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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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概述,四平市工商局辽河分局:孙志友,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改变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拓宽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限时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赔偿久拖不决规范完善举证制度,特殊案件举证倒置提高赔偿给付标准,精神损害首纳赔偿费用支付保障有力,明确赔偿履行期限,国家赔偿的函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种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四、赔偿程序五、赔偿方式与

2、计算标准六、赔偿请求时效和赔偿金支付制度,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案例乡党委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案某乡农民一起生活在山区中,与外界交往、联系困难,在“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带动下,乡党委决定在全乡两万余人口中,不分男女老少每人出资50元,以拓宽原来的一条简易的土路,在期限内不交纳的,采取各种办法强制执行。此举引起了原本经济较为困难的不少农民的坚决反对,他们联名到县法院告状,要求撤销乡党委的这一决定并返还违法摊派的财物,赔偿强制执行时所造成的损失。,解析在此案中,乡党委决定修建一条路,随意向农民征收修路费,这是违法的。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

3、还不尽完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在一些基层工作中还时有体现,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所以上述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存在。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受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乡党委不有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如果这个决定是乡常委作乡政府共同作出的,农民对乡政府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是乡党委决定乡政府执行的,农民当然也有权向乡政府要求赔偿,故此案如果要进行国家赔偿告诉,只能以乡政府为赔偿主体。如果想告乡党委,则应到县委走申诉途径。,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二、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张某诉工商局侵犯人身权案张某

5、2010年以来一起经营一家化装品商店,2011年4月,A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张某有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遂责令其立即整改,张某不服与执法人员撕扯,工商分局聘用的司机李某上前帮忙将张某推倒,造成张某左手骨折。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2010年5月25日,张某委托律师请求A区工商分局赔偿其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在此案中,A区工商分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致人伤害,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请求国家赔偿。,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尹琛琰诉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2年6月27日凌晨,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对面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先后两次拔通了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未派警力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摩托车后驶离作案现场。尹琛琰被盗窃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物,价值25000余元。,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申诉材料,要求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卢

7、氏县公安局一直未予答复。尹琛琰遂以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氏县公安局未及时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未能避免,应对盗窃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损失的50%,即赔偿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3.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吴某诉某县土地管理局行政赔偿案吴某向镇政府申请建房。为了多盖几间房屋,其在申请书上弄虚作假,将全家6口人虚报

8、为9口人;将原有的13间房少报为6间;将建房需占用的自留地报为荒地;将原来的宅基地3处改为2处。镇政府工作人员未经严格审核,依吴某的申请为吴某办理了“村镇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公证书”,吴某于是在自留地上动工建房。此后,镇政府根据群众举报派人通知其停止施工,且县土地管理部门也派员调查处理并通知其停工,吴某虽然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仍继续建房至竣工。,在此情形下,县土地管理局对吴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吴某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条件。此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行拆除。吴某不服向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

9、了审理,认为尽管镇政府未依法审批构成了行政行为违法,但本案吴某违章建房被拆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欺骗行为和违法继续建房行为,故本案吴某违章建房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军事演习造成损害案解放军某部在进行军事演习,由于值勤哨兵的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抄小路途经演习区的当地两名不知军事演习的农民,导致两农民被演习炮火烧成重伤。后被演习官兵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5320元。该医疗费当时全由军队支付。后两农民伤愈后,要求军队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在此事件中,两农民被军事演习所伤,其伤愈后要求赔偿是正当的,但对这种赔偿,根据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10、。,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案例黄云霞申请湘潭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赔偿案死者黄光辉(死亡时22岁)作为张家界市武陵区彩电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离开案发地回到湘潭县家中。武陵区公安分局追至黄光辉居住地,因黄光辉外出未抓获,委托黄光辉居住地派出所协助抓获。此后黄光辉在家多次出入派出所附近,该所民警均未抓捕。后黄光辉骑三轮车去看望伯母,被乘车去湘潭县开会的派出所所长和原该所民警看见

11、,并追赶。追赶约2公里时,黄光辉扔下摩托车向路边稻田跑,民警喊其站住,黄光辉仍继续跑,两民警各鸣枪警告,黄光辉未停步。两民警又朝黄光辉各鸣一枪,击中黄光辉头部,致其死亡。,黄光辉之父黄云霞遂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从现场勘查、调查材料看,民警开枪地点距黄光辉倒地处只有813米左右,特别是黄光辉就居住在派出所附近,在居住地正常生活并非潜逃,不属于非使用枪支不可的情形。公安民警在抓捕黄光辉的过程中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的有关条款,依据湘潭市人大,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最终确认结论,本案公安民警属违法使用武器,据此,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本案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

