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全部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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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二、合同与契约,三、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标志。(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意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四)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2、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范畴。(二)合同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三)合同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二、合同法的本质及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本质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和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二)合同法

3、的调整对象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第四节 中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一、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三、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四、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第六节 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一、古代合同法二、近现代合同法三、当代合同法(一)合同法调整社会交易关系不断扩展(二)出现合同的格式化(三)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在合同法领域和其他方面均有加强,第七节 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合同法是对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的最重要依

4、据合同的保障。二、是实现通过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目标的基本工具。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概 说,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性质:要约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三)要约的形式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

5、续期间,(五)要约的消灭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性质1、概念:承诺的法定解释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性质:承诺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三)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四)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三、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一)交叉要约

6、(二)同时表示(三)意思实现(四)依指令性计划签约,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一、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其他条款(一)通常条款(二)偶尔条款,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一)数据电文(二)公证形式(三)鉴证形式(四)登记形式(五)审批形式,三、行为默示形式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第五节 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合同

7、的一般成立要件(二)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二)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三)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8、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违反保密义务(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意义,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四、标的的确定和可能,第三节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无效(一)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换言之,该类合同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9、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3.合同标的不能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合同的可撤销(一)概念所谓合同可撤销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三)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三、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一)概念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

10、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事由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 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一、概述合同当然无效、被撤销后无效或未经补正的无效,都属广义的无效。其法律后果均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无效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二、法律责任(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 1、缔约费用2、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第五节 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一、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

11、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二、合同的履行制度(一)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三)义务执行的善后,二、合同履行的要求(一)全面履行(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实际履行,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

12、则,一、概念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二、履行规则的内容(一)法定义务规则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方便义务 4减损义务 5保密义务,(二)正确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正确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三)亲自履行规则 1、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 2、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 3、亲自履行规则并不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替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13、(五)第三人履行规则 1、第三人直接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履行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转让 2、第三人的代理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七)不完全履行规则 1.中止履行 2.部分履行 3.提前履行,(八)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二)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

14、1、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鼓励合同履行的作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所谓的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 1、拒绝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15、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 2、预期不履行,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是债权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保全的目的是使合同债权能得到安全实现,而合同债权的实现又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条件的,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三)代位权行使方式1、直接行使 2、裁判行使,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撤

16、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诈害行为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1.合同的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

17、的所有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它一般包括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二)人保、物保、金钱担保1.人保即人的担保,指的是以人的信誉设立的担保 2.物的担保指以物为标的设立的担保 3.金钱担保,即以金钱作为设立标的的担保,(三)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1.法定担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担保,在我国仅指留置担保 2.约定担保就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担保。在担保制度中,这种担保最为常见、最为普遍。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四)原担保与反担保1.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2.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

18、担保,三、合同担保的特征(一)合同担保的从属性(二)合同担保的补充性(三)合同担保的保障性,四、我国的合同担保立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统一式的立法模式 我国合同担保制度是由五种担保形式组成的,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第二节 保 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二)保证的特征 1从属性(1)存续上的从属性(2)保证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3)移转上的从属性(4)变更上的从属性(5)消灭上的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虽从属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成为主合同债务的部分,在从属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具有

19、自己的独立性 3补充性。保证的补充性是指保证系对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二、保证的设立(一)保证合同1.概念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2、保证合同的性质(1)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2)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3)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合同(5)保证合同是从合同,3.保证合同的条款(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保证人1、概念保证人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的人,或保证合

20、同中保证债务的承担者 2、保证人的资格限制(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2)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充当保证人,(三)保证范围1、主债权,即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1、概念: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 2、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二)连带保证1、概念: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1、保证 2、内容(1)主体连带,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连带承担责任(2)责任方式的连带,即主债履行与不履行主债的责任的连带,四、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含义保证期间指的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二)保证期间的计算 1、约定保证期间就是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存在的期间 2、法定保证期间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在没有约定时均为6个月,在约定不明时均为2年;其起算点一般均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准,(三)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1、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指的是保证期间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2、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指,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有效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

22、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指,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不行使保证责任请求权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五、保证的法律效力(一)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 保证人的求偿权,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六、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担保事项出现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保证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保证责任的种类(1)补充责任,指的是保证人承担对主债务人债务履行能力不足部分的补充义务(2)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连带向债权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2、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1)代为履行:是指保证人按照主债的内容和标的,代替主债务人履

