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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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七章 运输合同,【合同法】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第七章 运输合同,二、运输合同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一般体现为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如运送救济品或运送身高未达一定高度的小孩,即属免费运输,当为无偿合同。,第一节 运

2、输合同概述-,三、运输合同的种类1、按照运输的对象划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2、按照运输工具划分: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3、按照运输方式划分: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四、承运人的一般义务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 安全运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合同法】第291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3、公共运输合同的订立中,承运人具有强制性承诺义务【合同法】第289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五、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一般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合同法】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概念-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二、客运合

4、同的特征 1、旅客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的对象【注】如何理解(1)为他人购票行为(2)成人购票带小孩、行李?2、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 旅客携带的行李未超过承运人公告规定的标准的,不计运费;超过承运人公告规定的标准的,计运费,旅客应凭票办理托运,行李票是托运行李的货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与不凭客票单独办理的零担货物运送合同不同,此时旅客行李的运送是附属于旅客运送的。,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二、客运合同的特征 3、客运合同的组件由票证和公告、须知等构成 车票、船票、机票是客运合同的凭证,是客运合同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三、客运合同的形式 一般采用口头形式【

5、注】客票是否为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四、客运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客运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般情形:1、要约-旅客提出乘坐车(船、飞机)要求的意思表示 2、承诺-承运人同意运送的意思表示。多为承运人提交客票的行为特殊情形:1、要约-承运人提出运送的意思表示。多为公交汽车停靠站点、出租车停靠旅客身旁的示意行为2、承诺-旅客同意乘坐的意思表示。多为旅客上车的行为,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四、客运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二)客运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法】第293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

6、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三)客运合同的生效 一般客运合同于检票完成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五、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客运合同的变更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客运合同的变更在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主要表现为改乘其它班次或车次、改变运输路线、改变运输工具、提高或降低服务的档次等。在客运合同的变更中承运人要做到服务的到位,尽量减少由于合同的变更给旅客带来的不便。,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五、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二)客

7、运合同的解除 客运合同的解除主要表现为旅客退票,退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在退票过程中,承运人要确定合理的期限,要给予旅客充足的时间,以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承运人办理旅客退票收取的手续费要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如果此费用标准过高,将有“霸王条款”之嫌。【合同法】第295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

8、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合同法】第298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

9、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 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合同法】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 3、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

10、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 4、安全运送义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及其随身物品、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及其随身物品、行李安全。【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七章 运输合同,

11、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 5、赔偿义务 对运输中旅客随身物品、行李的损失赔偿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还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合

12、同法】第294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旅客的义务 2、按照规定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合同法】第296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六、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旅客的义务 3、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13、的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 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 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 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 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合同法】第297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

14、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二、货运合同的形式 即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三、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

15、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三、货运合同的特征3、依据种类的不同或当事人的约定,货运合同即可为诺成性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 大宗货物的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而零担货运和集装箱货运一般为实践合同,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的要件。4、货运合同可以采取留置方式担保 托运人不履行支付运杂费和如期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对货物留置,并与条件具备时,实现留置权。我国合同法315条以及担保法与铁路法对此有相

16、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四、货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货运合同的成立(二)货运合同的生效,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五、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货运合同的变更 货运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变更货物到达地或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由此对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8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七

17、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五、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二)货运合同的解除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从而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解除合同,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和责

18、任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4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 2、按时向承运人提交货物和需要审批、检

19、验等文件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国家的计划安排等,有的货物的运输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有的货物运输需要先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方可进行运输。托运人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应将办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合同法】第305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 3、按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义务 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有按照约定方式包装货物的义务。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20、,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合同法】第306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15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 4、对危险物品时的妥善安置

21、与警示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合同法】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

22、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在承运人全部、正确履行运输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按照规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这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315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

23、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

24、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

25、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 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受承运人、托运方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约束,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及时提货的,承运人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26、受领货物。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的孳息归收货人所有,提存所生费用也均由收货人承担。【合同法】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收货人的义务 2、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货物运交收货人后,收货人负有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27、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310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六、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收货人的义务 3、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下,

28、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七、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其他规定第313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4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七、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9、(四)其他规定第315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6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七章 运输合同,货运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雇佣合同-合同标的是劳动,雇员的劳动既可能改变工作对象的 性状,也可能不改变工作对象的性状;货运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的劳动结果只改变运输 对象的位置,不改变运输的对象其他性状。2、一方对另一方对劳动的要求以及对劳动者的劳动所施加的作用影响不同 雇佣合同-要求雇员提供劳动,雇主关注

30、劳动过程,并可以对 劳动者的劳动加以支配,工作成果只是劳动的结果;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提供运送劳动,托运人不关注承运人的、劳动过程,不能对承运人的劳动加以支配;3、合同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雇主以获取雇员的劳动为目的,工作成果不过是劳 动的结果,不是雇主的目的。运输合同-托运人以获取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为目的,货物的位 移不过是运送行为的结果。,货运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4、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雇佣合同-合同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运输合同-合同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5、报酬支付条件不同 雇佣合同-受雇人按照约定提供他的劳务,不论其劳务效果、质量如 何;运输合同-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并将运输货物交付托运人或收货人,才能获得报酬。6、完成合同任务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雇佣合同-以受雇人具有劳动能力为条件,一般无需劳动者具有专门 技能和设备 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具有运输工具和运输能力为条件。7、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雇佣合同-受雇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除非雇员自身故 意所致,无论是否雇主原因所致,雇主均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提供运送行为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除非 这种损 害是因为托运人过错所致,否则,托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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