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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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查案卷、病历和勘验

2、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注:头部毛发缺损可参照此条和五十二条鉴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注 皮下血肿:局限、较小,硬,有时中心较软。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非局限性,有波动感。经临床穿刺、CT检查等可确诊。骨膜下血肿:常局限于骨缝之间,硬,有波动感,张力较大。,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

3、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头部、面部跨区创口和疤痕,单独构不成轻伤的,应按头部、面部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构成轻伤;既有钝器伤又有锐器伤者,同此方法鉴定;疤痕与创口长度的差异应在10以内。,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注:1.外伤性骨缝分离:成人宽度超过1.5mm或儿童宽度超过2mm,或者两侧颅骨缝相差1mm以上者,可以视为有骨折;2.颅骨砍痕、外板骨皮质掀起不在此条范围。,颅 骨 骨 折,蛛网膜下腔囊肿,少许硬膜下积液,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损伤程

4、度的依据】,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条状疤痕或致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睑闭合不全者,但程度较轻】(二)眶部单纯性骨折;,眼睑及面部裂伤,眼睑裂伤、上斜肌麻痹,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注: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泪道包括鼻泪管、泪囊、泪小管和泪道等,是泪器中最容易受损伤的部分,其中又以泪小管外伤最为常见。(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泪小管断裂、面部疤痕,白 内 障,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

5、(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注 较原视野或比正常视野缩小100以上(六)外伤性斜视。,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1.视功能损害为永久性,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检查为准(应为矫正视力);2.鉴定时限不少于伤后三个月。,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线形骨折明显移位是指断端完全移位(上下移位超过0.1或成角超过20度)需整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鼻损伤指鼻缺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情况】,鼻骨粉碎性骨折 鼻背塌陷,鼻部疤痕、鼻骨骨折、鼻中隔

6、偏曲,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明确的外伤史;相符合的症状记载;鼓膜新鲜破裂的检验记载或影像学材料】,耳廓缺损,2005年6月19日晚上10时左右,因纠纷被人咬伤左耳部,致耳廓缺损。PE:额部正中横形裂伤,深达骨膜,长约2.53cm,左侧鼻翼裂伤,约1cm长,左耳廓上部约1/3缺如。初步诊断: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法医学检查(2006年3月9日):神清,自行步入门诊,一般情况可。左耳廓中上方缺如近1/2,创面愈合良好。额部、鼻部疤痕不明

7、显。余无特殊。,鉴定后期医疗费,1.据法医门诊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历记载伤情,认为被鉴定人2005年6月19日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额面部及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自诉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2.被鉴定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影响其容貌,后期可行左耳廓缺损再造术。目前手术方法主要有取自身肋软骨或者采用人造种植体(如美国MeDPOR支架)+局部皮瓣移植+植皮术。采用人造种植体手术相对较小,但材料较贵且存在排异反应的风险;自身肋软骨虽手术相对较大,但较安全。具体方式由医患双方依病情协商决定。所需费用基本相近,约需人民币贰万贰仟元。,外伤性鼓膜穿孔,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外

8、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1/2以上】(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到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1)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主要有穿孔形态不规则,穿孔缘有血迹,耳部被击后出现一过性耳鸣或听力下降等。(2)听力从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3)将一耳廓外形改变面积达一耳的10%以上,属明显变形的范畴。,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1.牙脱落系指牙已脱离牙槽窝,或仅有软组织粘连,或已完全离体;2.度松动视为牙齿脱落;3.折断指牙冠1/2折断或露髓腔;4.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第二章

9、头颈部损伤,(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注 涎腺主要包括腮腺、颌下腺、舌下腺及很多分布在口腔及咽部的小粘液腺。正常人24小时涎腺分泌总量是10001500ml,其涎液成分含有电解质、蛋白质、尿素、尿酸、酶和免疫球蛋白等。,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注 张口受限一般分为三度:轻度张口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二横指,约相当于23cm左右;中度张口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一横指约相当于12cm左右;重度张口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不到一横指,即约

10、在1cm以内。,顴弓及眶外侧壁骨折,下颌骨骨折,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一次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累计长度按单个创口长度计算(即长度达3.5厘米);细小刺器所致肉眼不能见到创的特征的穿透伤不属于颌面部穿透创】,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的面部范围不包括耳廓】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二章

11、头颈部损伤,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注 窒息征象:全身症状:有短暂意识障碍、逆行性遗忘、头痛、头晕、抽搐、乏力、恶心或呕吐、小便失禁,男性可有精液排出。,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局部症状有:咽喉痛、吞咽痛、声嘶。常见体征有:颈部的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眼结膜的点、片状出血或充血、水肿、颜面青紫或出血斑,咽喉充血水肿或声带水肿等。严重者可伴有持久的头痛、头晕、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吞咽困难、恐怖性精神障碍或脑部出现软化灶等并发症或后遗症。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

12、者食管的。舌骨骨折参照本条,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注 我国人体体表面积的计算公式:体表面积(平方米)0.0061身高(厘米)0.0128体重(公斤)0.1529,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创道长度大于创口长度的,以创道长度计算;但创道长度和创口长度不应累加】,左膝上方窦道形成,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注 一般认为,皮肤若缺损面积大于22平方厘米,或皮肤缺损位于面部、关节、腱鞘部位

13、及其附近,或者伴有深部组织的缺损等,均应视为须植皮的范围。,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以骨性标志为准,或末节指节缺失超过甲床根部水平切面】,第三章 肢体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关节活动受限是指:除拇指外的其余四指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由于肌腱、神经、关节囊等损伤,导致一个关节的活动度丧失50以上,或两个关节的活动度均丧失25以上的情形】(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右3、4、5掌骨骨折,右3、4指离断伤,5指末节脱位,一手除拇指外,其

