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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11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9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房源,切实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户
2、型的,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面积按对接价格计价;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1 .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2 .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3 .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二、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安置型商品房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三、本补充规定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四、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4月1日至本补充规定颁布之日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项目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