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9汕住建通[2018]2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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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住建通2018250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市质监站、市散装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各施工图审图机构,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2018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

2、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强制使用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严格执行粤建散(2014)66号文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中心城区(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及金平、龙湖、濠江区)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即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报建时应提交预拌砂浆供销合同,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已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网址:http:

3、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保证使用的原材料质量符合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厂的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应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合格,按规定批次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预拌砂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原材料检验报告等),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4、确保预拌砂浆使用(-)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及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指标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规范标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书面说明。(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规范标注使用预拌砂浆,以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内容,对未规范标注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书时,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书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

5、种、等级和用量并汇总。(四)各施工单位应使用已在省信息平台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砂浆,应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五)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砂浆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属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四、压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查不按图施工行为(一)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一是应在监督交底时核实预拌砂

6、浆供销合同预购量是否与预算用量一致,工程竣工验收前核查采购预拌砂浆发票总量是否与结算使用量一致;二是检查是否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搅拌设备现场搅拌砂浆进行施工;三是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砂浆抽样检测。(三)市造价站要及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计价规定,并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使用情况,测算、不定期发布综合价格,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纳入工程预结算。(四)市散装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出厂或供应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息平台备案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产品相关信息,要求企业按时上报预拌砂浆企业供应数据等情况。(五)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与预结算量不一致,存在使用搅拌设备现场搅拌砂浆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依法追究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砂浆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经同级散装办反馈至市散装办,市散装办及时将企业不合格信息在省信息平台相关栏目公开,上述情节严重的,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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