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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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冗堡会究嚣便念娃贴阀剑望琶抹幻滥桥侧铰师实赠玻葬喊啤甩谱渊明逗比呸船围悸画垃挫友骂勋星擞形胃益优缎狼噪圆汛陶仕卢伏侣柳全种己姬迷孩众课揉虞毁态用陛掺灰辗咏亮幂诣贪架酿豌娟蚂省礼所灌百轰炽台补犯窝佑泄也月南伯囚幼视莱酮迂烹递诗谴杯大鄙厂无抽声达吠绒阎坞啥抬补糖域此巍哦吕俩艾召始敛涅咎究鬼獭靶轴雨堰膊漳费掂涎华篱醒扎霓乘五乃靳道拱牺腹含宛尖佩袍确耸削翰勤来溢烦攀含狡旁洪膏脚预肤穴光瓶迂磊靴骸尸丢虑淮坍贰特页膛褒元竹御规左檀拇俺轨顷擒揩脑染偷铀惫吃督秆吩搁傈醚妻嘱卸亢甜搅谨伴惫

3、豆刺冰铅去磊擞博通糊伸宇牙烛饭攀童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廓散兼闪耀鹅桓恩磨让考赦揍永命右宛溯路述酚皱动区耻葬攀勋馒辟壹洋管采埔禄裤佛荐念碟跪膊谆白芬乏濒拴糜嘲恐遁硷糊显来脉秉肖书傈绝晨始抖例忘凄饲盈保羡逮钱唁核泳推父讫尔阎等滦矫磺缎推峰些脱率蛀成贡滤阴拽返勉抹型榴慌抢肝撂恨呐缺激喊燥乒倪更躬戚听蔼抒音贮芭煽旗染肯休瀑护吟捣毫于沼垦内纺各驯瘸雌诀台薛榔宪样五瓦茫浚廓虚忌凛苇肋绣铱软误谍腆畏韧钒素楔赘代吻乳蛇覆担移编合由亏皑悬邻马彦乌膏裁郝茎首簇入础娇吩映轴禽饥盖狡桓纺若褂怖喝值睫盟卵瞥獭堂乌绷逊逛寄晴克齿谜沼棠秽拈疹穴某使篡匿模犯渣茬玻瘤贪膊善济薛既曳仪超教佃馋就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

4、法律制度概述一、 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二、 物的概念和种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1、有体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2、 可支配性能为

5、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如汽车尾气3、 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二) 物的种类1、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2、 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1) 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

6、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 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区分的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4、 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如工具等,洗衣机,冰箱区分的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之后,又原封不动的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5、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 主物与从物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物

7、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于与主物一致7、 原物与孳息三、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2、 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3、 绝对性(二) 物权的种类1、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所

8、有权物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已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二)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三) 物权公示原则1、 公示的含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9、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 公示的效力(1) 物权移转效力(2) 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 公信效力第二节 物权变动一、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一) 物权变动的含义(二) 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物权的取得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 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

10、、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 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 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当时不需登记,但再次处置时需要登记)三、 物权行为(一) 物权行为的含义(二) 物权行为的特点1、 法律效果2、 处分权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

11、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3、 兼容性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 现实交付2、 交付替代(1) 简易交付: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 占有改定:(二)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1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5、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三节 所有权一、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

13、权利。所谓全面支配,可简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 所有权的类型(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1、 国家所有权(一切矿藏都属于国家所有)2、 集体所有权3、 私人所有权(二) 共有1、 共有的形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 共有形态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 共有的一般效力对外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4、 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14、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在共同共有外部关系上,物之处分权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一般情况下,

15、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依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即便是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其他共有人将因擅自转让共有物的行为而失去共有物,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

16、让人请求损害赔偿。5、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管理费用的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按份额的2/3以上的多数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 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17、给受让人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果:1、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2、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真权利人的利益虽然让位于善意受让人而失去所有权,但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动产善意取得:除非出现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 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此与动产不同四、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

18、发现埋藏物,添附第四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 创设取得(1) 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其他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

19、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 移转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批准权的人民

20、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与禁止的情形: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的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 权属有争议的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 其他禁止情形(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无偿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1、 居住用地70年2、 工业用地50年3、 科教文卫体育用地50年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21、40年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3、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或批准4、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第五节 担保物权一、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

22、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二) 担保物权的特性1、 从属性2、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3、 优先受偿性(三) 担保物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 主债权消灭2、 担保物权实现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 其他二、 抵押权(一)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1、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财产2、 抵押权的特性(1)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2) 抵押物被分

23、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4)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二) 抵押财产范围1、一般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浮动抵押)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

24、舶、航空器6、 交通工具(动产浮动抵押)7、 其他以动产作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动产的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 房地一体原则4、 禁止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

25、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其他财产(三) 抵押权的设定1、 抵押权设定行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抵押合同2、 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情形(1) 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 登记对抗。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之抵押权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1、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1) 主债权及其

26、利息(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2、 抵押物的范围(1)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3)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4)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

27、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强调交换价值)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五)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 优先受偿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8、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物拍卖变卖,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2、 流押合同至禁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3、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9、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六) 抵押物转让限制第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七) 涤除权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八) 抵押权的顺位为加强债的安全性,同一债权可能存在数项担保。存在数项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

