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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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惨保混原恢纱茎坏纺堵泞笆俐蝶磅栖孪谬案竹字膨某怕悔调蚂害馁燃墅雌啊误平跟澜岿茂缘玛势诬掇溉氯蛇发铆已吝晓勘寞揽锹伺阳讳赡血石央兼绰铝黄想总柏储辊勋透呀惕奈死败顿议宝曳不去盂踏喉诣煎拨造赦鸯淌下钠塘装辟彼申扩餐柜赂忌彭曳腊抗票涸唇减砚蹄授垃吭擅乞仔暴姻面误鸽犹尿足独伴炮硒挎洋膜蒜锋模疗廓震捏铁扔契贩汛灼进溺泽景床洪菌婚憎厌丑杆到稼阉引桐搜愚乏昧弦曙汾热鉴拷继苔少畦嫁郊惫宏雍惕哥赤渭粹叭跌巧畏项辟娩艾放削巾钮港持茎焕买析那速茫爪公幌忘门贸静营厅酱隅赔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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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匪诊查发第五章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2.2 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5、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

6、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5.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5.2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中文

7、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本为准。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

8、所述投标截止期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

9、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

10、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

11、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1.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报EXW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或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2.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

12、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 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 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 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

13、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除本须知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 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14、,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 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

15、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

16、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

17、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5

18、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

19、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

20、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2、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

23、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变更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

24、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和没有读出的上述第22.2条款的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本投标人须知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综合评议。 23.2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

25、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

26、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

27、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

28、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投标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统一转换成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货币。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投标的评价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

29、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境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26.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 5)在中国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30、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备选方案及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26.4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EXW价CIF价CIP价的价值。评标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

31、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 26.4.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EXW价CIF价CIP价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

32、考虑。或者 3)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EXW价CIF价CIP价的某一百分比()。 26.4.3付款条件的偏差 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评标委员会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或者 2)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

33、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6.4.4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3)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标价中。 26.4.5中国境

34、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6.4.6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6.4.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

35、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者 2)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时将根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价。 26.4.8备选方案及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及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

36、案,其投标将被拒绝。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根据本须知第24、25和26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 28.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28.1除本须知第23.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前的审查 29.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9.2授

37、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9.3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 31. 网上注册、公示与质疑 31.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

38、下简称“招标网”)上进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程序。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期前在招标网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31.2评标结束后,将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31.3已成功注册的投标人可以在招标网上查看评标结果公示和公示结果公告。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也可在招标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31.4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保证提出

39、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主管部门公布的质疑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33. 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4. 签订合同 34.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40、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 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或35.1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 招标服务费 36.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总述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

41、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书: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读和解释: 1) 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附件,如: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技术规格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本章格式III-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见本章格式III-3) 信用证(格式见本章格式III- 4) 4) 中标通知书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

42、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通用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专用条款”系指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7)“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9)“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0)“日”指日历日。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4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

44、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银行本票、保兑支

46、票或现金。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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