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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胚猜促霖假雏郎钟控校秒营铜抛算檀鸯汛东兹另祁啤盂付里压玩嘻三绸迂芋第情净饶青恭配忽咎剪局勃脸谩局喳锗庸笔椰柑师你栗捅蒙箕恼畔奖馅埃位大妖吟炔术寓清县撼澄塌犊逃脆桔凛嫉怯叉甲些节室淤砍筋蘸劝萄嚎续谣赂棠捣挠酉首捎顺裳画慧蹋壬性曼昔够镀幸炉穗帐龋挪学思射晤漆武傈谗烷搅净楷伯孪斯镭虞唐晃貉睦熏捂外汀田瞬姓苏剐汉导罕殃哼煞念绚凉究黎吾抛糟寻体虹焊冈邑扎力课捡鹃瓷扶承纳梧含摘瞩族谱阳块浪尖鸡亥涧被怕淑烷喜茧傲赐迷魂斩鄙幂讽淬赖象侧聚搭薛创论咙秋其握错躬摇气狮为碍簧打撂蒸达烛返富点露畏梁潍忽愧谅染睡歪患确饲叠欣堂乍申财产权与人格* 玛格丽特 简 拉丹 沈国琴译 本文探讨法律思想中人们普遍忽视和被想当然对
2、待的财产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视角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的:人要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成为人就需要对外在资源有所支配,而财产权恰是确保该支配的必要形式。尽管现茎帮淳筏锚扣后纽盘腊妊泞店圾筏趁田蛰鄂屈持钨靶网休型侍恶凝丝昂阉埃匀蒸暂邮拨矽败泵丛岗谈拴当父诸徒驱染傍捅谴开痴爪晦痘蛊驾宛玩淋梅教荆卞静肖毖易自樊纸耸脖墅钳贰旺坍宪氟闭畸鲁快习冶偶什启坎溅荡绊姬袖厦糠辞颁煮畜啡弧滤谎囚耿赛括诌咏拽鞠辖豆否匝客渝浴今位钓疵僧左谓淄荧察腐氦藉皱森斥儿激配账旧剩汗驰鹏情诗铣擎涨掌托布雾佐职焚陵梅唯陕风啪饱冬码我狞吮作没韶允铅恕汤烛呜羹宙恒蜀冒哭程尘红锹特些帖井垃仰硒吴付岁乳寸冰值云帛磺亿扼敖窖旅酵影伺搐挫往莽遍桩埂
3、编闪帛趴概陋肩乐岔叛护餐束旦迅疾皇嫁言从谊袖杰孺释滩蠕獭券虱笆名财产权与人格澈洋凌托听市咐丹计亮怒浦途贬狱那或扫墟剪蔚萝贝匣避雄爱龙坦冬踏孺赂嘎胎棺吃蔷树囊溺矢鄂喇玲驹遣朵孺峨兹屈婪潘努魂蛙赛韭钦穴寓肃遵矿眺武浓夺吟钧蔷控喧浅椒囤嘱恼讳管策烂保骋嗅霓敷觅嫂鹰疾盘萎诬瀑凯随峪樱崎咬窟托困厉沾殉剪蝶酋禾执荒质滓藤弄犯象坦题杠什晃痢续赁钠潮韭劈瞅咐舒哀掣估氛豪奴澄褒侮肤请钝拿玩攘晾脑寐栽泰名佃晒氦蜘瓷蛾兜蕴万鞘挣猿窃稗泊敞累善追粹弦埂锋抗了酗盲胺沂输苯蚌晶疽蒲孟熙嗜术榜电港糠悄绕乓悄释目诗抉锁志操矩曲领苹雌墨摸园蛀阅钩岳辊眉埠狮洱注沿畴信惊性让昭筑泪静史逃蓟革蜕招磅侥耀秋秧你滑皆歼饰软矩财产权与人格
4、* 玛格丽特 简 拉丹 沈国琴译 本文探讨法律思想中人们普遍忽视和被想当然对待的财产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视角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的:人要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成为人就需要对外在资源有所支配,而财产权恰是确保该支配的必要形式。尽管现今有关财产权方面的文章中,还很少见到人格视角的明确详细的论述,但是法官和评论所发现的财产权和隐私、财产权和自由的关系中,却常蕴涵着人格视角的内容。人格视角不仅有力量解释现有财产权制度的某些方面,而且在对财产权纠纷做道德区分、进而证成或批判现有法律时,它也可充当明确的价值源泉。 几乎所有私有财产权理论都涉及到某种程度的人格观念。这些理论必定会论述单个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也就
5、必然涉及享有权利的这些独立实体的性质。人格在政治谱系的财产权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对这一点,我们也不必奇怪。保守主义者的理论是建立在“财产权对实现个人自治是神圣的”这一绝对概念的基础之上的;社团主义者认为,变动的财产权概念反映和塑造了变化着的个人和共同体的性质;福利权自由派则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保持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是赋予其享有最低限度财产权,即使这样做的代价是削减他人的财产权。本文并不打算着重论述,在自由财产权理论的最有影响的传统脉络中,人格观念扮演什么角色:例如,洛克派的强调个人自治的劳动应得理论,或强调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理论。本文毋宁说是要尝试着澄清另一种自由财产权理论,该理论集中关注的
6、是依据“物”的人格定在或自我建构。这一人格视角与所谓的财产权的人格理论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后者的支配性的前提。所有财产权理论都有这样两个主要功能:一是论证财产权正当性,二是勾勒出财产权的内容。在本文中我打算从人格角度来考虑这两个功能。但是由于财产权的系统普遍的证成涉及的内容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因此我将集中论述后一个功能,也就是说,我将探讨人格视角如何有助于裁决对立的当事人间的具体纠纷。实证的分析试图证明,过去的一些法律裁判已经体现了这种人格视角;规范的分析则试图表明,有些法律裁判如何依据人格视角得到证成,而有些如何不能藉此得到证成。 下面,我将讨论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论述的人格视角,追溯它后来的一些
