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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根据樟树市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定,市财政局(以下称甲方)与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乙方)约定以下责任条款:一、甲方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决定支持建设项目。二、乙方对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它用途。三、乙方按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书中所明确的项目实施内容,项目目标、实施进度的时间安排、资金到位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目标如有重大变动,需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方可按新计划执行。四、项目起止从一年一月至一年一月完成。并在完成后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验收。五、乙方未履行项目实施责任,未完成项目实施目标,甲方根据原因,做出收回资金上缴。甲方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