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保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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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信息保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有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以下简称举报)的接收转派、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等环节的内容及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电话、网络、信件

2、、来访等合法举报途径受理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转派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问题。第四条举报人信息保密遵循以下原则:(一)最小化,专人化(二)全程化,规范化(三)专业化,信息化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举报接报转派、奖励发放等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第六条举报保密工作要应挑选政治可靠、思想进步的人员担任。举报保密工作人员应通过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各单位举报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在编人员或正式员工担任。第八条接听、接收举报信息应当在独立场所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九条举报工作其他人员查阅资料需做好登记。第十条离开举报工作岗位人员应由专人移除电脑内含举报信息内容的全部资料。第三章保

3、密内容第十一条保密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网络IP及其他可能导致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内容。(一)严格限定掌握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保管,举报材料要留档备查;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二)在接收、整理举报信息的全过程中,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举报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传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不得对匿名举报的书面材料鉴定笔迹。(三)在调查核实的全过程中,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

4、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关核查内容和时间,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四)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的全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四章保密设备第十二条独立场所要配备带锁文件柜、粒状碎纸机和消防设备。第十三条接听、接收举报信息的计算机应为专用计算机,配备相应的安防技术保密手段,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第十四条电子资料储存计算机不得连接任何网络,独立场所内计算机均需要使用密码启动登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实行举报受理人员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或者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等情形造成泄密的,对有关举报受理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并做好本单位举报接报的工作制度办理流程、工作程序的设立或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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