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经济法之合同模板法律制度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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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2014年的分值为28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项目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在项目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2题3分项目案例分析题8分8分22分合计17.5分10.5分28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将“运输合同年“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将“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本章合适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相关技术合同”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1)合适的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2】所谓要约的合适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己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合适的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合适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

4、题)【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0【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

5、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3年)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商业广告的合适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

6、1(1)收件人指定特定相关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相关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相关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相关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相关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更乙“短信收

7、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07年)A. 2007年4月30日B. 2007年5月3日C. 2007年5月8日D. 2007年5月9日【答案】B【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

8、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己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2001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己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

9、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解析】选项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o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己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

10、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0A. 4月3日B. 4月4日C. 4月5日D. 4月8日【答案】C【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第(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口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

11、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3 .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1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例题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己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B卷)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8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

13、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己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4.承诺合适的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合适的内容以承诺的合适的内容为准。【考点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70)1 .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14、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上掘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 .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01年项目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15、。3 .合同成立的地点(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考点3】免责条款(P7D(2012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L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

1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o(2014年)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Oo【考点4】格式条款(P7D1 .提供格式条款

17、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4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5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18、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5】合同的生效(P72)(综述)L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2.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 .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19、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09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对“自由进出口”的相关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第12章)5 .经许可合同才生效对“限制进出口”的相关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管控,该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12章)6 .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20、,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2章)7 .多重买卖合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1】约定不明的处理(P72)(2006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07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L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8 .具

21、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0年单选题)(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解释】在项目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

22、”(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合适的内容回答“具体规定”。【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合适的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

23、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考点2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P74)1 .中止履行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 .提前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24、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3 .部分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考点3抗辩权(P74)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25、,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 .不安抗辩权(2000年单选题、2006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1)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相关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相关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

26、同一”双务合同。【相关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题1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2000年)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答案】C【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IOOO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

27、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卷)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相关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例题3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

28、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o(2010年)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D.乙应当返还手表【答案】D【解析】(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2)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

29、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例题4单选题】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答案】C【解析】(1)选项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

30、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考点4代位权(P75)(2008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09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31、。(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U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合适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004年多选题)【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

32、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o(2004年)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相关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IoOOO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息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o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

33、.乙对丙的IooOo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34、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考点5】撤销权(P76)(2008年项目案例分析题)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L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

35、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解释U(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36、【解释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200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3 .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

37、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解释】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清偿相关能力;(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表4一1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D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

38、道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已经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管辖法院被告住J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1反担保(P77)1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2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39、、抵押、质押”。3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费任(P77)L担保合同无效(2003年单选题)(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l2o(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

40、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3年)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案】C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

41、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考点3保证(P78)1 .保证合同(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012年单选题)(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4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 .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

42、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005年项目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4)不具有完全代偿相关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方式(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

43、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解释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09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项目案例分析题)4 .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44、(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2)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相关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碇虫加依(3)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相关链接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相关链接2主债务被分

45、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4)主合同的变更(2012年单选题)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相关链接】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5 .保证期间(2006年项目

46、案例分析题)(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合适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6 .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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