23、行债务(2)代为赔偿: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保证责任的免除1、概念所谓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2、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1)保证合同无效的免责:骗保和诈保(2)主债变更免责: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主债权债务内容变化(3)抗辩免责(4)物保优先免责,第三节 抵 押,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4抵押权具有特定性5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二、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二)动产抵

24、押(三)权利抵押(四)最高额抵押(五)财团抵押(六)共同抵押,三、抵押权的设定(一)形式:抵押合同(二)当事人1、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2、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三)抵押合同(四)抵押物抵押合同的标的就是抵押人提供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即抵押物(五)抵押公示我国担保法事实上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公示主义为辅进行规定的,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二)抵押权对相关权利的影响(三)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四)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五)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六、物上保证人的权利七、

25、抵押权的消灭(一)主债务消灭(二)抵押物灭失(三)抵押权的实现,第四节 质 押,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二)质押的特征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2.质权的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二、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权的设定(二)我国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消灭,三、权利质押(一)可供质押的权利范围1债权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转让的其他权利,(二)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1债权质权的设定2

26、股权质权的设定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第五节 留 置,一、留置的概念所谓留置,依担保法的规定,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二、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体例1.债权留置权制度2.物权留置权制度3.英美法系留置权制度分为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和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及海上留置权三种4.我国的留置权制度:物权留置权,三、留置权的性质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与原始债权的牵连性3、留置权的存续以占有为要件4、留置权效力的双重性,四、留置权的成立(一)积极要

27、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二)消极要件1.动产的留置须不违反公序良俗2.动产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3.须动产的占有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4.须债权关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约,五、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三)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六、留置权的实行(一)实质要件:债权届满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二)宽限期1、在合同中约定2个月以上的确定的宽限期 2、在无定期约定时,债权人在留置权成立后,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七、留置权的消灭1、标的物灭失、被征用、被抛弃2

28、、被担保债权的消灭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4、债权清偿期延缓5、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第六节 定 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二)定金的种类1立约定金2证约定金3成约定金4违约定金5解约定金,二、定金的性质(一)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二)从属性(三)实践性,三、定金的效力1.说明主合同的存在2.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限制1、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

29、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二)合同变更的特征1.合同变更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2.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3.合同变更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一)合意(二)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就合同变更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后果,同时,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保持原有的状态2.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履行部分没有溯及力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4.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第二节 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一)债权转让

30、的含义债权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二)债权转让和相关概念的区别1.债权转让和清偿代位 2.债权转让与债权人交替之更新,二、债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债权转让的形式债权转让是通过让与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四、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1.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的要件2.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由让与人,也可由受让人做出,均以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生效时间3.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二)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1.债权及其

31、从权利从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2.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关的义务3.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债权有效存在并不会受到追索4.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第三节 债务移转,一、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概念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1.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1.新债务人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32、的抗辩权2.债务移转时尚未产生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3.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移转而消灭,三、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究其实,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的部分移转,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概括承受,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二、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为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

33、第三人 三、法定的概括移转(一)当事人合并(二)当事人分立,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一)合同解除的含义1.广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2.狭义的合同解除

34、,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三)相关概念辨析1.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与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方式(一)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二)单方行使解除权,1.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债务人预期违约(3)宽限期后,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4)当事人的其他根本不履行行为(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法(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另一方当

35、事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循特别程序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特别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3.解除权的消灭(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2)解除权期限未确定的,相对人催告解除权人后,解除权人在催告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三、合同解除的效力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三节 抵 消,一、抵消的概念 抵消,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二、法

36、定抵消(一)法定抵消的含义法定抵消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1.须两人互负债务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三)抵消权的行使方法自动债权人一方应当通知被动债权人一方(四)抵消的效力抵消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消而消灭,三、合意抵消合意抵消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消灭相互间所负的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意抵消是以抵消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抵消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应该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一般

37、规则,第四节 提 存,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二、提存的要件(一)须有合法的提存人(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并且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三)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四)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三、提存的效力(一)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二)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三)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第五节 免 除,一、免除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免除是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二)特征1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3免除的意思应当通知债务人,二、免除的效力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

38、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第六节 混 同,一、混同的概念混同,即发生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混同的效力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力,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二、违约责任的特征(一)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二)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具有相

