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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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4.23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粤人社规202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2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病残津贴申领程序和经办管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适用本规程。第二章病残津贴申领程序第三条参保人员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领。申领时需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

3、页或借记卡。(二)历史信息审核申报所需材料(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未核定历史信息的需提供此项材料)。(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核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人委托书(附件2)。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告知参保人员凭申领病残津贴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按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

4、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0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病残津贴待遇核定。对不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出具及送达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对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出具病残津贴待遇核定结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核定表(附件6),同时告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个人权益,依法送达参保人员,并从受理次月起按月发放病残津贴,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第三章病残津贴经办管理第六条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进行病残

5、津贴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应主动告知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并采取灵活多样的认证方式,包括个人现场认证、经办机构(含受委托社会机构)协作认证、纸质邮寄认证、互联网及手机APP认证、上门认证、数据比对等认证业务办理方式。第七条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停发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亲属应如实填报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附件7),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中参保人员亲属申报停发待遇的,需同时书面承诺与参保人员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查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

6、于多领取的待遇按规定予以追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每月查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人员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后对确认丧失领取病残津贴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暂停发放手续,并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亲属。对办理了病残津贴暂停发放手续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经核实查验信息有误的,按本规程第八条最后一款办理。第八条因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或其他原因停发病残津贴的人员,停发情形消除后申请续发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如实填报续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7、险病残津贴申请书(附件8)o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资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二)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此项材料。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对恢复劳动能力后再次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续发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按规定再次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对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及病残津贴情形消失时申请续发病残津贴的,若失业保险金与病残津贴的领取地

8、不为同一地,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出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协查函(附件9),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后再办理待遇续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续发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病残津贴续发并从完成审核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发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时发现多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查实出现错误停发病残津贴情形的,可凭查实资料主动办理病残津贴续发业务,并于查实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发相应病残津贴。第九条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而调整,调整时间晚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补发待

9、遇差额。第十条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病残津贴手续,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程序参照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因遗属延误申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多发的待遇。第十一条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并按照基本养老金核发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病残津贴待遇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第十二条重复领取病残津贴的,保留最后参保地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病残津贴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工伤

10、保险伤残津贴的,保留符合政策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由领取人选择退回失业保险金或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多领取的病残津贴按规定予以追回,若参保人员继续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从其继续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的病残津贴发放工作,每年通过数据比对、抽查档案等方式对领取病残津贴资格情况进行稽核,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病残津贴的待遇发放、网上政务服务、基金财务、统计分析、稽核内控、档案管理等工作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今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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