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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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公有资产交易行为,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整合共享,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集体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等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称“交易平台”)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上述所称的项目是指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东莞市公共资

2、源交易目录范围内,且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外,可采用本办法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第四条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项目交易及其交易各方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交易实行委托人负责制。委托人应当按规定履行交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对交易项目的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涉及交易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

3、定,接受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搭建全市范围内资产交易系统,负责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交易项目网络竞价活动提供公共服务;为市属单位资产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第九条镇街(园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交易活动;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等非公开交易的项目,由镇街(园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由镇街(园区)政府授权有关行政监督及交易部门组织交易活动的,按职责权限实施:(一)镇街(园区)政府授权相关机构(以下简称镇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公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公有资产交易工作。(

4、二)镇属资产所属单位为公有资产交易项目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三)镇街(园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交易服务机构)或镇街(园区)指定相关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有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统一发布资产交易信息;接受意向人咨询、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组织开展交易;保存管理资产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第三章交易项目审批管理第十条公有资产交易事项由委托人向公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由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须在挂牌前进行项目备案或报批的,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报批手续。第十一条委

5、托人应当在挂牌公告(通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买人资格条件、标的权证合规性方面存在的瑕疵、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和保证金的处置等内容。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委托人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需要报请审批或核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的;(二)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权属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决定书等受到限制的;(三)共有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6、的;(四)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及物业规划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五)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十四条镇街(园区)项目单项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可以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项目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受理交易项目(二)交易服务机构发布交易公告;(三)竞买人报名;(四)交易服务机构受理报名申请;(五)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7、(六)竞买申请人报价;(七)交易结果确认。第十七条经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委托人签订交易委托书,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十八条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公告发布后,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竞买资格条件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各方交易主体可于标的物展示时间内自行查看标的物,交易服务机构不集中组织竞买人查看标的物。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交易系统依法参与交易

8、,竞买申请人具体资格要求以每个项目的交易公告规定为准。第二十条竞买申请人报名前应熟知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竞买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资料。一经提交意向申请,即视为对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竞买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资料已作清晰了解,表示无异议并全部同意接受。第二十一条竞买申请人需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网上报价基本规则: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方式报价;竞买人可多次报价。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公布。第二十二条网上报价的起止时间以有关规定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交易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退还竞买保证金。第二十四条竞价结束后,竞得入选人应当

9、根据有关规定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后,交易服务机构应登录交易系统提交并发布结果公告,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结果公告内容应包含交易项目名称、成交价格、竞得人名称等信息。第五章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网上公告、交易期间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网上交易:(一)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三)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无法实现的;(四)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

10、心有权在网上公告、交易期间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网上交易:(一)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三)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委托方、竞买人、交易服务机构等各交易主体等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活动及操作,交易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任何人不得删除或更改交易系统日志。第二十八条与交易系统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有关的系统承建商、数字证书服务机构、通讯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第二十九条委托人

11、、竞买人等各交易主体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经济、法律后果由其依法自行负责:(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影响交易结果;(三)攻击、破坏、操控交易系统;(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及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及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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