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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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1 .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2 .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

2、业单位法人。油气(含石油、烧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3 .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4 .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探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5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6 .探矿权

3、延续、保留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7 .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8 .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

4、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9 .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二)规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1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2 .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3 .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涉及重叠且符合本通

5、知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4 .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同一勘查区域内,除油气可以兼探铀矿、钾盐、氯气、二氧化碳气,煤炭兼探煤层气外

6、,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非煤探矿权人不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勘查发现其他矿产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5 .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三)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1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

7、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2 .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3 .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

8、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4 .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四)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1 .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2 .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3 .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

9、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4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5 .采矿权延续后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有效期应当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6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五)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1

10、 .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2 .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4)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5)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1、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4 .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5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延续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6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7 .砂石

12、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8 .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9 .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10 .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

13、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六)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依据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制定资料清单。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5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统一格式施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3。31)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矿

14、业权新立(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的登记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执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九)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提交资料。(十)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军事部门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征询。四、其他有关事项(十一)新立探矿权采

15、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己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1 .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2 .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3 .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

16、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4 .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5 .已设矿业权已公告废止或已列入政府关闭矿山名单的。(十二)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其勘查开采活动;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

17、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十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十五)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18、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十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十八)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

19、个工作日。(十九)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批准登记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十)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业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矿业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勘查开采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

2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然资源部2023年5月6日附件:L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2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3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4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5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附件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序号材料名称立延续注销变更要求扩缩开采采转大矿区范围小矿区范围主矿利I、开采方式矿权人名称让采矿权申1请登记书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1.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

21、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2.申请延续的,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不需提交)。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延续、变更申请,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申请延续的,适用于未提

22、交过方案或方案己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6三叠图仅适用于非油气。新立、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申请非油气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意见申请油气延续、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仅适用于非油气(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9勘查许可证1

23、 .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2 .限于涉及探转采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10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仅适用于非油气。1 .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2 .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11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仅适用于非油气。12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告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1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14矿山投产满1年的

24、证明材料15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16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17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18对外合作合仅适用于油气。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20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21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一”为无须提交的资料。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3 .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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