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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及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CISG第31条)1.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 2.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1)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2)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地或待生产地)(3)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2、交货时间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他
2、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何为“合理时间”?要视交易具体情况而定。如卖方备货实际需要的时间、制造或加工货物所需要的时间及其它方面的因素。,关于交货日期,有两点需要注意:(1)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是否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如果卖方此一权利的行使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买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他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公约有何规定?(公约第37条),关于交货日期,第三十七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
3、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关于交货日期,(2)卖方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是否必须收取货物?还是买方可以选择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呢?第五十二条()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
4、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深圳一公司与一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00,000块集成电路板的合同,单价5美元,D/P付款赎单。后因配额问题,双方经协商将数量变为50,000块,单价5.5美元,其余条款不变。由于美国公司未及时将这一变化通知其生产商,生产商仍发货100,000块到中国。深圳公司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用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物全部提出并全部卖出,货款却一直未付给外方。此时的国际市场价为单价5.3美元。问:美方应向谁追索损失?金额为多少?中方能否拒收多发的货物?,3、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
5、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二)卖方的担保义务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品质担保2、权利担保:所谓品质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实用性承担的责任。所谓权利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关于品质担保,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
6、交付的货物除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外,还必须符合如下4项要求:()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否则,卖方违反品质担保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这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诸在卖方身上的义务,反映买方在正常的交易中对购买的
7、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除非符合第35条3款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1994年春,英国中间商史密斯来到天津,提出向天津某肉食公司按CIF鹿特丹条件订购冷冻白条鸭共计50吨,总值20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头、毛及内脏”。不久实际买户丹麦的A公司开来信用证,天津肉食公司凭此办理装运,并提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包括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货运到目的地后,中间商史密斯来电称:“货到目的港后,品质和包装良好,海关放行后,已在市场上销售,
8、但客户反映,白条鸭有鱼腥味,经当地卫生局检验,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出现这种瑕疵,推断为所选用的鸭是用鱼饲料喂养,而且一直喂养到屠宰前为止。”中间商史密斯据此向天津方提出退货,而天津方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公司的正常出口标准,完全符合人类食用标准,至于其中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的通行品质,天津方所供货物无可指责,拒绝退货。,第三十八条(货物检验的时间)()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9、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买方通知货物不符当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的时间通知卖方,否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但出卖方已知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相符而不告知买方,则买方不受上述限制。,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1、卖方对货物的权
10、利担保的内涵(1)卖方保证有权出售(2)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3)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只卖货物不卖麻烦 2、卖方物权担保的分类(1)物权方面的担保(CISGArticle 41 and Article 43)(2)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担保(CISG Article 42 and Article 43),1.卖方的物权担保,货物物权担保:所有权、抵押权等公约 4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按照第42
11、条的规定。卖方不担保的物权(1)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2)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3)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2.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货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担保:专利权、商标权等(1)含义:卖方保证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如果第三方提出,卖方向买方负责。(2)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转售国、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3)公约的规定4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
12、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的权利或要求为限,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法律。,甲国A公司 乙国B公司(卖)(买)预期转售 第三人 主张权利 丙国提问:1、第三人根据丙国的法律提出权利和要求,卖方是否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根据乙国的法律提出权利和要求,卖方是否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第三人会对该货物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3、的要求,卖方是否应对买方承担责任?,1998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理解与提示:1、上述合同均无
14、法律选择条款;2、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思考问题: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出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几种情形,其一:买方同意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其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其三: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其四:当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其五:买方在收到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时,没有及时将此权利或要求通知卖方。其六: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第三人会对该货物提
15、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要求,二、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包括: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例如:国际贸易中L/C支付方式,卖方应按约定如期向银行申请开立L/C。,2、付款地点 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地点)()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即如有约定,则应在约定地点付款。当无约定地点时,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提问:如卖方有一