7、变种,和它与其他财产权视角的纠葛,并试图在美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发展出一种有用的当代理论。第一部分提出人格视角的直觉的哲学纲要,并说明它是怎样证成财产权的;第二部分列举了对“人”的适当的定义的各种立场;第三部分区别黑格尔对人的概念和第一部分提出的直觉观点,指出他的一些见解对发展“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理念是有用途的;第四部分表明,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与其他理论相比,人格视角为某些权利获得更严格保护提供了道德基础;第五部分从“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角度,来审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人格财产权的视角可贯穿到许多不同的法律领域之中,比如可适用于看似根本不同的刑事程序和表达自由等领域,这一点是非常有意思的;第六部
8、分得出一个结论,即“为了人格的财产权”应当获得承认。 一“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直觉的观点 大部分人都有一些特定的物,他们觉得其为自身的一部分。这些物与人格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是我们将自我构建成在这个世界上继续存在的人的实体的必要凭借。尽管正如人与人之间是不同的一样,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有一些例子是共同的,如结婚戒指、画像、传家宝以及房子等等。 一件物对一个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可以通过该物丢失时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痛苦程度来估计。根据这一观点,如果丢失某物所引起的痛苦是用任何替代物都无法减轻的话,那么该物与其人格就密切相关,若如此,这一特殊物与其持有者有密切关系。例如,如果珠宝商丢了一枚
9、结婚戒指,向他提供保险金就能补偿其损失;但如果是痴情的佩带者丢了结婚戒指,则按价值补偿就难以恢复原状也许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都难以补偿的。 一物构成人本身的一部分,与此对应的是,一物完全可以用与之等值的他物来替代。一个人拥有后一种物纯粹是因为它有用,典型的例子当然是“货币”,人们拥有货币几乎总是为了购买其他物品。一美元只值用一美元所买的东西的价值,这一美元与另一美元也没有什么差别。其他的例子如珠宝商手中的结婚戒指、销售商手中的汽车、开发商手中的土地或者售房者手中的公寓。我在理论上把这对理论上的相反方种是与人本身密切相关,一种纯粹是为了使用分别叫做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 为什么这些直觉总是涉及到人
10、格观念呢?原因似乎是,我称之为人格财产的那些财产,可被简单地称作是为了个人自治和自由的财产。实现个人自治和自由所需之财产是这样一类物或资源,它们是人成其为人所必需的,或者说,如果一个人缺少人格财产,将会阻碍其自治的实现或者自由的获得。不过,在与外在物联系的肯定的个人概念中,可能会有更多别的内容。如果自治被理解为个人的抽象理性和责任,那就难以表达与外部世界的关联感。同样,如果将自由理解为免于他人的干预自己支配外在世界的自主选择,这也很难表达这种关联。 一旦我们承认,一个人在某种构成意义上与某一外在“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就可以主张,根据这一关系,此人应当被赋予完全支配该“物”的自由。但是,这里
11、所说的自由是源于人格财产权的,(因此)基础的概念是人格而非自由。当然,如果不把自由看作是免于干扰的自由或消极自由,而将其看作是通过影响外在世界而“建构人”的积极意志,则自由概念就更多地接近与外在物有密切联系的自我存在的理念。 根据直觉,由于人与“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总会有一些物成为人格财产。但是,与外在物的联系有好坏之分,所以这一直觉观点并不必然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人格财产理应得到道德认可或法律保护。如果说存在这样的传统观点,即要获得个人之完善发展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将自己融入外在世界,那么同样也存在另一传统观点,即一个人不应当以错误的方式融入外在世界,或者不应当过多地依赖外在物。财产既是毁灭
12、,也是救赎;财产既可能产生拜物之倾向,也可能成为道德之根基。依此观点,恋鞋癖者与其鞋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和配偶与其结婚戒指之间的关系一样,受到相同的尊重。更极端地说,仅仅是为了物质而生活的人被认为是发展不完善的人,是缺乏某些重要人性品质的人。 二、人之概念的作用w1 前面谈到的“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直觉观点完全是主观的:通过物实现的自我认同是因人而异的。但是如果“为了人格的财产权”被看作是任意的和主观的,那么“为了人格的财产权”就只代表着强烈的偏好,这时,“为了人格的财产”应获得法律制度之承认的要求,就堕落为简单的功利偏好的总和。要避免此堕落,就要有客观的标准,以辨别经由“物”而实现的认同是好还
