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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源大厦深基坑支护专业施工三方合同(规范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总承包人: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建筑集团总承包公司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武汉*勘察院基础公司(甲方)(乙方)(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基坑支护工程标段。即XXX本次项目基坑支护解决方案设计(一段)。工程地点:XX市XX区工程规模及特征:基坑深度立,二级放坡,二级整体平台设三轴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护面采用土钉墙加钢筋网。作业面长度
2、约匚。工程承包范围:按照XXX地质工程勘察院于年月设计的XXX本次项目基坑支护解决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支护工程(不含降水、护栏)。如有变动三方另行协商。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年月日。2、竣工日期:_年月日。3、工期节点:(1).年_月_日完成本标段一级放坡土钉墙及锚杆施工(含护面);(2).年_月_日完成本标段止水帷幕施工;(3)年一_月_日完成本标段所有施工合适的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各分部节点均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四、合同单价及合同暂定价合同单价按甲方批价包干执行。合同暂定价为:暂定人民币万元整。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3、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2、本合同补充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相关技术文件、资料;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甲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六、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丙方承诺丙方向甲方及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
4、义务。八、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总承包义务。九、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支付担保,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十、其它以往合同协议及往来文件等与本合同相矛盾或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H、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甲方、乙方、丙方约定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公章)总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
5、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甲乙丙三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 甲方:即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相关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
6、方:即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 5丙方:即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专业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工程师:指甲方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管控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及乙方各自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7 本次项目经理:指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7、工程管理管控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L12款所指的设备。1.10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丙方装备。1.11 工程:指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3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器、仪器、装置。
8、1.14 丙方装备:指属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5 乙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 甲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 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i部分的其他场所。1. 18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
9、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丙方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款项。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本协议中指工程验收后丙方取得的备案证明)。1.24 开工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在本合同中是指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认的开
10、工日期1.25 竣工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L26实际竣工日期:指丙方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1.27 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天数。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9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相关技术资料,或由丙方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满足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30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
11、其修改或补充。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本次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通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适的内容的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约定规程进行的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L35不可抗
12、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日和假日。二、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2)本合同补充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
13、款;(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相关技术文件、资料;(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甲方、乙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3 .2当合同文件合适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按照4.1条约定的先后顺序由工程师做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1 .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
14、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 .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适用标准、规范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甲乙丙三方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及丙方提出施工相关技术要求,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及乙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
15、中文译本。5 .图纸5.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乙方及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需要人承担。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方。5.2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5.3 3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丙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报失。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
16、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4 甲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丙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5. 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丙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6. 6甲方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丙方应予执行。7. 通知7.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丙方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丙方应无条件签收。6 .2根据本
17、合同条款由丙方发给甲方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甲方或工程师应无条件签收。三、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工作7 .甲方7. 1甲方应当任命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甲方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乙方和丙方。8. 2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支付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
18、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9. 3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相关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
19、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及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 甲方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完成上述工作,需要丙方给予配合或者提供条件时,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1.5 甲方未完成7.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及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及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 .乙方工作8. 1乙方应当任命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
20、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甲方和丙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9 .2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对应正常施工所造成的场地损坏进行及时的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为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在施工场地内的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为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相关工序的配合、协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4)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相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管控工作;(5)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丙方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21、;(6)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7)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8)参与甲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乙方可以将8.2款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8.4乙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丙方造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丙方有关损失。9.丙方9. 1丙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丙方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
22、缺陷的修复。为此,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管控、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务。10. 2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承担本区域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本区域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管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或乙方之前,丙方按专用条
23、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及乙方要求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相关需求方应承担相应费用。(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保证本区域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管控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甲乙丙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11. 3丙方未能履行9.2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赔偿有关损失。四、工程管理管控人员12. 工程师12.1 甲方及乙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
24、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丙方。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合适的内容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对丙方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甲方或乙方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丙方。12.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丙方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10. 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甲方的批准:(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丙方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
25、)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合适的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丙方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免除;(5)提出或批准索赔;(6)审核(签发)支付工程款证书;(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甲方批准的其它权利;(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它需经甲方批准的权利。10.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甲方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0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10.5 工程师可将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甲方、乙方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
26、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3天通知甲乙丙三方,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对方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10.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本次项目经理,本次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及丙方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
27、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丙方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丙方。10.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为工程师的失误,给乙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方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
28、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IL本次项目经理1.1 1丙方应任命本次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本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丙方还应在开工前将本次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1.2 2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甲方、乙方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本次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1.3 3丙方如需更换本次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换本次项目经理。1.4 4本次项目经理按甲方、乙方和工程师
29、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解决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本次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2 .转让12.1 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3 .分包13.1 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2 丙方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甲方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丙方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
30、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甲方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13.3丙方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己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13.4如果丙方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丙方必须根据13.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13 .5丙方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13.6分包工程价款由丙方与分包人结算。甲方及乙方未经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
31、各种工程款项。14 .指定分包14.1 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甲方指定必须进行分包,称为指定分包。甲方要求指定分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六、施工准备工作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5.1 丙方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5.2 丙方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丙方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
32、意。15.3 3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式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5.4 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5.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己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丙方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丙方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15.6 6丙方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
33、丙方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丙方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5.7 丙方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6 .施工准备16.1 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式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丙方设计,则尽管由工程师的批准,丙方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16.2 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
34、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丙方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6.3 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甲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丙方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16.4 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己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己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式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己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丙方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
35、充分而向甲方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6.5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丙方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丙方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指出或者根据经验可以判断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丙方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己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能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己经指示丙方有可能发生,但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丙方负责。16.6 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
36、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6.7 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丙方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性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丙方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基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丙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6.8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和甲方及乙方使用的前提下,经甲方及乙方批准,可免费提供给丙方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
37、,由甲方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丙方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丙方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丙方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16.9 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7 .开工及延期17.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3天前向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7.2 丙方因自身的
38、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甲方批准后答复丙方。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7.3 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丙方损失。18 .暂停施工和复工18.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丙方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丙
39、方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丙方可自行复工。18.2 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甲方不予补偿:(1)因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丙方负责的必要停工;(2)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相关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18.3 因甲
40、方、乙方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8.4 丙方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8.2款范围之内,丙方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丙方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丙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甲方及乙方;(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丙方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
41、本合同的承包。18.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乙方、丙方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维护和修复的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承担。19 .工期及延误19.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19. 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19. 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乙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做好相关工序的配合、协调,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
42、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工程变更;(6)一周内非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遇不可抗力;(8)合同条款己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19.3 丙方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丙方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19.4 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专用条
43、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长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19.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20.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0.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
44、、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甲方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丙方,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丙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20.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丙方接收后,由丙方负责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丙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未按19.1款通知丙方验收交接,则丙方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21.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甲方承担所有价
45、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甲方同意,可由丙方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甲方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补齐;(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0. 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甲方
46、和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 丙方采购材料设备21.1 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及工程师,三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21.2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丙方应按工程帅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 3如丙方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甲方或乙方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甲乙丙
47、三方协商后确定,然后由执行方从丙方处收取,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1.4 4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甲方及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三方以书面形式约定。1.5 5丙方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22 .材料设备的检验22.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丙方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2.2 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合适的内容由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22.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丙方负担。22.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