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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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认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支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并经依法评价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并经依法

2、认定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并经依法认定的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第三条本省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效优先、分类施策、分层推进的原则,建立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的机制。【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3、门是本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精特新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发展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二章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评价【创新氛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氛围,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制定产业、土地、人才、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院校、科

4、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与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大型企业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企业评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引导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由企业在注册地自愿申报,进行自我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企业。【技术支持】第七条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大企业技术专家、高校院所学者、科研机构专家

5、等建立融通创新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面向创新型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指导等活动。【资金支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创新型企业,为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新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销售额低于一定金额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免征增值税。【担保融资】第九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6、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降低实体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土地支持】第十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创新型企业的产业用地纳入规划,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创新型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企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建设创新型企业特色园区,推动创新型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将老旧厂房等存量产业空间改造为创新型企业研发或者生产用房。【人才支持】第十一条支持专精特

7、新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引育集聚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数字化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各类公共数据公平、平等的向包括创新型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创新型企业数字化改造且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第三章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和培育【企业认定】第十三条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8、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资金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引导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作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发展基金】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关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投资管理以及考核评价办法,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9、发展。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拓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渠道。【要素支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专精特新企业降低用工、用能、用地、物流、网络等成本。支持将专精特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特新企业倾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对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减税降费】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专精特新企

10、业推送减税降费有关信息,确保专精特新企业全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专精特新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奖补】第十八条专精特新企业研发费用除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对研发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事后补助。本省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经省政府命名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最高500万

11、元的奖补,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信贷服务】第十九条鼓励省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力度,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等专属信用贷款产品,完善“专精特新贷”运行机制,提高授信额度、缩短申请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满足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供应链金融】第二十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特色化保险】第二十一条支持保险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特色化保险服务,围绕企业融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领域创新风险,为企业

12、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等服务。【人才培训】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中小企业家培训工程,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等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分批分类专题培训I,依托国内外一流大学,培育一批会经营、善管理、敢创新的领军企业家。【知识产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开拓市场】第二十四条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内外展会,设立专精特新企业展区,为专精特新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技术升级】第二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1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主导优势产业,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组织专精特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政府采购】第二十六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服务体系】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供需对接等平台,组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专

14、精特新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服务。本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及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技术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业精准市场化服务。【数字化发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加快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专精特新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改造,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推广应用场景,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上市培育】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对专精特新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新三

15、板挂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给予分类分阶段支持。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专精特新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专精特新企业,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第四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支持【推荐企业】第三十条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专精特新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

16、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人才支持】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新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创新人才梯次培育机制,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工程,强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潜力人才培养,加强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长期稳定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研发奖补】第三十二条支持中小企业进

17、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奖补。对处于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知识产权奖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并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0%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免费评估,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8、金融服务】第三十四条支持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体系,加强与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协同合作,甄选创投机构已投资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探索开展一定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为优质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市场开拓】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大企业混改项目,积极推荐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产品进入军工领域。本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开设审批快速通道、企业自主声明承诺等方式简化出口转内销

19、产品市场准入手续。搭建出口商品转内销平台,促进适合国内市场的产品出口转内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个性服务】第三十六条支持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第五章动态管理【期限管理】第三十七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企业有效期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20、)、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取消公告、认定或者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认定的建议。【资金评估】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和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发展环境】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发

21、展环境。【投诉建议】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听取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资金,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关于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对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

22、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指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激发涌现大批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O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策部署,制定了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了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实施

23、方案及相关细则,从加快梯度培育、加强财税支持、强化金融服务、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着力推进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但是,目前我省我省专精特新企业还存在着创新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力度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从立法层面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办法(试行)十分必要。二、起草过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研究中央和国家部委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成立了办法(试行)起草小组,组织开展省外调研活动,结合湖北省、安徽省、苏州市等省市专精特新相关支持政策及典型做法,形成了办法(试行)初稿,并

24、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报送省政府。三、主要内容办法(试行)共六章,4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评价,主要对打造企业创新氛围,明确创新型企业评价程序以及从技术、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支持创新型企业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和培育,主要对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程序以及从资金、要素、技术、金融、保险、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等方面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支持,主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程序以及本省对这类企业从人才、研发、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动态管理,主要对营造发展环境,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加强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施行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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