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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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制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教育部 令,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台參字第0970063337C號令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壹、依據,依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貳、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

2、請介聘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非屬依本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

3、辦理教師介聘。,第三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第四條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五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因前項教師未報

4、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第六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虛報介聘原因。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參、依上開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申請介聘作業要點,要點內容如下列條文: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三

5、、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最高50分: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 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 服務一年以上者給50分,未滿一年者給30分。2.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 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3.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 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 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

6、)者,給50分。,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5.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6.單身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30分。7.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實)者,給30分。8.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20分。,(二)年資積分,最高25分:。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1分。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

7、任,每滿一年加給2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1分;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5分。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3.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4.前三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10分: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2分。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1分。3.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

8、懲之積分:最高10分。1.嘉獎一次給0.3分,申誡一次減0.3分。2.記功一次給1分,記過一次減1分。3.記一大功給3分,記一大過減3分。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頒發者每紙給0.2分,本部頒發者每紙給0.5分。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或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5分:1、進修或研習每滿35小時,給0.5分,未滿35 小時者不計分(一學分以18小時計。一週以 35小時計)。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 習,均予採計。,四、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

9、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日、夜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一)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書。(二)申請表份(申請人及學校應於申請表中符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各款條件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本部追究責任)。(三)服務證件

10、(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1.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2.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檢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 務單位所在地地址)。(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相關證明。,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11、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教師上網申請介聘前一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校存查。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列印申請資料,並經現職服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章。申請人之申請介聘條件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本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六、申請介聘教師,應選定1個至2個直轄市、縣(市)為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並得於所選定直轄市、縣(市),依志願選填學校,不同直轄市、縣(市)志願學校得混合填列。其志願經各校提出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志願自行負責

12、。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直轄市、縣(市)應與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相同。教師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年齡須未滿55歲者。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日)復職。,七、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辦理,前一階段已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再繼續參加下一階段作業:(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五以上多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三)志願介聘學校互調。申請介聘教師選填十所以上學校,或達所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參加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多角調與互調作業。,八、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九、教師介聘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校,其生效日一律為八月一日;經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學校報到,並由校長直接聘任。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十、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報告完畢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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