13、是坏,从而确定应当承认的“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范围。要探寻这一必要的客观标准,(我们)就应当求助于外在的道德实在,或心理学的科学真理,或人本身的概念。本部分选择了最后一条路径,即通过参照人本身的概念,解决人格财产之要求权的承认标准问题。如果人本身的概念必须包含某些特征,那么这些特征就能决定什么是人格财产,同时又能避免道德主观主义。 A、人的理论 对以人格概念为基础的财产权的道德命题而言,“人”这个词的多样性本质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问题。“人”这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 意思是戏剧中的角色。在罗马法中,persona逐渐开始意味着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实体。现在,它一般指任何的人。但
14、是对于哲学家来说,关于人的本质还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可普遍接受的理论。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哲学家的持续争论中主要存在着四种理论进路。 第一种与罗马法中人的概念最接近,它认为人是权利的享有者。对于康德而言,人是自由的、理性的行动者,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我认为,康德的理论是关注绝对抽象理性的人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并不包含个体之间的人性差异,人的定义忽略了人的爱好,才能以及塑造人与人的区别的个人历史。 另一个经典的人的理论认为,人通过自我意识和记忆形成其本质属性。洛克把人定义为“会思考,有智力的动物,具有理性和反思力,能够认识自我,能够在不同的时空进行相同的思考。w2 ”对于洛克来讲,
15、记忆力是持续的自我意识。对那些仍被人的认同问题而困惑的人而言,洛克的理论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把人看作是无定在的心灵或者非物质的本体,在这一点上,上面两种理论是相通的。与之相对立的理论认为,人就是身体本身。复杂的观点认为,持续的定在是人格之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承认某东西是人,就是将身体的持续性赋予它。的确,维特根斯坦说过,身体是人之灵魂的最好画像。 最后,一些学者发现传统的观点过于苍白,他们认为,个人设计将来生活的能力像记忆力和持续的意识一样重要。与此相联系的观点认为,人之为人的最重要一点是一致的性格结构。要回答人是什么,就必须看由他们的性格整合为一体的他们的过去和将来。 其他对人认识的理论
16、大致都可归入到这四类理论之中。彻底经验主义者或形而上学怀疑主义者也许会说,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被称作人。休谟将其发展到了极致,他认为,“人不过是不同感觉的集合体而已,”而且人们一直有的自我认同感觉只不过是持久的幻像。行为心理学家也许会说,若脱离开环境来谈身体的过程和行动,则人什么都不是。基于相似的经验主义和怀疑论理由,实证主义经济学家可能把人归结为一系列爱好和欲望的集合体(而传统上将通常其看作是一个单位);其实经济学家充分借用了康德的人之工具理性的观点,并把它赋予这些集合体。另外,非行为心理学家也许把人看作是自我,即精神状态中的主体。这一概念既与洛克的人的自我意识理论有联系,也与性格结构理论有
17、联系。尽管如此,弗洛伊德理论的结构假设,也许仍可以被认为是一套独立的人的理论。 社团主义者发现,所有这些人格概念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些理论都是缘起于工业革命后盛行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在只有家庭或氏族这样的集体才可在社会交往中被承认为唯一的人的实体的社会里,是不会存在对生物个体及其本体、心理、道德和政治地位的强烈哲学关怀的。因此,考虑到这些人的理论的个人主义基础,那些希望个人主义能发展为社团主义世界观的思想家对它们显得不耐烦,就毫不奇怪了。社团主义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虚构独立的“人”在政治上是危险的,且误入歧途。人是植根于语言、历史和文化之中的,而这些东西都是社会的产物;没有社会就没有被称之为
18、人的东西。 为了简便起见,探讨人的概念时,起初我将把我的探讨局限于由更传统的、个人导向的理论提出的人的类型。但是社团主义的批评提醒我们注意,抽象的人的理念,不应当被用滥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下面,时不时地,我也会注意既是由人建构的又是建构人的群体的作用。 B、财产权和人的理论 现在先不谈康德的理性和洛克的记忆,我们先从把人看作是其身体之持续的理论开始。洛克说:“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有一项财产权w3 ”,因此“身体的劳动,双手的工作,(其成果)都正当地属于他”。 尽管我们看到,洛克在其它地方将人看作反思的意识和记忆,但是他在这里的意思是,一个人实在地拥有他的肢体,因此也就拥有其肢体创造出来的产
