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地方标准DB33T 373.1 无公害青梅 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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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T 373.12005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6-05-27实施2006-03-27发布无公害青梅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reen plum Part 1: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DB33/T 373.12006代替DB33/ 373.1-2002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7.080.10B 31备案号:1DB33/T 373.12006前 言DB33/ 3732006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按部分发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2、;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DB33/ 373.12002无公害青梅 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长兴县林业局、长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志勤、沈 泉、章新民、是晓红、曹云水、莫 颖、陈光华。I无公害青梅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梅产地环境要求、检测方法、采样方法、检验规则等。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梅产地的选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

3、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6920 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4、 14550 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7134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3 产地环境要求3.1 无公害青梅产地生态环境无公害青梅产地,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3.2 灌溉水质量灌溉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 灌溉水质量指标项 目指 标氯化物,mg/L 250氰化物,mg/L 0.5氟化物,mg/L 3.0总 汞,mg/L 0.001总 砷,mg/L 0.1总 铅,mg/L 0.1总

6、镉,mg/L 0.005铬(六价),mg/L 0.1石油类,mg/L 10pH值5.58.53.3 土壤质量土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土壤质量指标项 目指 标总 汞,mg/kg 0.30总 砷,mg/kg 40总 铅,mg/kg 250总 镉,mg/kg 0.30总 铬,mg/kg 150六六六,mg/kg 0.5滴滴涕,mg/kg 0.5pH值6.57.53.4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空气质量指标项 目指 标日平均1小时平均总悬浮颗粒物(TSP)(标准状态),mg/m3 0.3二氧化硫(SO2)(标准状态),mg/m3 0.150.50氮氧化物(NOX)(标准状态),

7、mg/m3 0.100.15氟化物(标准状态),g/(dm2d) ,g/m3 1.8720铅(标准状态),g/m3 季平均1.54 检测方法4.1 灌溉水质量指标检测4.1.1 氯化物的测定按GB/T 11896规定执行。4.1.2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6规定执行。4.1.3 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4规定执行。4.1.4 总汞的测定按GB/T 7468规定执行。4.1.5 总砷的测定按GB/T 7485规定执行。4.1.6 总铅、总镉的测定按GB/T 7475规定执行。4.1.7 六价铬的测定按GB/T 7467规定执行。4.1.8 石油类的测定按GB/T 16488规定执行

8、。4.1.9 pH的测定按GB/T 6920规定执行。4.2 土壤质量指标检测4.2.1 总汞的测定按GB/T 17136规定执行。4.2.2 总砷的测定按GB/T 17134规定执行。4.2.3 总铅、总镉的测定按GB/T 17141规定执行。4.2.4 总铬的测定按GB/T 17137规定执行。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14550规定执行。4.3 空气质量指标检测4.3.1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GB/T 15432规定执行。4.3.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GB/T 15262规定执行。4.3.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6规定执行。4.3.4 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3规定执行。4.3.5 铅的测定按GB/T 15264规定执行。5 采样方法5.1 灌溉水质的采样方法按NY/T 396规定执行。5.2 土壤质量的采样方法按NY/T 395规定执行。5.3 环境空气质量的采样方法按NY/T 397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申请确认无公害青梅产地和无公害青梅产品标志使用时,应提供经有检验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可根据产地的实际污染情况,有选择地酌情增减。凡检测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能作为无公害青梅生产地。6.2 无公害青梅产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范围及防污警示。6.3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T 8170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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