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200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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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针对我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艺

2、术类5700元/生.年;专科(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医学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浮。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费收支管理,确保使用效益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高校学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

3、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三、认真做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减”等困难学生救助机制。各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划出20%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四、建议健全高等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高等学校要认真

4、贯彻原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省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高等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五、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对收费项EI和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制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监督检查制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巧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和截留挤占高等学校学费收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六、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学费标准结构性调整的各项工作,保持高校的稳定,确保本次学费调整的顺利实施。二C)C)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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