12、作出赔偿决定。,(二)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赔偿案2011年5月,某市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组织了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并每家抽调两个人组建了整治办公室。5月8月,整治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郊区某印刷厂在印刷淫秽书籍。整治办公室全体成员即迅速出击,不听印刷厂申辩当场将该印刷厂的此批书籍全部予以查封。时逢当晚暴雨,致使查封书籍被水浸泡,价值4万多元的书籍全部无法销售。5月15日经国家法定权威部门鉴定,该印刷厂印刷的书籍均为合法的书刊。于是印刷厂向三部门提出国家赔偿。在此案中,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听申辩,未经调查核实,轻率作出查封决定,对印刷厂造成损害

13、,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次办执法行动是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作出的,故该三部门为该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市公安局对复议加重部分承担赔偿案2011年4月6日,朱某到某县联系业务,晚上正在宾馆休息时,被执行检查任务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以“嫖宿暗娼”为由将其抓获,朱某坚决不承认有此违法行为,后县公安局以“暗娼”已经交待为由将朱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并交付执行,朱某不服,在被拘留期间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朱某态度不老实,且正值“扫黄集中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决定在其拘留执行完毕后收容教养6个月。,朱某又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

14、销了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的裁决。此时,朱某被关押了28天。在本案中,朱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理应赔偿。由于此案在县公安局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后,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又加重了对他的处罚,致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的侵犯。故此案应由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作为该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由市公安局对复议加重部分的处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案例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案某乡党委、乡政府为了摆脱连续几年计划生育的落后状况,经反复研究决定,委托村委会采取各种必要手段管理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有一次A村委会发现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在多次做工作无效且该孕妇可能外逃的情况下,组织了几名年轻劳动力于欲强行拉该孕妇到乡

15、人民医院做人流。期间遭到该孕妇丈夫M的阻拦,被该村委会人员打成轻伤。在此案中,村委人在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使用非法手段,侵害M的身体健康,理应予以赔偿。由于村委会是受乡党委和乡政府的委托从事这项工作的,乡党委不能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故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乡政府。,案例联合执法队违法拘留王某案某市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个体工商户王某由于违章摆摊,联合执法队决定将其拘留10天。在本案,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4个机关联合执法时违法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王某可以向上述四个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当然,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

16、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并不意味着就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这种作法只是考虑到赔偿实施的便利,并没有改变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实行责任共担的原则,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以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四、赔偿程序,案例蒋某等诉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赔偿案2011年1月9日,某县四棵树乡一村被盗耕牛一头,某派出所于2011年1月17日下午和晚上,以原告蒋某、刘某、蒋某华有盗窃耕牛嫌疑为由,将其口头传唤

17、到派出所,并将原告蒋某的一部“龙马”小四轮运输车扣押到某县公安局,由于在讯问过程中,三原告均否认盗窃行为,派出所干警将三原告戴上了械具,并对刘某、蒋某用皮带抽打,原告蒋某被迫承认盗窃了耕牛。三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30多小时,1月19日被释放。1月20日盗牛案告破,而盗牛者并非蒋某三人。,1月19日刘某、蒋某经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鉴定费分别为600元、500元。蒋某在关押期间,由于经受风寒,经医院诊断为风寒性麻痹,花去医疗费304.4元,刘某花去医药费607.8无,蒋某华花去医药费1278.44元。蒋某三人被释放后,申请县公安局赔偿未果,于2011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

18、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因关押的误工费及扣押车辆损失等费用。在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没有犯罪嫌疑的人予以留置,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且对其进行殴打,还违法扣押车辆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注意:1.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19、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案例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公安局罚款决定书。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人玩玩不能算赌博。”这时,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折是齐某所致,决定不予赔偿。,问题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如果赔

20、偿义务机关一直拖延,迟迟不作出赔偿决定,赵某 应怎么办?,解析(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此案中,乡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此案虽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委托的,因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派出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为,因此,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应视为受县公安局委托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1、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赵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

22、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B.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C.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方式,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X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注: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案例谢静波申请国家赔偿案赔偿请求人谢静波在得知有人

