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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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宣贯材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防火规范宣贯,主要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二)第四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3 厂内道路4.4 厂内铁路(三)第六章储运设施 6.6 厂内仓库(四)第七章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1 总则 一、本章解决的问题,本章节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标准编制的目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标准的关系。共形成三条规定。,1 总则 二、条文介绍,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及

2、其造成的危害。2、理念:“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做到设计本质安全。3、本规范编制的总体思路:预防隔离控制扑救。4、联合共管保证安全: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保证防火安全。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本条中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含义。2、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的方面:,1 总则 二、条文介绍,本规范的特点:规模:本规范最适用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加工过程:以有机物为主、以化学反应为主。操作条件:以高温、高压为主。布置方式:生产装置以集中、露天布置为主。火灾危险性:从原料及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上看,都

3、是较高的。规范适用方面的事项:无机化工工程: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术语表述,本规范不适用于无机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油漆厂、涂料厂:本规范不适用于此类企业,建议执行建规。以煤、页岩、粮食等为原料的化工项目:除煤、页岩、粮食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工段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石油化工工程:本规范适用于从常减压至PTA(聚酯)的加工工段,后续加工应执行相应规范。,1 总则 二、条文介绍,石油化工企业的附属油库:根据附属油库的人员管理、生产控制、供电、供水、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判断。对于精细化工项目:将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对于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

4、化工工程: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修订条文)(版: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本条规定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1、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2、本条表述是目前国标的通用表述,与版有较大不同。,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概况,(一)本章节解决的问题1、石油化工企业与厂外设施的位置关系和布置要求。2、石油化工企业与厂

5、外设施的防火间距。3、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生产装置(单元)的相互位置关系和布置要求。4、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内各装置(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5、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的要求。6、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厂内铁路的布置要求。(二)本章条文考虑的因素1、风向、地形标高、平面布局与安全防火的关系。2、明火与油气源的关系。3、减少火灾蔓延。4、重要设施重点保护。5、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概况,(三)防火间距、术语:防止着火设施(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设施(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防火间距的作用:减少发生;阻止蔓延;保护重点;有利扑救。、防火间

6、距的层次:装置(单元)内部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装置(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企业与厂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概况,防火间距的三个层次,体现了防火规范层层设防的理念。随着火灾危险设施面积的增加、潜在火灾危险性的增高,其防火间距也随之增大、防火间距的分类:明火与油气源之间减少火灾发生;重点保护的设施与油气源之间保护重点;具有火灾危险性设施之间阻止蔓延。、立足点:防火间距仅着眼于高频率、小规模、低损失的火灾事故。防火间距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平面规划与布置具有可操作性。防火间距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用地。,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概况,、防火间距制定

7、的基本方法火灾爆炸危险范围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米,密闭设备定为15米。考虑其它因素:风向、场地的标高坡度、设施的重要性、发生火灾的几率等多种因素。首先对主要设施(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4.1 区域规划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条规定。与版相比,新增条,修订条。其修订重点:限制受污染的消防水排除厂外。增加了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位置关系。增加了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8、。,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根据相邻工厂以下特点:火灾危险性、对空气洁净的要求、人员密集程度、产生明火的机率等,在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的含义:2、第条主要是防止

9、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3、第条主要是避免明火与泄漏的可燃液体接触。,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重点修订条文)(版 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修订的重点“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改为“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排出厂外”。增加了“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的方面及“措施”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

10、、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本条中的“公路”的含义“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本条规定的原因车辆难免会有火花,而生产区又是油气散发场所有可能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已有规定。、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的方面:架空电力线路若穿越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应执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的有关规定。在厂址选择时,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若穿越生产区。应将生产区分开布置。,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

11、介绍,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 不宜通过生产区;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此条为修订条文)(99版: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1、本条中的“厂区”的含义2、修订的重点将“厂区”改为“生产区”。原因:只有“生产区”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储存量大,泄漏的机率也高。增加“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原因:区域性排洪沟一般会汇入下游某一水体,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一旦流入区域排洪沟,会对下游水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新

12、增条文)1、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2、原因:输油(输气)管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与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的规定一致。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1、修订的重点及原因在表的经度方向增加了“甲、乙类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原因: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发生火灾的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在表的经度方向增加了“全厂性或区域

13、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本条中的“全厂性重要设施”的含义本条中的“区域性重要设施”的含义原因: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在表的纬度方向增加了“地区输油(输气)管道、装卸油品码头”与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目的是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在表的纬度方向将厂外公路分为两类,分别确定与与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2、几个方面的说明关于“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厂外居民区、公共福

14、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2。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作了特别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辐射

15、热强度的要求。关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对于居住区、村庄,没有按人数或户数的多少来确定防火间距。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至液化烃罐组的防火间距由99版的120M调为150M。关于“至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算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关于“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对于工艺装置或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于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

