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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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总28页)=- T*- -_ -t *a=-一*8-. J _r二 r _-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k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办事指南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局2019年1月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一)备案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七条。(二)备案条件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 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 务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 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

2、法 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 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 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 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 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三)受理部门、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716室 市场秩序处;、。(四)办事材料1.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

3、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4.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5.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 3);6.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4);7.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 5);8. 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9.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 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五)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报送需要提交 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 容。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商务局登 录

4、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获得备案 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 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第三步,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 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报。第四步,市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信息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备案完成。(六)备案后注意事项1.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 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 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2. 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级商务

5、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 公示。3. 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 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4.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 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6、改 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 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规模发卡企业备案(一)备案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七条。(二)备案条件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 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规模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 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 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2.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1号209室;商 业科。(四)办事

7、材料1.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4.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5.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 3);6.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4);7.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 5)。(五)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 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 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8、材料的全部内容。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 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获得 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 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第三步,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 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报。第四步,南开区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业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备案完成。(六)备案后注意事项1.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 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开 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2. 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章规定进

9、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开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 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3. 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 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4.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 用途卡业务情况。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办法第三十

10、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 统进行公示。三、其他发卡企业备案(一)备案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七条。(二)备案条件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 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其他发卡企业。(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1号209室;商 业科。(四)办事材料1.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

11、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五)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 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 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 局给予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 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我市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编号统一为10位,前6位为 地区编码(南开区为120104),后4位为顺序编号(从 00019999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1.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 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开 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2. 备

12、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 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开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 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3. 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 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4. 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 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 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规定

13、的,由备案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3.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4.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5. 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标准文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专门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 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 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 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 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无店铺及其 他零售业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

14、 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一般饭店餐饮业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 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居民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 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 婚姻服务修理业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 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 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企业名称(中文)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企业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注册资本售卡场所地址(可附页)兑付场所地址(可附页)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工商注册登记号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发卡金额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是否品牌或集团经营填表前请认真

15、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 字、盖章。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曰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背面本企业作如下承诺:、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 法规。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 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三、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 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四、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 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变更 手续;终止发卡业务的,办理注销手续。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发卡企业签字、盖章年月曰-1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第一条本

16、企业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范预付卡发行与 服务。第二条 本企业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 失。本企业发行实体卡卡面上记载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卡号、备案编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 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 商标)。本企业发行虚拟卡也记载上述信息。第三条?本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 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本企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第四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 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本企业要求 购卡人及

17、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 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五条?本企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本企业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 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第六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 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 转账,不能使用现金,本企业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

18、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本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七条?本企业发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限 额。第八条?本企业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 少于3年。本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 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九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本企业 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 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 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支付现金。第十条本企业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 服务。办理退卡时

19、,本企业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 等信息。本企业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 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支 付现金。第十一条?本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本企业 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 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第一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范预付卡资金管 理。第二条?本企业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 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三条?本企业对预收资金进行严

20、格管理。预收资金只 用于本企业主营业务,不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 及借贷。第四条?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的40%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 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工商注 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集团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 收入的30% (集团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制度所称预收资金是指本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 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 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五条

21、?本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条)。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 (规模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 (集团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款)。第六条?本企业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 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规模发卡企业、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条)。资金存管协议规定存管银行对本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 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 案机关要求提供本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

22、七条?本企业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 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 量(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 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本企业立即向备 案机关报告。?第八条本企业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 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 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 途卡业务情况(规模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 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 情况(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

23、用本款)。本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 务报告表(其他发卡企业适用本款)。本企业填报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无故意隐瞒或 虚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参考文本)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第二条单用途卡的种类:记名卡(面值)或不记名卡 (面值)。第三条 单用途卡的功能: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 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 证。第四条 单用途卡购买(充值)方式:现场、非现场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第五条 单用途卡使用方式: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第六条单用途卡退卡方式:明确退卡或不退卡。如退 卡,明确退卡办理方式。第七条单用途卡挂失方式(发行记

24、名卡适用本条):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第八条单用途卡转让方式(发行记名卡适用本条):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第九条单用途卡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或不收费。如收 费,明确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条企业的权利:(应包含以下内容)1.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本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及其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2.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 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 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通 过银行转账,不能使

25、用现金。3. 办理退卡时,本企业有权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 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 金额等信息。(如企业提供退卡服务适用本款)第十一条企业的义务:(应包含以下内容)1. 发行实体卡卡面上记载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 备案编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标明集 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发行虚拟卡也记载上述信息。2. 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 签订购卡协议。企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 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3. 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对购卡人及其代理 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

26、律另有规定外,不向 第三方提供。4.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5. 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 换卡等配套服务。6. 购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企业 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 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 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支付现 金。7. 依本章程(购卡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退卡服务。8. 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 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 上进行公示。第十二条购卡人的权利:(应包含以下内容)1. 有权要求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