16、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在哪里付款?根据公约第10条规定,应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最密切的营业地”支付;如卖方无营业地时,则应在“其惯常居所地”支付。或者,()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3、付款时间 第五十八条规定(付款时间)()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即如有约定,则应在约定的时间付款;当无约定时间时,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
17、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4.付款金额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第五十六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二)收取货物的义务,根据第六十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2、接收货物 第一项义务是要求买方在卖方交货时给予配合,以使卖方能够履行其交货的义务。比如及时指定交货的地点,按合同规定安排有关运输
18、的事宜。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这些行动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二)收取货物的义务,第二项义务是接收货物,买方在卖方交货时要接收货物。如买方不接收货物,有可能对卖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关于“接收”与“接受”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与“接受”是两个概念,“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如将货物弃之码头或露天任其遭风吹雨打,则违反了收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
19、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往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二、风险的转移,(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对这一问题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那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1、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第六十七条()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
20、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2、运输中销售的
21、货物风险的转移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3、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六十九条()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
22、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中国A公司以到岸价格(CIF)销售一批货物给美国B公司,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合同货物由A公司委托韩国C船公司承运。货物于约定的时间在中国大连港装船后,A公司按约定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此后,A公司也收取了全额合同货款。当船驶至韩国港口时,因C船公司在韩国涉及债务纠纷,该船被韩国法院扣押。近两个月后,因C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该船才继续驶往美国,但货物晚到目的港两个月。B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30%,因C船公司此时
23、已被韩国法院宣告破产,B公司在向C船公司赔偿10%的短少货物和因货物迟到目的港两个月遇市场价格下跌而产生的货物总值20%的 损 失。买卖双方谁应承担货物的风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交付1000包一级纺织品,但实际交付950包一级的,50包三级的。在海上运输中1000包中的500包纺织品被海水浸湿。风险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交付1000包一级纺织品,但实际交付950包三级的,50包一级的。在海上运输中1000包中的500包纺织品被海水浸湿。风险谁承担?,1999年2月1日中国粮油进出口甲公司与法国A公司签订购买6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3月20日装船,提前十天通知船名和到港时间。3月10日买方
24、通知租不到船要求推迟装运期,卖方不同意,A仍未派船。3月22日特大风暴使存在港口的甲公司货物受损,甲要求A承担责任,A称FOB货未交付风险不转移,甲承担意外事故的责任,A起诉。货物因 风暴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一)违约类型1、从违约的程度上分,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1)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创造的法律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的标准: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违约方应预知这种结
25、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根本违约的效果: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一般违约:指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但一般违约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法律概念。在一般违约时,受害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其他救济。这有点像普通法中的违反保证。2、根据违约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可以是根本违约。(1)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能是根本违约。(2)实际违约,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感恩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
26、当在10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1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同样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0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到11月才装船。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两份买卖合同都规定适用公约。A公司能否拒收B、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 1.损害赔偿: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原则: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
27、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转售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据上述赔偿的一般原则可以取得的其他损害赔偿。这一规定限于卖方转卖或买方补进的情形。,2.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遍的救济形式。公约规定,如果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三)卖方违约的救济 1、卖方的
28、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2、买方的救济(1)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制。(2)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3)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4)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四)买方违约的救济对于买方违
29、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五)违约免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能证明该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引起,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者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该公约还对不可抗力涉及第三人时作了特别规定。,(1)法定免责(不可
30、抗力),(2)约定免责(免责条款),自然灾害,社会罢工,战争或动乱,法律变更,协商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国A公司(买)美国B公司(卖)转 售 中国C公司(买)1、2002年10月26日A与B签订买卖合同,羊毛5万公斤,4美元/公斤CIF厦门,L/C方式支付,2003年4月、6月分别交2万、3万公斤;2、A于2003年3月6日开出2万公斤羊毛的L/C;3、合同签订不久,羊毛价格大涨,B称无货源,难交货,且提出单价提高到7美元/公斤CIF纽约;,4、A回电,不同意变价,要求B履约,且如B不交货,A将不再按期开第二批货物L/C;5、A与C交货期将至,A不得已以6美元/公斤CIF厦门另购5万公斤羊毛交货给C,差价由A承担;6、A提出B应承担差价损失,协商未果,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7、B辩称,造成损失责任不完全在B。其一A只开出第一期L/C,使B无法履行第二批货义务;其二B第二批货已备好,因A取消其与B间另一钢材买卖合同,造成B重大损失,故B公司决定不交货。问:B是否应承担A提出的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