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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专题四 普通合伙企业,焦授青2012.3,知识点,一、概念和分类,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分类,LOGO,(一)合伙的概念,共享收益,相互约定,共担风险,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目的,自愿联合,两个以上的人,(二)合伙企业的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LOGO,(三)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特征”:所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征”:先找人再确认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开篇案例,甲
2、、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要求:分析以上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概念特征,1、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2、特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
3、立,设立条件设立登记,思考:,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乙、丙的出资比例为4:3:2:1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乙、丙只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约定事项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OGO,前置审批,设立登记,登记审查,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 法经过审批,提交相关文件(7项)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委托他人的提供委
4、托书,2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转让合伙财产的出质,LOGO,1、合伙财产的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例:合法接受的捐赠等,合伙财产的构成,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出资,LOGO,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整体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LOGO,3、合伙财产的转让,思考:,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财产分额时需满足的条件是()A
5、、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应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D、须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4、合伙财产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自己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丁问:(1)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2)丁的损失如何承担?,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使丁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
6、,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思考:,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
7、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1)不符合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不符合规定。聘任合伙
8、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郑某不是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适用于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 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LOGO,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为他人提供担保,处分知识产权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管理人员,改变经营范围和场所,改变名称,处分不动产
9、,LOGO,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LOGO,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不得有冲突),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明确可以或一致同意),1,3,2,4,义务,思考,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
10、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LOGO,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协议,两个前提:1、不与法律相抵触。2、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1、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事项,按法律规定作出决议,开篇思考:,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LOGO,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有约定的,无约定的,协商不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四种方式,没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债权
12、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有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案例,1995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1999年后由于经营
13、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2000年7月,甲见饭馆亏损较为严重,遂要求退伙,乙、丙、丁纷纷表示同意,并协商仍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万元,甲于是承担了2.5万元债务,并向债权人A作了清偿。并办理了退伙手续,到2001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再次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能够代为清偿。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A找到甲要求偿还,甲以其早已退货为由拒绝偿还;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丙和丁承担。而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
14、A遂诉至法院。问:饭馆的30万元负债应该如何分担?债权人A怎样可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答案与解析本案中,甲在退伙时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合伙的债务,故至饭馆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欠的32万元负债应由乙、丙、丁按照出资份额承担,乙负担12万元,丙负担16万元,丁负担4万元。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可以向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主张30万元的债权。,但是,债权人A无权要求甲归还全部30万元的债务。因为“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甲在2
15、000年7月退伙时已分担了当时的合伙债务,故其对退伙后饭馆的亏损不承担责任,只对退伙前合伙尚未清偿的1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A无权要求丁的女友B清偿债务,因为B不是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根据案中的情况,丙、丁都无力清偿,故债权人A可以先要求乙以其子名下的35万元存款清偿全部债务,因为乙虽以儿子名义存款,但实为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以其承担债务。当然,乙在全部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后,对于超过自己份额的20万元,有权向丙和丁追偿。,思考:,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债偿还5万元,借款
16、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
17、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思考,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A甲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中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六)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入伙合伙企业的退伙,开篇思考,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车祸被撞成植物人,后被依法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其转为有限
18、合伙人。据此,张某当然退伙的日期是A 全体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B 过半数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C 发生车祸被撞成植物人之日D 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一)合伙企业的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退伙,退伙,退伙种类,退伙的法律后果,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一)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火,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
19、的事由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2、法定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继承,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2,4,5,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3,3、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20、起,除名生效,案例分析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馆,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馆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人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人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人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人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某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
21、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问
22、:,(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李某的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1)李某的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因为李某的入伙经加工厂全体合伙人甲乙丙的同意,订立了书面的入伙协议,并且甲乙丙也向李某告之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些都符合入伙的条件。但是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错误的,因为新人伙
23、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李某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的1万元债务是其应当承担的合伙人的责任,而出资义务也是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不存在相抵的问题。,(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有合法的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其他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的情形之一,并且甲乙丙三人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李某的退伙并未发生,因为对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本案中甲乙丙并未书面通知李某,而只是由甲告之李某,因形式不合法,所以不发生李某退伙的法律后果。如果退伙决议成立,李某对退伙决议有异议,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
24、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可根据书面的退伙通知依法向法院起诉。,(3)李某的儿子有权继承超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李某的儿子作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超市。(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所以,李某的儿子虽然是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但其能否成为加工厂的合伙人,除李某的儿子愿意,还应当为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同意,才能成为加工厂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