39、对性,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三、合同法分则中关涉过错的问题剖析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违约行为的特征1.违约行

40、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二、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一)预期违约(二)不能履行(三)迟延履行(四)瑕疵履行(五)不适当履行,第四节 免责事由,一、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三、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这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一旦发生违约又符合该条件时,可免除违约责任,第五节 违约

41、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违约金的效力 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三)违约金的数额及增减,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概念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二)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三)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1合理预见规则2.减轻损害规则3.责任相抵规则4.损益同销规则,三、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

42、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二)继续履行的条件1须有合同债权人的请求2债务履行仍有可能3有继续履行的必要4法院认为适用继续履行,四、其他补救措施1、修理、更换、重作2、退货3、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第六节 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特征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二、责任竞合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4法律规

43、定,三、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必要性,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含义,一、解释学的一般历史发展二、法律解释学的含义 三、合同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言解释)二、整体解释三、目的解释四、习惯解释五、公平解释六、诚信解释,第二编 合同分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一、买

44、卖合同的含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要素(一)当事人(二)标的物(三)价金,三、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二)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三)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四)买卖合同为有因合同,四、买卖合同的种类(一)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二)现货买卖与期货买卖(三)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四)强制买卖与任意买卖(五)竞争买卖与非竞争买卖(六)一时买卖与持续买卖,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 1、概念:即移转标的物之占有 2、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3、交付的时间 4、交付的地点 5、交付标的物的范围

45、、状况及数量,6、物之瑕疵担保责任(1)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法定责任(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3)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4)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及其性质,(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责任 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二、买受人的义务(一)受领标的物(二)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2.支付价款的时间、地点3.支付方式,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利益承受(一)标的物风险负担(二)利益承受,第三节 特种买卖,一、买回(一)买回的含义当事人约定买回条款的买卖买卖,(二)买回的特征及成立、生效 1.买回的特征(1)买回买卖的标的物与原买卖的标的物同一(2)买回买卖的当事

46、人与原买卖的当事人相同(3)必须是在原买卖合同中或其后约定为出卖人保留买回权,2.买回的成立出卖人保留买回权约定出现时买回成立3.买回的生效买回权的行使,(三)买回的效力 1.买回人的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二、试验买卖(一)试验买卖的含义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的买卖,亦称为试用买卖(二)试验买卖的特征1.买受人有试验或检验标的物的权利 2.试验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或拒绝1.认可或拒绝2.认可或拒绝的拟制(1)拟制认可的情形(2)拟制拒绝的情形,三、样品买卖(一)样品买卖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样品

47、买卖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2、特征:标的物的品质以当事人约定的样品为准,(二)样品买卖的确认1.样品买卖的成立要件须有样品之存在样品于合同订立已存在须于买卖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明示为样品买卖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2.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四、分期付款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金的买卖2、特征:买受人可分两次以上付清总价款,(二)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别条款1.剥夺期限利益的特约2.扣留受领价金的特约3.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五、拍卖(一)拍卖的含义拍卖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

48、和规则,公开叫价,把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者的一种买卖方式,(二)拍卖的特征1.拍卖不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协议进行的,而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的,而且通常设有专门的拍卖场所,即拍卖行2.拍卖具有成交时间短,交易量大的特点,且拍卖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当场竞买者竞争的程度以及拍卖物的品质3.拍卖物须事先展示供竞买者验看,(三)拍卖的类型1.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5.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四)拍卖的成立 1.拍卖人的拍卖表示2.应买人的应买表示3.拍卖人的卖定表示(五)拍卖的效力1.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 2

49、.委托人与拍卖人间的权利义务,第四节 互易合同,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2、特征(1)互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2)互易合同为不要式合同。(3)互易合同为双务合同,二、互易的种类1、一般互易2、补足金的互易三、互易的效力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3.在补足金的互易中,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第十一章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第一节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概述,一、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特征1.债务总量的不确定性2.债务履行的持续性3.标的物的特殊性,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50、的特殊效力1、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中的供给方负有先行给付的义务,所以无同时履行抗辩权;2、当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供给方给付后,如果需用方迟延给付价金时,供货方有权拒绝次期给付并要求偿还已给付的价金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含义及特征(一)含义供用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力,供其使用,另一方支付电费的合同,(二)特征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2.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3.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的合同4.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二、供用电合同的种类(一)生产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二)经营性用电的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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