23、藏有吐鲁番千佛洞壁画的情况后,动员持有人交出壁画,并于1995年2月28日陪同持有人向文物部门交验了文物。吐鲁番市公安局怀疑谢静波倒卖文物,于1995年3月2日对其进行收容审查,后于同年5月3日改为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谢静波被错误收审期间,吐鲁番报等新闻媒介以谢静波倒卖文物为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以致其原工作单位对谢静波作出了停止公职、终止工资关系的处理。1997年9月库车县人事局又作出了对谢静波辞退的决定。其父谢钊会因悲愤交加于1997年1月24日去世,其妻于同年8月1日起诉离婚。,谢静波以错误收容审查和取保候审为由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吐

24、鲁番市公安局和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等项请求。1998年7月20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认定吐鲁番市公安局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决定吐鲁番市公安局为谢静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谢静波误工损失费1681.18元;补偿谢静波车旅费10603.52元;赔偿谢静波精神抚慰费2000元。,在本案中,吐鲁番市公安局实施了对受害人错误收容审查的行政行为,吐鲁番报等新闻媒介以谢静波倒卖文物为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造成了受害人谢静波名誉权受到损害。谢静波因被错误收审而被辞退,其父去世,其

25、妻起诉离婚,吐鲁番市公安局错误收容审查造成损害后果的程度可谓严重。该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修订之前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当时利用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概括性规定,突破性地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救济了受害人受侵害的权利,但在当时的国家赔偿法上于法无据。对于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B.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案例冷则敏等三人申请国家赔偿案2001年4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冷秀霞有期徒刑五年。冷秀霞在服刑期间,因不服管教,于

26、2001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承德监狱干警胡秀红、宋昕宇、高伟殴打致死。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胡秀红、宋昕宇、高伟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并驳回民事诉讼原告人(冷则敏、陈玉环、王迪)的诉讼请求。对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维持。其后,赔偿请求人冷则敏(冷秀霞之父)、陈玉环(冷秀霞之母)、王迪(冷秀霞之女)向承德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5月17日,承德监狱决定赔偿冷则敏、陈玉环、王迪168060元,同时驳回其他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冷则敏等不服,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2005年9月15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以承德监狱作出的赔偿决定采

27、用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其标准为承德市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由撤销承德监狱赔偿决定。,2005年12月9日,承德监狱重新作出赔偿决定:(1)冷秀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2000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20倍,计赔付197420元;(2)给付王迪的抚养费为;承德市城镇居民生活救济标准每月150元,赔偿年限为8年,父亲承担抚养费的一半,计赔付7200元;(3)给付陈玉环的赡养费每月150元,总计20年的一半,另一半由陈玉环的二女儿冷妹承担,计赔付18000元;(4)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申请。因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维持承德监狱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的“上年度”和“无劳动能力”如何理解以及生活费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6年12月2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赔他字第4号答复,认为:“1.对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上年度应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上年度作同一理解,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被扶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扶养人死亡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由国家按照被扶养人当地生活救济标准对其支付生活费。本案冷则敏有

29、其他生活来源(退休金),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3.关于生活费标准的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应按照赔偿请求人生活地的标准,同时应参照赔偿法上年度的有关规定,按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的当地标准予以支付。”这一答复的精神与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C.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只赔实际损失,不赔预期损失;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六、赔偿请求时效和赔偿金支付制度赔偿请求时效赔偿金支付制度行政追偿制度,赔偿请求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两年。,注:赔偿请求

30、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

31、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金支付制度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行政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李某致死人命追偿案1995年10

32、月28日上午8时许,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干警李永春、王有志在执行公务途中,看见本局治安管理对象刘永忠,便上前让其去趟派出所。刘永忠转身便跑,李永春在前,王有志在后追赶刘永忠。刘永忠跑至红梅镇东升街七委三组一胡同内居民姜某家房山头处摔倒。李永春上前抓住刘永忠的右臂,同时将其手中的卡簧刀打掉在地,此时王有志也赶上来抓住刘永忠的左臂,二人往上拉刘永忠时,李永春掏出随身携带的警匕刺刘永忠的腹部一刀,刘永忠挣脱跑至胡同尽头周某家附近倒地死亡。在此案中,李永春、王有志二民警本是依法执行职务,且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李永春违法使用警匕导致刘永忠死亡,故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刘永忠的死亡是由于李永春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李永春已经构成犯罪,除对其应进行行政追偿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李永春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姓 名:孙志友电 话: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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