16、、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无火灾危险性的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他有关的国家标准执行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还应值得注意的是: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新增条文)1、本条中的“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的含义2、原因化工园区的出现:园区内规划建设的项目几乎均为石油化工企业。有利于安全

17、环保,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公用工程的统一配套建设,4.1 区域规划 二、条文介绍,化工园区内企业特点:投资主体不同;经营销售独立;各企业负责自己日常的生产管理;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共用围墙现象较多;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节约占地的要求3、几点说明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无论企业间有无围墙,均算至相邻企业的具体设施。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基本控制在不小于30M。如:储罐组间距、装置的间距。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条规定。与版相比,合并条、新增条,重点修订条

18、。其修订重点:增加了罐区泡沫站的布置要求。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分别确定防火间距。重新修订了工厂内危险设施到厂区围墙的间距。分别确定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与危险设施的防火间距。增加了“沸点低于450C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的防火间距。增加了大于20000m3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将工艺装置、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也便于操作和管理。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

19、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1、这两条规定均是结合风向,阐述火源与油气散发源的位置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高架火炬与油气散发源的位置关系和明火与生产区的位置关系刚好相反。2、原因:,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明火与高架火炬属于不同的火源。明火与油气散发源的位置关系,应尽可能减少散发的油气与明火接触。将火炬布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火焰向远离油气源方向倾斜,飘落火雨的地点也远离油气源。,明火地点,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4.2.3 液化烃罐组

20、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1、原因: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若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事故。2、采取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4.2.

21、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2、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1、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2、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新增条文)几点说明:1、泡沫站不属于全厂重要设施。2、必须布置防火堤外的在非防爆区。3、为避免罐区发生火

22、灾产生的辐射热影响泡沫站。,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1、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2、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3、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3、。说明:1、行车车速按每小时30km考虑,5min的行车距离即为2.5km。2、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丁、戊类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则放宽要求,以便区别对待。3、消防车通往装置区、罐区的道路应便捷,并避免人流干扰。,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说明

24、: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2、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可燃气体容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3、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4、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任何绿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

25、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规定。(重点修订条文)1、修订的重点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分别确定防火间距。重新修订了工厂内危险设施到厂区围墙的间距。分别确定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与危险设施的防火间距。增加了“沸点低于450C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的防火间距。增加了大于20000m3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2、执行本规范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

26、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焦化装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石油化工

27、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含可燃液体的酸性水罐、废碱液等储罐,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所含可燃液体的最大量确定。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与液

28、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注10、注2。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

29、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当为本石油化工企业设置的输油首末站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时,执行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凡是用于运输原料或产品的厂内道路,均要求防火间距,对于其他的仅供维修或消防的道路,没有防火间距要求。但执行本条时,尚应注意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装置或其它设施的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关于“泵房及其专用的

30、变配电间”的防火间距罐组的专用泵(房)与本罐组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罐组的专用泵(房)与相邻罐组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表(罐区甲乙类泵)的规定;罐区甲乙类泵(房)即联合泵房与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表(罐区甲乙类泵)的规定;,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二、条文介绍,罐组专用泵(房)的专用变配电室的防火间距与罐组的专用泵(房)的防火间距相同;罐区甲乙类泵(房)即联合泵房的专用变配电室的防火间距与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相同;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泵房服务的变配电室的防火间距按二类区域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执行,同时符合条的规定;在老厂改扩建项目中,有可能遇到一新建罐组泵房的用电引自原有泵房的专用变配电室。由于原有泵

31、房的专用变配电室已经建成,若将其按二类区域重要设施确定其防火间距不太可行。此类问题将按个案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3 厂内道路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条规定。其修订重点:修订了装置和储罐四周消防道路的设置要求修订了储罐中心至消防道路距离的规定本节无强制性条文,4.3 厂内道路 二、条文介绍,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说明:避免最长列车同时切断工厂主要出入口道路。4.3.3

32、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说明:避免人流、车流交叉。,4.3 厂内道路 二、条文介绍,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修订条文)(99版: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可燃液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

33、行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修订的重点及原因1、“将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改为“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2、增加“、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3、对于容积较小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及装卸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区通常情况下,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4、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4.3 厂内道路 二、条文介绍,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

34、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2、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和错车。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

35、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4.4 厂内铁路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条规定。与版相比,未做实质性修改。只有条为强制性条文,4.4 厂内铁路 二、条文介绍,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1、减少火花与油气源的接触;2、减少与厂区道路的平交;3、缩短铁路长度,减少占地。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1、生产过程要求装卸线必须靠近;2、装卸的固体物料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说明:液化烃

36、一旦泄漏且被引燃,比可燃液体对周围影响更大。,4.4 厂内铁路 二、条文介绍,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说明:1、装车油气扩散资料认为,7.6米以外遇火花,一