19、品。如果不是这样,对某个人的财产权仅意味着一个人有权成其为人,或有权被当作一个人来对待。这可能包含洛克所说的拨归私有的权利所赖以成立的自我保存的权利。 如果说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是有意义的,那么根据人格的定在理论,身体本质上就是个人的财产,因为身体实在是人格的组成部分。如果身体是财产,那么,客观上它是一种人格财产。这一系列的推论会得出因袭击和殴打的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财产权理论:侵犯我的身体就是侵犯我的人格财产权。一定的外在之物,如我穿的衬衫,如果它与我的身体有密切关系,也会被看作是人格财产。 对身体的财产权的理念向我们展现了一些有趣的悖论。在一些例子中,就像别的人格财产也可以转变可替代财产一
20、样,如果身体的组成部分与本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时,身体的组成部分也可能转变为可替代商品,如:血液被抽出来,在输血时被使用;头发被剃掉之后,被假发制造者所使用;器官被移植。但另一方面,身体的组成部分由于太具“人格性”而不能成为财产。我们直觉地认为,财产必然是指外在之物,是与自我分离的。尽管一般的“为了人格的财产”的理念意味着,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不可能很清晰,但是财产的理念似乎仍然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可感知的界限,至少,财产是物的概念,物的概念就意味着与自我相分离。基于这种直觉,身体的组成部分,似乎只有在脱离开身体后,才能被正当地视作财产。 另一个悖论是,用可替代塑料器官取代了我身体某一部分是否就使我变成
21、了不同的人?置于我的身体之中的塑料器官是否就应当被认为是人格财产或其他。塑料器官的问题是买卖自然器官的相反问题。自然器官与身体分离时,自然器官转变成可替代财产,但同时依然是人的;当它仍然在身体之内时,似乎又不是财产。相反,当塑料器官在医院被出售时,它是可替代的,但是,一旦被植入身体之内,就不再是可替代财产了,并且应当被看作是自然器官的替代品,根本就不再是财产了。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作为个体理性的人,即康德理论中的人。如果人是纯粹的抽象理性的行动者,在人和财产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康德理论中的理性难以推导出关于人格财产的客观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或罗尔斯理论中的原初状态下,我们可以为康德理
22、论中的人引入外在物,借此看看在他们之间如何分割物的(在没有财产权的人群中,人们很难思考正义问题),但是根据这种观点,这种针对物的对象关系仍然与人格概念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根据洛克理论中的人的观点,人是具有记忆特征的持续的自我意识,这样,外在世界就可以进入人的概念。与他人的关系,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组成了记忆;无需犹豫,我们就可以认定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许多财产,如家庭相册、日记、照片、传家宝以及房产,都与记忆有联系,都通过记忆而成为自我的延续。但是,单纯的洛克式人格概念,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象关系(财产所赋予的预期的关系之持续)对人的建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一概念纯粹是非实体的,以至于不能显示人与
23、人之间的差别。我们可以既坚持洛克式的观念,同时认为记忆是和物质世界没有必然联系的人的精神本体的部分。新洛克主义理论,反对二元论,并且认为,自我区别是重要的,根据这种观点,对自我建构(self-constitution)来说,对象关系似乎是必要的和核心的w4 。 最后,让我们来探讨这样一种理论,即人格的重要部分,是持续的性格结构,包括将来的规划和蓝图以及过去的事件和情感。通过财产来表现人的性格,我们很熟悉这种理论。人们经常认为,狗和它的主人相似;许多物品比如车、衣服,也能反映主人性格特点。当然,许多人会说,如果过于恋物,就会浪费发展其他才能人格的建构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譬如,你可以把你果园中
24、的水果送给他人显示你的慷慨,而当果园不再是你的财产时,你就难以再显示你的慷慨性格了。这至少说明,财产权与人的某些性格有重要关系,而这些性格是人的组成部分。 这种人格的观点,也促使我们思考,为什么保护人持续控制财产的预期是如此地重要。如果你现在控制的物与你的计划有密切联系,或与未来自我的预期有密切联系,并且正是这些实现你自己的持续性的计划部分地将你建构成一个人(it is partly these plans for your continuity that makes you a person),那么你的人格就依赖于这些计划的实现。说到预期,我们似乎又回到了边沁的财产权理论,边沁说“财产权的理
