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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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21.1编制目的21.2编制依据21.3 适用范围21.4 应急原则31. 5事故分级32组织机构与职责42.1组织机构42. 2组织机构职责42. 3成员单位职责73预警机制93.1预警级别93. 2信息监控103. 3预警信息发布103. 4预警行动104应急响应113.1 信息报送114. 2应急响应措施125应急监测156事故通报和信息发布157应急响应终止167.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67.2应急响应终止168总结与评估178.1总结报告178.2善后处置178.3调查与评估179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19附件2研口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

2、框架示意图231总则.编制目的切实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建立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与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辐射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3、,制订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矫口区行政区域内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辐射事故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及区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5)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应急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大力协同、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1.

4、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级量化指标见附件)。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矫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局长。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5、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辐射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2.2 组织机构职责(1)矫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它支援力量请求支援。(2)矫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

6、在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成员单位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贯彻执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监督检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负责,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组成。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7、。负责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现场情况;由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估。(4)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辐射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成,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后的舆情监测管控和媒体采访服务工作。(5)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负责,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

8、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IV、V类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II类、In类放射源及医疗机构使用I类放射源配合协助省市两级行政单位处理。(6)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指导个体辐射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引起疾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7)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由指挥部办公室邀请辐射辐射环保专家、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等专家组成。负责为全区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

9、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议。2.3 成员单位职责(1)矫口区人民政府:承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传达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3)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后的舆情监测管控和媒体采访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4)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

10、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5)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6)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的工作职责。(7)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制定辐射事故控制规划。(8)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

11、障,提供辐射事故应急保障资金与物资。(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IO)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11)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临时撤离居民的安置、回迁等场所的建设工作。(12)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13)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

12、局):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区属报纸、广播、电视及相关音视频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等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宣传动员等工作。(14)辐射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辐射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矫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落实、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指令。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预警机制3.1 预

13、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3.2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在上级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部门指导下对本区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关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14、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域外有可能对本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3.3 预警信息发布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和二级预警信息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3.4 预警行动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组、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

15、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4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协助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并按照上级应急指令要求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注: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4.1 信息报送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区

16、辐射事故应急办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启动辐射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告区政府和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4.2 应急响应措施(1)接到一般辐射事故报警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对各应急响应组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

17、备和器材,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按以下程序响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和处置方案。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勘察人员照射、污染状况等情况,分析事故类型、趋势,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相邻地区发出预警的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安全保卫警戒组根据相关监测数据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

18、域。现场处置组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开展事故处置、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救护组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医学救治。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2)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别对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处置工作,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群、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上报相关事故情况。各应急小

19、组待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力量到达后,并入武汉市对应各响应小组,接受其指挥和领导,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3)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辐射事故发生后,

20、区级以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4)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5应急监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或指导一般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主要为对事发地的辐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1、必要时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它监测力量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它监测力量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6事故通报和信息发布(1)事故通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2)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负责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进行信息的统一发布,或在市政府的授权、指导下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信息进行对外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

22、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后,舆情宣传组负责和关信息的动态舆情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积极的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7应急响应终止7.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7.2 应急响应终止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

23、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矫口区分局要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8总结与评估8.1 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应在2周内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个月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8.2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

24、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8.3 调查与评估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应包括: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责任认定和依法赔偿事宜,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

25、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中的经验反馈,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本预案。(1)本预案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2)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辐射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1.l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

26、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IOI3贝可的锯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lOl4贝可的锯-O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7、2、重大辐射事故(II级)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I)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2 重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xl()i4贝可,且小于5.0x1015贝可的碘/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IOoO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

28、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lOI2贝可,且小于于等S3贝可的锯一%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lOl3贝可,且小于LoXloI4贝可的锯-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3、较大辐射事故(I级)3.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3.

29、2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h贝可,且小于50xl04贝可的碘/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卜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loU贝可,且小于LoXlol2贝可的锂-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LoXlOI2贝可,且小于LOXlOI3贝可的锯_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

30、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4、一般辐射事故(W级)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4.2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LOXIOU贝可的锯-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LOXloI2贝可的锂_9()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附件2斫口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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