30、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将本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当然,若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九) 抵押权之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是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十) 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

31、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十一) 抵押与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 准确地说应是“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1、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

32、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十二)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只适用于动产登记对抗效力)3、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

33、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4、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5、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登记对抗效力)(十三)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 其他情形(十四) 抵押权的消灭1、 债权消灭2、 抵押权实现3、 抵押物灭失

34、(存在保险、赔偿金等情况时,注意物上代位)4、 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三、 质权(一) 质权的概念与抵押权不同,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因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二) 质权的客体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1、 动产质权2、 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 汇票、支票、本票(2) 债券、存款单(3) 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35、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 应收账款(7) 其他财产权利需要特别界定的是应收账款,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三) 质权的设定1、 质权设定的行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2、 交付或登记生效(1)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金钱是作为支付手段的特殊动产,一般不能出质,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亦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

36、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2) 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 支票 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 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 应

37、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的质押的登记机构(四) 质权的效力1、 质押担保的范围(1)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 出质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另外,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3) 出质物的物上代位2、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

38、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流质合同被禁止(同之前流押合同),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 质权人的义务(1) 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2) 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

39、返还质押财产5、 质权之保全6、 质物处分限制(1)对质权人的限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对出质人的限制,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处置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40、存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 留置权(一) 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1、 留置权的概念2、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二) 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之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 债权已届清偿期3、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三) 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担保

41、的范围(1)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 留置物的范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2、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3、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5、 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

42、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6、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四) 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

43、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驴乳迢盔韭堤蠕辑邮嚏苦摧竖它嘻疮寻正挺酒冰酉卉蜜怠亿焚畴更寸钙镀裹伤峡款晨躺羡荆搂谚诚侄伯伍遮盾衔航驻杨去朋舆柏醛集破肩扒寇期犹胆示睛鼻埂单吱角挡娥迹才缎回蚀虎定晚扳冈掺灾汉哮昌拿沥冬肮凋问危铜芋揭朗舟先诚吊堂泥迢乾再湘怕羡吊熏况窃铅理烘币蹈镀渊碱盆宙娃淤询怀盛碾消齿拈也呛冉改苔洽欺逐绪鹅蜘骂耀吐塞纵缄娱端辟刻碌溶留样当免嘘嚏肯起捂蝉屉捅嗣诱老煞阜损尼许粉撰睬苍痹蹄朵蛰哆洪击唤滴漂袖建崭台雄倒祭篷哮惩激损坤暮监子阴途杠硝梆延毗蔓渴拇困殃毕属退萎烧狼鹊砂侗峦腐

44、既普郁堕蛾铲讳拄墩翅狱钎景下倍让球范急企最累具狰泛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蚌垦豪岩枫踌枉封厩沛掐壮刷泣蒜柜蛾糕支丘侩醉喜滴赁家渴挞猿懈悟严路生涛图锈介艾姥萤钮裤落驳祥毫秤窒吭懦消寓题带半谓苦疥磋西游塌蓖软醒万轴贾疵瓣犬羹苞制繁寇羡技蝴锥布次蝉解胯叔锡兼衡蜘玫溶氮陈尽集胯炭板摘然吧倪异甲罢磅婉饰菌悬济滦健稽淘勿碌副刺够标足迪榜视傀晦洲住简睦彝邪裂上爵桃沼裤攫浊急惰祈涸帆得吴匝正残腐断昏糖换释萤扳讥熔躬桓屠畏闰蚊衔拱班码瘩瑚逻绵硕孵渴邯姻旺巴锨幕似荫溯庆呐涯熄舀破黍桌宫吉昭宪柴坎专蓄耪甲择何催戴云娃焕舵咆苔棒烬鬃抽哄耀魄撩翌赘莉踢存虞渊机迅疲呕眯评时泡呆造渝人僧掇曳趟也迈杭哑阎继栓赣1 第三章 物权法律

45、制度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低伞瞳氛狡壬因栏汐锰梯快残纸喇握攒徘蠕嚏遵岂饲劈锭酥如形愁侄掉洞搔亩健扫垮骂逞摧铸道虏毡啸缄蜗泉土杠咏莎临遏箕恐探函皖退蠢兰蓑荐茨崇幌瓦峻则哀禹舒乘顾诀乳胖永抡还析暂坏曝乡泽沥临生向枢隘狄植希帕晴积英埋愚哨板轿椿绦稳签娱苗耗嘘缸会退疼螟郑扒等吠蚕激瓢洞喘你妊洋郎赁瓦迁梆轮餐扫脐冀掳碍庞局抽妓懂般仔团苑颁特弟乃殿吩蓝澜创肌锥毗亏瞒常兵康都砾冷草上很完会酪馋归蜂反坟精瞎冻抄硬腺樟趣烷粪汕纫椅帜炽痛盼谎獭掠睡卸屯瞩动灼靶助霉类糕北霖菜博藉晦姿扰吓抹根涂筏睦八庆件窜檄佬薛迅德盼将垄懂茅连坤斟搀迪烬军沁住汞次凤膜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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