查其创造性。组合对比原则。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5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22、。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5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如何判断?,53,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54,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

23、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55,显著的进步的判断,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56,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

24、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57,选择发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

25、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58,转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

26、性。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59,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60,要素变更的发明,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要素省略的发明,61,实 用 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62,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无积极效果,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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