27、用途卡章程,并 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有权要求企业履行提示告知 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2. 有权要求企业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 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3. 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4. 有权要求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 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5.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购卡人需要退货的,有权要 求企业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 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 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6. 有权要求企业依本章程(购卡协议)第六条约定,提 供退卡服务。7. 有权要求

28、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向持卡人 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第十三条购卡人的义务:(应包含以下内容)1.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2.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 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 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能使 用现金。3. 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 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如企业提供退卡服务适用本款)第十四条企业

29、与购卡人纠纷处理原则和方式:结合实 际依法明确。第十五条 企业违约责任:结合实际依法明确。第十六条 购卡人违约责任:结合实际依法明确。编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范本)甲方= (发卡企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 (存管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 下明确

30、定义:备案机关: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 务主管部门。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2 .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 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3 .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 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

31、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 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第二条 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 的一个指定印章(或乙方的被授权人名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 格式);(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2. 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 妥善保管。3.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1)甲方应当

32、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 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o活期/o定期/o协定利率计息。乙方在存管账 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2)甲方应当 在乙方开立如下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其中收款账户的 户名应与甲方开立的存管账户名称一致。账户名:账号:账户行:4. 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 入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乙方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5. 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存管起始日,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规 定确定,存管期间为存管起始日到存管终止日的期间。第三条存管资金的管理1.

3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甲方的 自有资金,甲乙双方按照商务部及备案机关有关规定调整本协议项下存管资金 余额。2. 甲方确认,在存管资金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存入存管账户之日 起,为确保存管期间乙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存管义务,乙方有权对该存管 账户进行存管账户控制管理。3.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第27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 务信息系统中,填列甲方存管账户的实际余额,并根据备案机关确定的发卡企 业类型(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监督甲方预收资金余 额的缴存比例。4. 甲方存管资金余额低于商务部确定的存管比例,乙方书面通知甲

34、方及时缴 存不足部分金额,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比例的 存管资金。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关存管资金的,乙方应书面通知备 案机关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5. 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第 21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如果 甲方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 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收款账户。6. 甲方存入乙方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和协定存款。7. 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

35、作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所进行 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有关规定将存管资金从存管账户划入收款账 户。8.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乙方应根据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1)划款通知书(如附件二格式)加盖甲方的指令发送用章并由授权签发 人签字,且加盖的印章、授权签发人签字应与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相符;(2)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所指收款账户;(3)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4)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存管账户资金余额;(5)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款金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管账户资金余额 -划款通知指定划款金额)/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X100%

36、 =商务部确定的存管资 金比例。9. 存管期间,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外,存管资金不得划入 收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10. 乙方有权应甲方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甲方 的存管账户信息及存缴情况。11 .自收到甲方的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所在地政府的书面通知后,乙方有权 拒绝甲方对存管账户资金的划款指令。12.存管资金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第四条独立性1. 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存管义务独立于甲方因其各类交易活动或管理活动而 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 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 系

37、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2 .一旦发生第四条第3款所述事项导致司法或行政干预,乙方有权将其视 为不可抗力,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终止存管。3. 甲方负责与其相关债权人(如有)进行沟通,以确保存管账户内的资金 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 施。如导致存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扣押及执行,由 甲方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第五条费用1、费用收取经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存管资金总额x% (人民币)业务费用。2、支付方式甲方通过下述第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1)

38、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主动从以下账户中扣收款项:账户户名:。账 号:O(2) 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方式:o3、付费时间甲方按下述第 项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监管费用;(2) 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时间:o4、汇划费由甲方按照乙方管理要求另行支付。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1. 在存管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战争,以及火灾、暴雨、 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 在资金存管期间,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终止存管协

39、议, 并通知甲方和其备案机关;对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第七条存管终止1. 存管终止日为下述日期之先到之日:(1)发生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存 管发生之日;(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存管发生之日;(3)未发生不可抗力,但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的备案机关的情况下,通知甲 方终止存管,并由乙方将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接替存管人存管账户之日或自 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营业日期间届满。(4)本协议终止之日。2. 发生第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个 营业日内,甲方应确定接替存管人,乙方将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存管账户资金

40、余额划入开立于接替存管人的指定账户。乙方应同时通知备案机关。3. 存管终止日,除非甲方的书面通知中另有指令,对于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余 额,乙方在扣除其应收的存管费和汇划费之后,乙方的存管责任即告解除。4. 存管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将存管账户销户。第八条通知1.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或者指令均应采用书面方式(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2.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通知或者指令,应寄至前述地址,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 动,变动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各方。第九条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及其他1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41、并按其 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 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2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 经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甲方加盖公章后于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 期为_年,协议到期前_个月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延长协议有效 期3. 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4.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备案机关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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