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监理工程师取证培训课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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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掌握合同法律关系 熟悉代理关系 第三节合同担保-掌握合同担保 第四节工程保险-熟悉工程一切险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了解 合同的公正与鉴证,2,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略,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3,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掌握,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代理关系 熟悉,4,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

2、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 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6,(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

3、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 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 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 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中使用的是“公民”一词,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8,(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4、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9,(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 对于法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

5、担。,10,(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1,(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2,(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

6、物与种类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13,(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4,(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15,(四)合同法律关系的

7、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6,(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法律保护。,17,(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练习题,某建设单

8、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19,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二)行为(三)事件,20,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9、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合同法律关系是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合同法律关系,或使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21,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二)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

10、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22,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它们的发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迫使已经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

11、变化。,23,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终止,24,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5,三、代理关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26,三、

12、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7,三、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

13、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8,三、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

14、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29,三、代理关系,(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30,三、代理关系,(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1,三、代理关系,(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

15、因下列原因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32,三、代理关系,(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33,第三节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 二、担保方式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34,第三节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

16、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第三节合同担保,二、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36,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17、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7,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8、,38,二、担保方式,(一)保证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39,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19、业单位、社会团体。,40,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1,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2,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

20、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3,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21、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44,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5,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

22、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46,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7,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

23、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48,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规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

24、未登记的受偿。,49,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25、偿。,50,二、担保方式,(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51,二、担保方式,(三)质押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26、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52,二、担保方式,(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领取其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该定作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53,二、担保方式,(四)留置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

27、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54,二、担保方式,(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勘察合同约定采用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当事人双方

28、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发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时,该合同处于成立但不生效状态。,55,第三节合同担保,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这种保证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56,第三节合同担保,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一)施工投标保证(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三)施工预付款保证建设工程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担保公司。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

29、5%l0%。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为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57,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四节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三、保险合同管理,58,第四节工程保险,一、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

30、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59,第四节工程保险,一、保险概述(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31、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60,第四节工程保险,一、保险概述(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61,第四节工程保险,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

32、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62,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

33、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63,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64,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34、及第三者责任险)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65,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4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35、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6,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4除外责任(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

36、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67,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68,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

37、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6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69,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

38、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70,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

39、意支付的其他费用。,71,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72,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

40、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73,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除外责任(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

41、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74,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75,第四

42、节工程保险,三、保险合同管理(一)投保决策(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三)保险索赔大纲未作要求,省略。,76,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二、合同的鉴证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77,78,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证原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需要进行公证。如承

43、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79,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二、合同的鉴证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80,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44、二、合同的鉴证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81,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82,思考题,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2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3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4

45、代理的特征有哪些?5代理的种类有哪些?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7哪些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8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9理解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10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1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83,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掌握要约、承诺;熟悉合同形式;了解格式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掌握合同的生效;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掌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掌握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第七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84,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

46、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合同法内容简介 四、合同的分类,85,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86,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

47、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87,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88,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lO月1日

48、起施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律同时废止。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以下8章: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分为15种。,89,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四、合同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问合同。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

49、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90,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四、合同的分类(二)其他分类 其他分类是侧重学理分析的,合同法中也有涉及。l 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91,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约定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

50、式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定形式.,92,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合同形式的原则 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其理由是: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9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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