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金融法规电大本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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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项目案例分析题答案名词解释:1、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3 .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管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管控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5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

2、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6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7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8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9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0 .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11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2 .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13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管控或者处分的行为。14、证券交易所:

4、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管控的会员制事业法人。15、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6 .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7 .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18 .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

5、化的投资管理管控机构管理管控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19 .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式方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20、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管控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2、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巾清,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中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23

6、、连带贡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4、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25、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与共同代理人相同。简答论述题1、试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原则。(3)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2、简述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的工具(第二章)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

7、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以下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3、简述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管控制度(第三章)(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管控职权。包括:规章、命令发布权;审批权;信息获取权;稽核权;处罚权;接管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合适的内容和方式。(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合适

8、的内容。从监督管理管控的基本环节看,则主要包括设立审批管理管控、业务范围管理管控、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管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管控、风险管理管控以及对各种具体业务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管控等。(3)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二是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4 .试述票据抗辩的涵义及种类。(第四章)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这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方法,其能行使的抗辩方式方法越多,对债务人就越有利。票据抗辩的种类可分为:(1)对人的抗辩。

9、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当事人在票据约定(或注明)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时,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例如票据上记载有禁止背书转让事项的,若以后该票据仍然发生了转让事实,持票人不再是票据上的所载的收款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拒绝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2)对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合适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合适的内容进行抗

10、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5 .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情形。(第四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提出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且持票人的票据身分没有缺陷。(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及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负有期满偿还汇票金额的义务,如果其在承兑前或付款前就失去主体资格的,持票人可提前行使追索权。(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

11、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中报。6 .简述留置的法律特征:(第五章)(1)留置是一种财产担保措施。(2)留置标的与主合同标的相同.留置标的必须是动产,一般情况下,这些动产是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等合同的标的物。(3)留置物的处分权在债权人手中。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过一段期间,让债务人有时间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延长期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4)留置担保的标的是动

12、产。根据法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规则,留置权人在对留置物依法处分后,有权优先受偿,这个优先就是指留置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时,留置权人可以无条件地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实现自己的债权。(5)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留置权的设定依法定为准,但是当事人为了营造一定的履行合同的氛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法定的留置权。7 .简要说明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第五章)(1)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单独的书面形式。质押担保可以直接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表达担保的意思和实现担保,所以可不用签订单独的(质押担保)合同;(2)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担保。抵押只是将财产证书或复印件交付给抵押权人,不需要将抵押物

13、同时交付,这是与质押的明显区别。质押必须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权。(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4)二者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标的一般是动产或者权利。8 .比较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异同(第五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这是最主要的区别。9 .简要说明信托与代理的区别(第六章)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处分权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不取得代理财产的处分权;第二,两者的

14、当事人数量不同,指代理关系中一般没有以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第三,两者的权限的大小不同,代理一般属于短期的特别授权行为,而信托则属于长期甚至是永久的特殊委托行为;第四,两者的稳定性不同,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非依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受托人的权利。10 .试述信托的特点与职能(第六章)(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管控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的特点:信任;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受托人有双重义务;受托人不承担信托合同内的损失风险。(3)信托的职能

15、:财务管理管控职能;融通资金的职能;沟通与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投资职能;经济咨询职能。11 .简要说明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第六章)(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管控权,但这些权利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享有的,权利归属并未改变。(2)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因为信托财产的产权一直没有脱离委托人,委托人或受益人只要举证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就可通过法律程序将信托财产从死亡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返还给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选定受托人。(3)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在得知受托人破产后,应当向破产管理管

16、控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产。12 .简要说明债券与股票的联系与区别。(第七章)相同点:(D二者都属于有价证券;(2)二者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区别:(1)权利性质和期限不同。债券是持券人向债务人索取本息的权利凭证,债务人在债券期满时负有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而股票是持票人向股份公司索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没有期满,非因公司清算,不偿还持票人股票价值;(2)收益不同。债券的利息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的股息及红利是根据公司盈利多少而定的。(3)风险不同。债券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而股票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所以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而股票投资的风险大。13 .简述

17、证券市场禁入的主体(第七章)(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管控人员;(2)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3)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4)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5)投资基金管理管控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14 .试述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至少答出5条)(第七章)(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从而可以利用混合操作的机会将有利的交