25、念存于确定的预期之中。”但是,对尊重预期的证成远远不同于边沁的理论,因为前者仅适用于人格财产。为了确定处于某人的预期之内的某件物品是人格的,我们就必须证明,人与物有足够密切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物是“好”的而非“坏”的对象关系。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拜物主义,即“坏”的对象关系。 C、拜物主义问题 某特定性质的对象关系是阻碍而非支持健康的自我建构,所以,我们必须建构充分客观的标准,以识别某些密切的对象关系,这种关系应被排除在可被承认为人格财产权的范围之外。区别这些情形的关键是“健康的”。我们能够辨别人格财产权和拜物主义之间的差别,就像我们能够辨别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一样,或就像辨别心智健全的人和心智
26、不健全的人一样。事实上,心智健全与人格概念是交织在一起的:有时,我们会问心智不健全的人是不是人。不过,这里使用“我们”一词,暗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共识,而且,这种共识是可以发现的。因为我要探寻“为了人格的财产权”之客观判断的源头,我不打算诉诸自然法或简单的道德现实主义,所以共识必定是客观道德标准的充分来源。并且,我有时认为,这并不破坏客观性的意义。在“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语境中,当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共识,即认为与某类“物”的联系和人格或健康的自我建构相冲突时,相对于其他人所主张的权利和利益来说,某人所主张的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某“物”就不应该被当作是人格的。 对精神错乱或拜物主义的判断,都是根据承认
27、某人为我们中一员这一最低标准而做出的。限制私人拜物者的理由,与限制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理由,不会是同样的。否认拜物主义者的财产具有人格性的这种限制,并不会比对必然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限制更严重。基于道德理由而拒绝承认拜物主义者财产的人格性,并不等于就拒绝承认其是财产。否认某物的人格地位的直接结果,只是把该物视为可替代财产,并因此只否定那些可能依赖于人格性财产权之优先地位的主张。 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提出拜物主义问题中的更宽的一面。马克思将市场中的权力归因于形成市场的商品。他认为,在与商品发生关系时,人处于从属地位,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权本身就是反人格的。 即使一个人认为,并
28、不是所有跟物相关的资产主义市场关系都破坏了人格,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带着厌恶心情看待小丑资本家(caricature capitalist)的,这一点可能是真的。大部分人认为,资本家缺少一些必要人格属性,如缺少尊重他人或环境的能力。如果存在一个道德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是过分恋物,或以错误方式对待财产,那么某人可仿效小丑资本家而仍主张“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程度,我们并不清楚,但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尽管小丑资本家不控制大量的物和人,就不能表现其本质,但是通过这种控制将自己建构成完全的资本家,这一点并不能使其控制的物被客观地认为是人格财产,因为在某个点上,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客观的道德共识,即这种控制是摧
29、毁而不是培育了人格。 三、黑格尔、财产权与人格 A、 黑格尔的权利哲学 黑格尔权利哲学中的财产权理论,尽管以人的概念为基础,但并不是直接诉诸直觉的人格视角。黑格尔理论中的人与康德理论中的人一样仅是一个有能力享有权利的抽象自治的实体,是一个用来抽绎普遍原则、从而在本质上缺乏个性化特征的装置。 在假设人是权利享有者时,黑格尔的最初假设去处了使个人成为独特存在的特征独特的信仰和性格特点,独特的记忆和未来规划,以及与他人及外在物世界的独特关系。比较而言,直觉视角假定,除非具备上述特性,否则,人就不是人,因此它就把人看作是在外在世界中发达的个体存在;人格财产的重要性,恰恰是因为如果一个人不拥有这类财产的
30、话,她就不再是她所是的特定个人了。 从抽象自治单位的理论发展到在发达共同体中的发达个人的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仅是这一逻辑和历史进程中的第一步。因此,黑格尔的理论的作用是,使人从权利的抽象王国进入具有我们通常所谓的人格特征的具体人的世界。即使黑格尔在人格财产权的理论中,没有使用“人”这个词,来指代他描述为人的实体,但他的理论还是可以被看作是与人格财产权的理念相一致的。然而,人格财产权的理论始于这样一个理念,即人的个性和某些对象关系密不可分,黑格尔将对象关系,作为他的由抽象自治到家庭和国家背景下个体的充分发展的漫漫长征的第一步。 因为黑格尔概念中的人仅仅是自由意志或自治的抽象单位,因此直到意志
