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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履行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保全债权的权利: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候,4、处分权能:债权人享有处分债券的权利,如转让债权、抛弃债权,二、合同义务 即合同债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债务是债务人依照法律和他合
2、同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务,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7天连锁酒店会员卡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的问题。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1、法律、行政法规等为 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 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产生的随附义务,法定义务 1、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3、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随附义务(1)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2)随附于主给付义务;(3)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的,该合同成立。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1、主要义务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合同的性质不同,主要义务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2、主要义务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3、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次要义务: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印象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 默示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1、是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必须由合同当事人所承当的义务。2、是依据交易习惯所产
5、生的默示义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积极的给付 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者 不从事某种义务的行为.消极的不为一定的行为 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1、必须受领的义务;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2、及时受领的义务 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
6、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都是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但是违反给付义务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违反受领义务的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根本违约。,方:XX县XXX镇中心学校 乙方;XX县XXX花木园艺场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一、工程名称:威远县铺子湾镇运动场花池。二、工程内容及范围:在运动场四周及主席台两侧的花池,半年后植物成活率达到100,按实际收方标准数量结算。三、工程造价:25元/m2140m2=3500元。四、付款方式:于2006年5月底前一
7、次性付清。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7天连锁酒店会员卡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威远县铺子湾镇中心学校乙方:威远县龙滩沟花木园艺场
8、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经 办 人:经 办 人:,第三节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变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必备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非必备条款:,格式条款: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体条款:程序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
9、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节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货经售出、概不退换”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免责条款的分类,完全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性质不同 限制责任的条款 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 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 消费性的免责条款 性
10、质不同 商业性的免责条款,四 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伤概不负责”2、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不得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制作人的责任,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7天连锁酒
11、店会员卡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请问:郭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思考?,第五节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乙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12、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特点:,(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凭票乘车、当次有效”(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三)格式条款的内容有定型化的特点(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相对人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的予以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定式合同的使用人,为追求己方的最大利益,常利用定式合同的内容由己方预拟先定且不允许相对人修改之特点,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合同相对人由于在定式合同中的附从地位,无法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施加影响,因而通常只有接受这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实践中定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有各种各样的表
13、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类型:()免除或限制合同拟定者责任。即合同拟定者将自己应负的责任通过合同条款加以限制或免除。例如商店柜台标注“货物出门,概不负责”的声明即属此类。()加重合同相对人责任。即合同拟定者通过自己拟定的合同条款,使合同相对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例如合同中规定:遇不可抗力时,合同相对人仍须承担违约责任。,定式合同的缺陷,()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行使。即在拟定的合同条款中,剥夺或限制合同相对人应行使的权利。例如 邮电局规定:申请装电话的用户,在交付款项后,何时装机由邮电局决定,用户不得催装。()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即利用定式合同条款,将合同风险全部转嫁给合同相对人。例如
14、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之损失,概由买方承担,即属此类。()其它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即在定式合同中作其它有损于合同相对人的不合理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
15、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者加重相对人的责任。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
16、容无效。,案例一: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案例二: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
17、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王女士无奈,,三、格式条款的解释,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天灾人祸,皆不负责”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原则,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当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
18、制定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则应该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4、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二)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释 在条款不清时,应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释(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一般手写的条款条款优于打印的,7天连锁酒店会员卡协商的条款优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答案】ABD【解析】(1)提供格式条款
19、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不导致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案例思考:,原告:周某被告: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2002年1月13日晚,东方歌舞团在保利文化公司所属的保利剧院举办名为“蔚蓝色的浪漫”大型异国风情歌舞晚会。原告由其母陪同前往观看。其所持
20、的入场券背面印有观众须知,其中有“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2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的内容。在剧院入口检票处时,剧院工作人员在量完原告身高后,以其身高不足1.2米为由拒绝原告入场。双方交涉未果,原告没能观看该场演出。双方由此引发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关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24条“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接受综合教育的权利,并给其造成心灵伤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安排同档次的文艺演出一场,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辩称,其在
21、入场券背面声明的”1.2米以下的儿童谢绝入场“不是盖剧院一家所为,而是行业惯例,原告既然接受此票就应当按此条款履行义务;原告所称“接受综合教育的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没有违法和钱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法院认
22、为:原告持票到剧院观看演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入场券背面观众须知写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原告在接受入场券的同时,已经表示接受该约定,双方应按照此约定履行。因原告升高未满1.2米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其入场,是履行剧院入场的规定,不存在过错,并非侵权行为。关于原告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以支持所述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剥夺了原告接受综合教育的权利的诉讼主张不全面,且缺乏事实依据。对该条的理解应当全面、客观、文化活动或场所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参加或进入是”优
23、惠开放的前提,不能将“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理解为影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被告举办的演出不是儿童专场,其明示不让1.2米以下儿童入场,并无侵害原告接受综合教育权利的主管故意和过失。关于原告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条“经营者不得以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以支持其票面内容无效的主张,其认识是片面的。,儿童的自控力和注意力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公认的。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举办的文艺演出,不是为儿童举办的专场演出,规定“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是为了维护多数成年观众的正常秩序,且符合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故不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不应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安排同档次文艺演出一场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