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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設計專利,楊智傑 老師,設計(以前稱新式樣),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又稱工業設計分開保護美國設計法(design patent law)、日本意匠法,設計專利,手機設計手機本身、機座、充電座、電池、包裝盒、手機夾持具、手機護套、手機面板、耳機只要是外觀造型,均可申請新式樣專利,Case:iPhone,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2、Icons,簡稱Icons)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係屬暫時顯現於電腦螢幕且具有視覺效果之二度空間圖像(two-dimensional image),囿於無法如包裝紙與布匹上之圖像及花紋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且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Samsung Galaxy,hTc One X,Sony Xperia,設計與著作權之比較,聯合新式樣(舊),第109 條II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確認說,聯合新式樣是使母案的近似範圍更明確,故必須與母案近似,才可申請110V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
3、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受第一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110 I(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樣專利: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新穎性要件110 IV(四、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進步性要件,聯合新式樣(舊),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 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 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從屬
4、性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124一併消滅126不得單獨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衍生設計專利,成組物品設計專利,例題24,A公司強調整體感官設計,並強化其設計專利之申請,因此在2013年第一季台灣設計專利申請案件中獨占鼇頭。我國於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專利法修正亦特別強化設計專利之保護。請問,何謂設計專利?新法對設計專利有何特殊之規定?為何採行此等新規範?請詳述之。(102年智慧財產行政),設計專利之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相同或近似進步性(創作性),設計的新穎性,發明、新型乃強調相同設計乃包括相同和近似第 122 條I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
5、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近似,是否構成近似,應就其整體造型隔離觀察,有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若只是使用相同或近似之造型組件,然透過產品設計整體造型組合巧,產生截然不同之造型意象,不致產生混淆之感覺,不構成近似設計無研究、實驗之6個月寬限期,設計之進步性,第 122 條II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批評:設計並不需要有進步性只需要有新穎性和個別性,設計不具備進步性,基本幾何形狀及基本構成不具進步性自
6、然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著名創作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物品商業用途之置換不具進步性BMW汽車之造成改為玩具用途組物間特徵之完全轉用不具進步性系列產品的特徵,例題25,甲以折疊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試問:本案應具備何種要件,始可能取得發明專權?本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折疊床之形,係床墊前後端各設有字形護之床支架及提握柄所組構而成,其造形僅屬習知形稍作簡修飾所成,未明顯創新變化特徵,亦未能呈現出穎之視覺效果,而予專。請詳述此係欠缺何種新式樣專要件?(35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新穎性優惠期,122iii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
7、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一、因於刊物發表者。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三、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三、不予設計專利(124),舊第112 條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風扇之扇葉、螺絲之螺紋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著作權法保護、無產業上可利用上有批評:美術工業品可由產業界大量生產製造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已有積体電路布局保護法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 者。,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目前採實體審查但未採請求審查與早期公開制等到未來新型的形式審查制度運作良好,可將設計專利也改為形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