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精装修合同模板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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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东方都会广场)住宅部份室内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B/05/0167号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恒建工程有限公司目录目录1承包合同协议书2往来函件5合同条款6合同文件附录3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3相关技术规范36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4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2图纸53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州恒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

2、F栋商住楼(东方都会广场)住宅部份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东方都会广场)住宅部份E、F栋六二十二层、F栋四五层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承包合适的内容及合同方式:承包合适的内容为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东方都会广场)住宅部份E、F栋六二十二层、F栋四五层室内精装修工程(室内钢楼梯、夹层栏杆、橱柜、洁具、抽油烟机工程除外所有室内精装修工程),采用按套数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合同生效日期竣工日期:2005年10月10日。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按套数固定总价金额(暂定612套),住宅部份

3、E、F栋六二十二层、F栋四五层室内精装修的工程合适的内容。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金额(小写):5,500,000.00TGo五合同的文件1 .承包合同协议书;2 .往来函件3 .合同条款;4 .合同文件附录;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 .相关技术规范;7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8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九合

4、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承包人(盖章):广州恒建工程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往来函件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1.2 发包人:指本工程本次

5、项目对承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相关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本合同工程,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其它承包人:指本本次项目工程(除本合同工程外),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材料供应商:指本合同工程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供应本工程所需之材料或货物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本次项目经理、承包负责人:本次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专用条款和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管控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承包负责人指其他承包人在

6、本本次项目工程中(除本合同工程外)负责施工管理管控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师:指本本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本次项目工程合同的代表,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条款中约定。1.10 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管控机构。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

7、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日期。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8、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适的内容的形式。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

9、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所列文件及顺序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及图纸合适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有争议的工程合适的内容以承包工程的实际需要先行施工,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10、,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部有关规章、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本合同文件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合同

11、文件相关技术规范中的合适的内容,即是发包人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建筑图、室内照明、电气(强、弱电)平面布置图、室内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室内精装修设计图各4套,详见合同文件附图。如承包工程的图纸未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需依据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自行组织深化施工图设计。承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应在施工前交给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校批准。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

12、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合同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承包人深化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工程费用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内、深化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承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分别送4套给发包人。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13、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承包合同5.1 承包人对承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必须熟悉本承包合同及承包合同之一切条款、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的详细价款,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充分清楚了解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的一切条款。5.2 承包人对有关发包工程的责任除承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服从、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只要此等条款是与承包工程或其任何部份有关和适用),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14、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发包人可指定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材料供应及安装物料和执行工作。本合同工程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出的或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工作要求和指令。5.4 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的责任材料供应商为承包人接受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供应责任人。承包人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面负责材料和货物的质量、交货期、管理管控及安装事宜。材料供应商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应在承包人合理地指示的时间、位置到货及完成交付。6 工程师6.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6.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履行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质量、工期、造价

15、)施工过程、审核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审核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承包人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程。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承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本次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本次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6.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直接与本次项目经理及承包负责人

16、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签发工程本次项目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工程师可以将本次项目指令直接发给承包人或本次项目经理,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对工程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承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本次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本次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发出的所有指令、批准文件,应有工程师的签字,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7 .本次项目经理7.1 本次项目经理,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职务: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本

17、次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本次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解决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本次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本次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

18、不称职的本次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签订合同后督促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协助承包人进场后及时与其他承包人联系,就本工程施工配合事宜达成共识。(2)在不影响本本次项目工程完成质监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发包人督促其他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并提供接驳点,本合同工程验收移交发包人前,因承包工程施工需要,必要时由发包人另行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用水、电从接驳点后管线材料设备安装费用及发生的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线路设备由承包人自行与电讯部门联系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签订合同

19、后开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应与其他承包人协商,就进出施工现场及场地内道路运输、垂直交通使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场地内工程地质资料在签订合同,承包人可以随时向发包人借阅。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工程地质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发包人无法保证或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办理。但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应办的证件、批件不及时为由提出工期、费用的要求。(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认为需要提供水准

20、点、座标控制点的,由发包人协助其他承包人提供。(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师收到施工图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相关技术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处理地下管线、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工作。(9)协助处理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关系。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事项:(不适用)。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合同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

21、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月进度计戈J(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工程师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合适的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C.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工程师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相关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相关问题等。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合

22、适的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3)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在承包人移交本合同工程予发包人前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施工场内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外运,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管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不能顺延。(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

23、复;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管控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对其他承包人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承包人原因对其他承包人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承

24、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合适的内容及相应的相关技术要求或相关技术标准通知工程师。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铁件、螺栓、管线等,承包人可以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H)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件、开孔(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12)承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合同签订后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25、工解决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工程师确认时间: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后7天内,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10.2 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

26、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的顺延。承包人未提出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未经确认的,发包人可随时对合同的履行采取不安抗辩权。1.2 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次项目工程现状,并立即进场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报告发包人确认