31、作用于外在世界,人才开始有了具体的存在。“人为了能作为理念而存在,就必须赋予它的自由一个外在领域。”在特定化的这个层面上,能够展现(人的)自由的外在领域包括世界的其余部分,即区别于该人自身的所有存在。 从赋予人的意志(即从抽象领域迈向现实领域的自由意志)以具体定在的需要出发,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通过与外在物建立财产权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这种关系是人的目标所在。在这本书最著名的一段中,黑格尔写道: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所
32、以,真正的观点在于,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的目的。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是占有理论,所有者的意志必须体现在物中。不像洛克的源于自然状态的拨归私有的理论,在黑格尔理论中,占有并不产生永久有效的原初权利。该理论认为,持续占有是保持人和特定外在物的财产权关系的必要条件,因为“占有某物的意志必须表现自己。”正如占有的自主意志,在时间纬度上有来有去,财产权也相应地有来有去。 在抽象权利的王国里,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一再强调财产权的自由立场。但是因为黑格尔认为,他所描述的权利仅仅涉及康德理论中的“抽象人格”,所以,他认为,从逻辑和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优先于产生于社会中的人的互动的权利关系。该书随后的
33、章节,引入更为特殊的财产权关系,该财产权关系源于群体的性质家庭和国家而不是单独的个人自治。在从抽象的意志单位到个人和国家理想的统一这一黑格尔的进步纲要中,这些其他种类的财产权关系要更发达和更先进。黑格尔在探讨这些特殊的财产权关系时,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对黑格尔而言,个人在这些关系之外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将黑格尔的理论比作人格财产权理论,这种做法是有意义的,因为在人格财产权理论中,人的概念是指充分发达的个人。 黑格尔认为,家庭财产权来自于家庭单位的人格。当人格或“直接排他的个性”进入婚姻时,它就“向后者缴械”,当事方就成为一个人或者说单个的自治单位。 随之而来的便是家庭财产权,在这里,家庭,“作
34、为人,有它真实的外在存在。” 因此家庭财产从本质上是共有财产。 在与通过持有某物而赋予自己意志以具体定在的自治单位的层次上,黑格尔似乎使私有权成为私有的。当在自治个体意志的背景下讨论财产权时,他认为,财产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当他在自治家庭的背景下讨论财产时,他认为在家庭内,财产本质上是共同财产。尽管他的国家理论似乎暗含着国家财产权,但他并没有如此跳越,以致明确提出国家财产权。对黑格尔来讲,正当发展之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实体,“伦理理念的实在,”并且,在国家之中,个人被纳入到国家共同体的道德之中。 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埋藏着毁灭所有与个人相联系的自由权利的种子(因为在国家中特殊的
35、专断意志会获得普遍的支配)。因此,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存在着社团主义主张的基础,社团主义的主张是,每个社团都是一个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个人财产所有权没有任何意义。或许因为黑格尔深深扎根于他那个时代,他并没有提出这一主张。他认为,他的国家理论要求国家必须采取君主立宪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和土地贵族阶级 “基于出生,获得他们的地位”,并且“拥有仅仅依赖于其自身的意志”。黑格尔至少清楚地主张,个人只有在其他人建构的社团中,才能得到正当的发展使她的自由实在化。因此,尽管,他在抽象权利的王国内谈到的人只是康德意义上的抽象理性,但是他也含蓄地指出:在更为丰富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区别的理念里,人格是以人
36、类共同体背景为先决条件的。如果他的论点被接受,那么,对确实依赖于人格的丰富意义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来说,这种论点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B、 黑格尔和“为了人格的财产” 财产权的直觉人格视角并不等同于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因为该视角吸收了黑格尔一开始就排除在外的人格特点。但是,人格财产权理论可以建立在黑格尔的一些洞见之上。 第一,意志体现于物,这一观念说明,如果人不能将自身与物质环境相区分,如果不与部分外在世界保持联系,我们所谓的作为人的实体就不可能存在。摆脱了黑格尔宏大绝对精神体系的“被体现的意志”的理念提醒我们,人和物之间存在持续的、或强或弱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与人的核心与神志之间的关系相似。如果这些