37、般不会发生爆炸。2、条主要考虑机车散发的火花与油气源之间的关系。条主要考虑一旦发生火灾不要蔓延。,4.4 厂内铁路 二、条文介绍,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1、便于将其他车辆与着火车辆分离;2、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的缓冲段,有利于安全。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说明:装卸线附近存在油气积聚,机车一旦散发火花,是很危险的。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1、有利于调车时司机的瞭望、

38、引导列车进出站台和调对鹤位,有利于车辆的挂钩连接;2、在平直段对罐车内油品的计量较准确,卸油较净;3、平坡不致发生溜车事故。,6.6 厂内仓库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6条规定。与99版相比,重点修订5条,新增1条,取消2条。只有 条和条为强制性条文,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条文)99版:第条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其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其储量小于5t(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乙、丙类

39、产品的储量宜(应)按装置2 15d 的产量计算确定;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仓库应通风良好;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一):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不宜在石油化工企业内分散储存。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相关条款: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

40、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二)目前,随着石油化工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工艺生产过程需要的催化剂、添加剂等用量和产品储存量也大大增加。为了满足生产需要,又要保证安全生产,本次修订取消了甲类物品仓库储存量的限制,其主要理由如下:由于各工艺装置所需的甲类催化剂和添加剂等化学物品的类别和数量不同,且供货来源不同(有国外和国内),故无法对储存周期作出统一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和表对甲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有明确规定,并分别按照或 5吨/10吨确定防火间距,但对甲类物品储量未明确规定;本规范对甲类物品仓库

41、设计未做规定,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6.6.2 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修改条文)99版:第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一)石油化工装置规模的大型化,使合成纤维、合成橡

42、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类的产品仓库面积大幅增加。石化企业采取经济规模型的大型化生产装置,如乙烯装置规模达80120万吨,PP/PE等装置规模达6090万吨;“三聚”等几套生产装置的产品包装、储存和运输采取一体化建设和操作管理,几套生产装置联合采用机械化运输和堆垛,几套装置共用一个联合仓库,使仓库面积大大增加。近几年来设计的工程项目仓库面积已达5万、6万平米,甚至达到9.8 万平米。,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二)“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这是对石化大型丙类成品仓库的统一要求:由于大型成品仓库均为单层仓库,所以特别说明不适用于多层仓库;由于成品仓库需同时考虑公路和铁路运输,仓库跨

43、度一般为100150m,但目前设计有的仓库跨度已达173m,甚至192 m。为了避免仓库跨度过大给火灾扑救和救援带来困难,故明确限制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 m。,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表3.3.2 规定“丙类(2项)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仓库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6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500 m2”。表的注4:独立建造的-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6.6 厂内仓库 二、

44、条文介绍,第款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加1.0倍。因此,为了与建规协调,规定“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四)“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扩大至48000m2”应满足的要求:考虑到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固体产品燃烧性质复杂,故将其与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分别对待。因此,本条不包括合成纤维(PTA)和合成橡胶;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相关条款: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

45、业应设消防站。仓库应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占地面积可扩大一倍,但防火分区仍为6000m2;(根据建规要求,一般每座仓库分为3-4个防火分区。),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修改条文/强条)99版:第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条文说明根据国内目前正在使用的几个高架仓库情况,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高架仓库消防设施的要求,详见

46、本规范第条。,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某乙烯工程5.7万m2聚合物成品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某乙烯工程5.7万m2聚合物成品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中石油独山子乙烯工程聚乙烯9.8万m2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中石油独山子乙烯工程聚乙烯9.8万m2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天津塘沽开发区美克配送中心高架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天津塘沽开发区美克配送中心高架仓库,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2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

47、积的5%。(新增条文)说明(一)根据建规增加对大型仓库的排烟要求:建规条(强条):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要求:(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建规条: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条文说明:(1)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2)对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物,应选用不小于该场所平面面积的5%。,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说明(二)大型仓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规定大型仓库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宜为建筑面积的5%。易熔采光带可作为自然排烟措施之一。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7.2.

48、5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进行排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排烟窗的材料熔点不应大于8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强条)说明:铁道部及有关单位曾对硝铵性能进行了试验,试验项目有高空坠落、车辆轧压、碰撞、明火点燃及雷管引爆等。试验结果证明:纯硝铵并不易燃易爆。各大型化肥厂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也证明,硝铵仓库储量可不限,但在硝铵中若掺入其他物质,则极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需要确保仓库内无其他物品混放。,6.6 厂内仓库 二、条文介绍,6.6.6(修改)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

49、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99版)第条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7.1 厂内管线综合 一、修订情况,本节共6条规定。与99版相比,重点修订1条,其余未做实质性修改。只有 条为强制性条文,7.1 厂内管线综合 二、条文介绍,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1、工艺管沟是火灾隐患,易渗水、积油,不好清扫,不便检修;2、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0、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说明: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7.1 厂内管线综合 二、条文介绍,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修订条文)(99版规定: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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