27、后方可实施,,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对工期的延误应视符是否对工程整体施工计划有影响);(4)不可

28、抗力;(5)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条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放弃对该工期延误的追究。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

29、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合适的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

30、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6.4 因承包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31、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合适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工程师验收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32、,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管控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33、担。19.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管控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安全防护20.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

34、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22.2 合同价款在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采用“按套数固定总价格合同的方式”。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固定价格合同部份的工程量的风险,当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不作调整,合同总价的风险,当承包范围内承包的总户型套数没有发生变更时

35、,固定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如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提出承包的户型套数变更时,固定合同总价相应作出调整。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合适的内容、图纸合适的内容、工程量、人工费、材料费(约定可以调整材料除外)、损耗费、机械使用费、包装、运输、保险、管理管控、规费、不可预见、包干、相关技术措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保护检测、相关技术措施、配合协调、风险、利润、税项等费及其他所有因履行合同而要求之所需费用。23工程付款方式23.1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范围内的卫生间12mm钢化玻璃隔断及玻璃隔断不锈钢压条、卫生间饰面玻璃马赛克、电线全部进场,承包人提供到场材料发票,并取得工程师确认的材

36、料进场单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天内支付500,000.00元。23.2 合同范围内的600*600地面抛光砖到场50%,橱柜墙面陶瓷马赛克、花岗石门坎、各户型二层水晶面复合木地板、卫生间玻璃门扇及配件、室内木质门框、木夹板及龙骨材料全部进场,承包人提供到场材料的发票并取得工程师确认的材料进场单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7天内支付1,000,000.00元。23.3 合同范围内的600*600地面抛光砖全部进场,开关、插座面板,内墙涂料、室内木质装饰门扇连配件、灯具、龙头等全部进场,承包人提供到场材料发票,并取得工程师确认的材料进场单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7天内支付1,000,00

37、0.00元。23.4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由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7天内支付1,000,000.00元。23.5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及由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经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14天内支付500,000.00元。23.6 由发包人组织各小业主现场提前进行所购房屋按规范验收合格后(小业主在10天内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已接受验收),于2005年12月31日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7天内支付300,000.00元。23.7 由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并完成结算书确认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于14天内扣除保

38、修金,一次性支付结算余款予承包人。23.8 保修期两年,保修期届满后14天内支付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本合同条款第45.1条。24工程量的确认24.1 当工程施工达至1个月后7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该期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计算书、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税金等)及相关的完工资料。本次项目经理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工程师。承包人经本次项目经理同意可以将计量报告直接报送给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现场进度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通知本次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本次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无异议的,工程师的计量结

39、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不适用)24.2 工程师收到本次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报告后计量时,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或者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计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应返工的工程量或工程验收认为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 在工程款支付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款直接支付证明资料,如发现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承包人未支付足够的材料款而材料供应商向发包人投诉,发包人有权采取要求承包人提供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款项的支票(支票日期延后两天)予发包人,发包人将款项转帐入承包人的帐号,承包人确认收到该款项后,发包人

40、将承包人提供的该款项支票交予材料供应商。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批准付款通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款额开具足额建筑安装工程款发票一张,会同材料供应商(必要时)到发包人处办理付款手续。25.2 承包合同条款第28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于结算余款中支付。25.3 因发包人原因超过约定支付予承包人工程款的时间而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应付款的利息。25.4 4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合理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工程师确认同意

41、,发包人可扣留承包人部分当期工程款(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七材料设备供应26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商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要求,有权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及供应商、变更规格型号,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及供应商、变更后的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供应。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商引起的材料设备变更,其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规定计算。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2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

42、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7.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指定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

43、计变更2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有部分本次项目发包人将根据质量及进度情况取消或另行分包,由此减少的工程价款将扣减合同价款,其计取方式方法按合同有关约定。(2)增减合同约定的户型套数,按实际套数的结算量增减合同价款。当上述变更没有引起本本次项目工程建筑功能、建筑及结构相关技术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给排水工程标准、通风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室内精装修标准变更时,不发生变更费用。28.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44、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对正在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经工程师批准。未经工程师批准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质量由承包人承担。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

45、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0.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0.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承包合同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5 承包人对工程师调整价款有异议,应按要求先行完成变更工程的施工后,按本承包合同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6 工程师确认

46、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变更合同价款,与结算余款同期支付。30.7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工程竣工后验收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4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31.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1.3 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提供申请,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初验,承包人对初验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按参加验收人员的要求进行完善,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

47、费用,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31.4 承包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按要求对竣工验收过程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或达不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修改完善或委托其他单位修改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期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32竣工结算32.1 竣工验收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合适的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结算价及支付工程款。32.3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33.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承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3.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3.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本次项目合适的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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