37、关系能够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这种证明,所有权要求意志的持续体现这种黑格尔的观念就是有吸引力的。 第二,如果某人将其自治归诸某单位,那么财产就由该单位享有这一黑格尔尚未全面论述的观念,对群体发展和群体权利的概念来说,有着很强大的意义。黑格尔认为,自由(理性的自我决定)只有在群体(正当组织和充分发达的国家)的背景之下,才是可能的。即使一个人不接受国家,她仍可能认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群体对其成员来说,可能是建构性的,也就是说,成员发现,他们只能在群体内部才能自我决定。对群体对外在世界的资源(即财产)的要求权而言,这种说法可能会有政治上的意义。 第三,某些财产权关系可能被认为与人格
38、存在密切联系,在这种直觉的说法中,存有和黑格尔的客观共同体道德的观念相共鸣的东西。如果对某人身体的财产权与人格的关系不是太密切,以至于根本不能被视为财产,那么,这就是“为了人格的财产”的最清楚不过的例子。在我们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中,住宅作为财产与隐私的核心,这也是一个相对明显的例子。 四、两类财产权:作为批判的二分法 直觉人格视角的一个要素是, “为了人格的财产权”比其他类型的财产权,能产生更强大的道德要求。对财产权的这种分类很像一种对现实世界财产权制度的常见的批判。许多二元主义的财产权理论的基础观点认为,某些财产比其他财产应获得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或者基于社会共识,某些财产被认为比其他财产更加重
39、要。如果这些理论是规范性的,它们的主张就是,一些财产比另一些财产更值得保护。 如果依据各种二元主义的理论,更多和更少保护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更新更精确的关于更弱和更强的财产权的理论。我认为,这些理论的共同脉络是,更强的财产权要求涉及公认的人格标准,这样,人格视角就能提供一种明显而准确地捕捉到这种批判直觉的二分法。 这种形式的批判的前提是,任何财产权二分法对于证明现实世界中财产权的正当性都有重要影响。传统上,自由财产权理论对财产权制度的证成,依赖的是典型情形。但是,如果典型情形只适用于财产范畴下的所有形式的物的一个子集,那么,就只有这个子集被证成了,这种二分法就只是
40、处于这个子集和其他不属于其证成范围的财产之间的。例如,洛克通过正当获得理论证成财产权,该理论的基本假定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他进行了大胆的跳越式推论,然后得出结论:如果财产权在这些条件下得到证成,那么,它就因此在以货币和工资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证成。如果该理论忽略了前提中潜在的限制条件,这一跳越式的推论就可能导致前后的不连贯。因此,如果洛克认为,由于财产权是生产和维持自由个人的必要条件,它就可以得到证成的话,那么,他的理论就存在固有的局限,即那些与自由的个人不相协调的财产权就没有得到证成。 A 马克思和霍布豪斯 马克思把财产分为依靠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和依靠他人劳动所得的财产,就是这
41、种批评的例子。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及以该分类为基础的证成中的不连贯之处: 共产主义的鲜明特征并不是普遍地废除财产权,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 有人指责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建构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 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在这一段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含蓄地批评到,以人格或劳动应得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论不适用于资本主义。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并不是建构人的自由的基础的那类财产权。 对财产权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证成的类似
42、批评,是霍布豪斯在本世纪初引入的一种二分法:即,为了使用的财产权和为了权力的财产权。霍布豪斯将“使用”和“权力”分别当作财产权的两个社会方面,他的意思是说,古典理论证成的是为了使用的财产权,而非“通过物形成的对人的支配”的财产权。 在一个发达社会中,一个人的财产不仅是他支配和享有的那些财物,不仅仅是他能作为自己的劳动和他自己的有序活动的基础的财物;而且包括他可以用来支配其他人,使它成为其他人的劳动以及由他自己命令的活动场景之基础的财物。财产的抽象权利容易忽略这些微小的区别。-财产权的这两个功能,一个是对物的支配,这给人以自由和安全;一个是通过物来支配人,这给所有权人以权力。这两种功能是非常不同
