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13章财产和行为税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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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税 收,主 编 孙世强清华大学出版社,第十三章 财产和行为税类,第一节 房产税第二节 车船税第三节 印花税第四节 契税,第一节 房产税,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

2、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上述范围的具体解释如下: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

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4、产权出典一般是指房屋产权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所谓的产权出典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其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

5、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四、房产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1房产的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2从租计征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税率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

6、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至30%)1.2%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自2007年8月1日起,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六、房产税的申报与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

7、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的房产,自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国务院打响发令枪 上海重庆今起开征房产税据新华社2011年1月27日报道,最近召

8、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天晚些时候,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试点方案同时亮相。根据方案,两地均于1月28日开始正式实行征收办法。其中,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对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即“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试点初期,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免征面积,方案明确,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

9、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3倍的,税率为0.5%;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单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1.2%。,第二节 车船税概述,一、概念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

10、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二、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征税范围: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三、税率,四、车船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1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吨位和净吨位三种: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以吨位为计税依据。3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例111】某交通运输企业拥有5吨载重汽车20辆,4吨挂车10辆,假定该企业所在地载货汽车年税额20元/吨。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车船税。解:应纳税额20520204102800(元)【例112】某航运公司拥有净吨位为200吨的机动船4艘、净吨位为100吨的非机动船3艘,假定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年税额分别为每净吨位5元和4元。试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解:应纳税额2005410043

12、5200(元),五、减免税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

13、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六、车船税的申报与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第

14、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

15、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第十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第三节 印花税,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二)特点 印花税具有以下特点:(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收范围广泛;(3)税收负担比较轻;(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

16、、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5种。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三、税率(具体的表见书198页)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

17、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一)比例税率11:股权转让书据、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20.5: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3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40.05: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比照借款合同贴花)。(二)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五条

18、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五、税收优惠,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

19、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7

20、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9.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六、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1自行贴花办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3委托代征办法(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三)纳税地点:就地纳税,第四节 契税,一、概念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二、征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

21、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付一定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产

22、所有者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转给其他人的行为。(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一方以房屋与另一方的土地、房屋进行交换的行为,包括交换房屋使用权和交换房屋所有权两种形式。(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23、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四、税率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3%5%。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契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24、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 例第3条 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 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

25、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

26、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六、契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 契税采用由征收机关负责自征的办法,不得委托代征。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三)纳税期限和地点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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