18、易价格拨往自营账户,而将不利的交易价格拨往代理账户,通过损害客户的利益获得自己非法收益。(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以图在证券市场形势发生突然变化时,将买卖被代理人证券所得的利益攫为己有。(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和登记手续。(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质押,一旦需要兑现担保时,就极易损害顾客的利益。(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

19、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上进行没有真实买卖的翻炒证券。(8)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股说明书,致使投资者可能因不了解该证券的真实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的行为。(10)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15 .封闭型投资基金与开放型投资基金有何不同?(第八章)(1) .封闭型投资基金的份额数量是固定的,其投资基金份额买卖按标准费率执行;开放型投资基金的份额是不固定的,可不断卖出和买进基金份额,并按净资产价值赎回该基金份额。(2) .封闭型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要求赎回,故信托资产稳定,便于

20、投资基金管理管控人稳定运作投资基金。开放型投资基金的单位总数是变动的,给投资基金管理管控人稳定运作投资基金带来挑战。(3) .封闭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投资风险较大,当投资基金业绩好时,投资者可享受超过净资产价值的证券受益:若有亏损,则投资者最先遭受损失;开放型投资基金则无上述风险。16 .试述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不同(第八章)(D契约型投资基金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依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订立信托投资契约,由投资基金管理管控公司根据契约运用信托财产,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受益人)享有的一种投资基金。(2)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组建的投资基

21、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公司委任某一投资基金管理管控公司来管理管控公司的资产。(3)契约型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有下列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公司发起并发行投资基金股份;契约型投资基金则无须单独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发起投资基金,由现有的金融机构发起即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基金章程;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文件为基金契约。公司型投资基金发行股票,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契约型投资基金则发行受益证券,购买受益证券的持有者,只享有受益权,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也无表决权。17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基金持有人享有的

22、权利主要是:(1)分享基金收益;(2)分配基金剩余财产;(3)赎回或者转让基金份额;(4)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权、表决权;(5)查询或者获取公开性的基金业务和财务状况资料;(6)基金契约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持有人的主要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此外,其还应履行基金契约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18 .试述代位请求赔偿的例外情况。(第九章)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

2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第四,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19 .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形。(第九章)(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另外,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特定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24、,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3)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情形。20 .简述保险欺诈的几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第九章)(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6、。项目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一.运用商业银行法分析项目案例(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管控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二.运用担保法关于“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

27、(1)廖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担保关系。但不属于抵押担保而属于保证担保。因为本案中,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质是以A公司的资信为担保,而非以物为担保。(2)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三.运用信托法关于“受托人的义务”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管控、分别记账。(2)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

28、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3)不恰当。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相关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四.运用证券法分析关于“上市公司”等规定分析项目案例甲公司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

29、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由于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五.运用证券法中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等有关规定分析项目案例(一)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二)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30、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管控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管控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管控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管控机关的工作人员。(5)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电视台主持人以及编排相关技术人员等: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

31、员。(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运用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及受益人”等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2)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在于: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

32、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3)甲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表其利益的工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未被明确告知而没有机会表态,公司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4)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七.运用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和再保险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33、、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2)火电厂只能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请求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本案中的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赔偿后,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乳理由在于,依照保险法,m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

34、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八.运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有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关于“信用证”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2)根据上述惯例,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表面不相符的情况,故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九.运用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权利及行使”等规定分析项目案例(I)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

35、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3)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

36、索不分先后顺序。十.运用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伪造”等有关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不要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管控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37、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直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十一、运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质”等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有效。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3)应由丙行使优先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乙与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实,后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留置法律关系,丙的留置权有优先权。十二、运用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案例(1)不能列为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在信托

38、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财产。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依此规则办理。(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3)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抵押权人可以中请法院强制返还,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巾清强制执行。十三.运用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

39、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相关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合适的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

40、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十四.运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规定分析项目案例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贡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合适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41、,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合适的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十五、运用保险法关于“保险财产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案例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

42、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IO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相关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

4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十六、运用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案例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

44、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贡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

45、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贡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

46、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金融法规项目案例题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本次项目,并成立本次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本次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

47、否向本次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1999年3月3

48、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相关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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