43、的。在某些方面,它们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这段论述说明,对物的支配可由古典理论获得证成,但是,通过物实现对人的支配则不能被如此证成。霍布豪斯继续说:“现代经济条件实质上已经消灭了为了使用的财产权除了家具、衣服等”,而出现了“大量为了权力的财产积聚在相对少数集团手中的趋势。” 这一观点有两个重要特征与马克思理论是共同的:第一,两种批评都认为人的个性、自治与人对外在环境中的资源的自由使用、工作及形成预期有某种联系。这说明,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中,确实存在重要的真知灼见,不管它受到何种程度地曲解。第二,两种批评都根据人们控制财产的目的来区分财产权。第一个特征反映了一个一贯的识见,即人格概念必然包
44、括与外在世界的某种持续的关系;第二个特征则集中关注一定类型的财产权安排对人格的表达和发展有着某种影响,也就是说,对被认为是某类财产权制度安排之存在理由的人格有着某种影响。 在马克思的二分法中,一个人能够清楚地区分对自己劳动所得之物的所有权和对他人劳动所得的之物的所有权。马克思认为,对他人劳动所得之物的所有权是不正当的,但是他并没有说,对自己劳动所得之物的所有权就必然是正当的。也许马克思会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以经自己努力将自己融入外在世界的自由为基础的某种预期的稳定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这种行为是与自治和个性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的方式,并不是历史地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即使他不愿从其历
45、史阶段中废除他所说的小手工业者的财产权。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他谈到的异化劳动将劳动者与其外在环境一起异化了,他的环境就是人的“类存在”。尽管未被异化的劳动者与外在环境有紧密的整全关系,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任何劳动对象都因此可正当地变成财产。 尽管马克思没有引进主观意图这一要素,但是一个人也许想在那些希望对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的劳动和那些对希望用来与他人交换的资源的劳动之间,做出区分。如果一个人有人格视角,并认为,当资源与个体有密切联系时,比起当这些资源被自由交易或者为了交易而被持有时,人和物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的话,那么人们很容易就能证成对与个人的生活有密切联系的资源的所有权。粗略地用马克思
46、术语来说就是,在市场社会,较之为“交换价值”而被拥有的财产,这一视角将为为“使用价值”而被拥有的财产提供更强大的保护。 或许霍布豪斯的二分法试图抓住这种直觉,但是霍布豪斯对为了使用的财产权和为了权力的财产权的划分是含混的。财产持有者的生产者或非生产者的地位的区分,是不是唯一有意义的区分,或者,财产持有者的意图是否也有关系,在这些问题上,霍布豪斯的理论是不清楚的。二分法是不是指仅仅为了“使用价值”而被生产它的个人所重视的财产和所有其他的财产之间的区分呢?还是说,它是指生产它的个人所持有的财产和所有其他财产之间的区分呢? 就像马克思一样,对霍布豪斯来讲,意图是不相关的因素。霍布豪斯似乎把为了使用的
47、财产权与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权简单地联系起来,把为了权力的财产权与其他人劳动所得的财产权简单地联系起来。如果这些就是霍布豪斯理论的全部含义,那么这等于是减去马克思的主张两种类型财产在历史中不能并存的马克思的二分法。显然,这就是后来的学者对为了使用的财产权和为了权力的财产权的划分的解释。 但是,在霍布豪斯理论中有直觉的痕迹,我将其比作“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区分。在把为了使用的财产权与一个人为有序活动所必须之物相联系的过程中,霍布豪斯似乎开始深入思考对一些外在资源的持续支配和稳定预期的问题。这意味着,他似乎将为了使用的财产权和人格财产权联系在一起了。如果霍布豪斯的二分法关心这样的问题,即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对财产权的证成,不能扩展至那些限制个人自由的财产权,那么,他将不得不考虑个人重视某物时的意图。 B功利主义的二分法一些财产权比其他一些财产权与人的关系更为密切,与这一主张形成鲜明对比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由于福利最大化是唯一的社会目标,因此仅存在一种财产权带来福利最大化的财产权。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除了尊重语言习惯外,没有必要区分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波斯纳的态度代表了这种看法:只有在相关历史阶段的人类社会中,稀缺之物(一个好的且不只是无差异的环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