14、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除外。【足损伤出现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可参照本条】,内侧楔骨及第四跖骨骨折,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轻伤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单纯性骨皮质损伤,如未达髓质的骨质砍痕和骨皮质翘起等】,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髁上及髁间骨折,髋 臼 骨 折,股骨粗隆间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胫骨上段骨折外固定器固定,尺桡骨及尺骨鹰嘴骨折,髌 骨 骨 折,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胫骨下段青枝骨折,第三章 肢

15、体损伤,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注 大关节包括肩、肘、腕、髋、膝、踝等关节,其脱位多见于肩关节、肘关节和髋关节。关节功能障碍掌握在关节活动度丧失达10(20)以上。,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注 气胸分度:少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以下;中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50%;大量

16、气胸为一侧肺压缩50以上。血胸分度:少量血胸100500毫升或肋膈角消失;中量血胸5001500毫升或平肩胛中部;大量血胸1500毫升以上或超过肩胛中部。,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气胸致肺压缩的公式计算:肺被压缩的面积患侧胸廓面积患侧肺的面积/患侧胸廓面积100 如胸腔内气带的宽度相当于患侧胸廓宽度1/4时,估计肺被压缩35;如气带宽度相当于患侧胸廓宽度1/3时,估计肺被压缩50;如达胸廓宽度的1/2时,估计肺被压缩约65。关于皮下气肿的较大面积掌握在颈前部或一侧胸廓面积的1/4。,血 胸,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注:胸部(或上腹部)在受挤压瞬间,

17、伤者反射性吸气后声门紧闭,气管及肺内空气不能排出,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使胸内压力骤增,迫使右心血液经上腔静脉逆流入无静脉瓣的头颈部静脉,引起头面部、胸部和颈前上部的小静脉过度充盈和广泛的毛细血管破裂,形成上述部位的皮肤紫绀、口腔粘膜和眼结膜淤斑等。,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锁骨骨折、肱骨结节骨折,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注:明显变形指如一侧乳房的萎缩、乳房一个象限的凹陷或瘢痕疙瘩的形成等;部分

18、缺失指一侧乳头的缺失或伴有乳腺组织的皮肤缺损等。,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根据胃镜、腹腔镜、B超、CT、MRI等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和体征认定;肺、肾、膀胱、肠系膜(挫伤或血肿)等可参考此条】,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大于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原则上不单纯以此条定轻伤】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儿童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掌握达8平方厘米,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

19、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排尿困难须经导尿管排尿;睾丸、精索、附睾积血参照本条。】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测量创口长度应在阴囊松弛、阴茎非勃起状态下测量;阴囊开放性损伤、阴茎贯通创参照本条。】,阴茎、阴囊挫伤,阴囊血肿,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注 肛裂 指肛管皮肤全层的破裂。肛瘘 指肛管或直肠与肛门周围邻近组织,器官因某种原因所形成的不正常通道。肛门直肠狭窄 指大便变细、变扁或大便困难,甚至可出现肠梗阻症状者。狭窄程度的检查:轻度狭窄食指可顺利通过,但麻醉下两指不能通过;中度狭窄的孔径在

20、1cm左右,小指可通过;重度狭窄的孔径在1cm以下,小指不能通过,仅容小指尖或棉签通过。,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必须有确证的尿妊娠试验阳性,临床检见排出物有胚胎组织如绒毛组织】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L5椎体骨折,环枢关节半脱位,L5椎体滑脱,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注: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是指(短期指1个月内):脊髓震荡 脊柱外伤后所产生的暂时性脊髓功能障碍,在肉眼和显微镜下看不到脊髓明显的病理改变,并于伤后十几分钟或数小时后脊

21、髓功能可完全或近于完全恢复。脊髓休克 指脊髓损伤后损伤节段以下的感觉、运动和反射的消失,以及伴有膀胱、直肠的功能障碍,约需2至4周后其腱反射、感觉和运动才能相继逐渐恢复。,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依据“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轻伤时,必须同时具备:确证相应部位受到直接或间接暴力的作用;必须有CT或MRI等影像检查证实有椎间盘突出,而 且相应椎体骨质、间盘无明显退行性改变;伤前无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体征;选项:存在椎体骨折或滑脱。否则只可进行伤病关系评定!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累及髋臼,双侧耻骨支、坐骨支骨折,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度5

22、%以上(儿童3%以上);深度2%以上(儿童1%以上);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五章 其他损伤,注 烧伤程度分类:(1)轻度烧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烧伤;(2)中度烧伤:总面积在1130之间或面积小于10的烧伤;(3)重度烧伤:总面积在3150之间或面积在1120之间的烧伤;或总面积虽不到30但有复合伤或合并伤,或已有休克或有中度以上的呼吸道烧伤;(4)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上或在20以上的烧伤。,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较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 损伤

23、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肌层或关节腔内】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章 其他损伤,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神志清楚,精神紧张,诉口渴,皮肤粘膜开始苍白,温度开始发凉,脉搏100次以下,有力。收缩压正常或稍升高,舒张压升高,脉压缩小。尿量正常。估计失血量800ml以下,占全身血容量20%以下。(中度8001600ml,2040%;重度1600ml以上,40%以上。),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 一条。跨部位或多部位的创口(疤痕),单独不构成轻伤的,应按不同部位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

24、轻伤之长度,再将几个比值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构成轻伤;不包括头面部创口(疤痕)。,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的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体 会,1、从严按照标准进行鉴定;2、可上可下的损伤程度评定以下为主;3、危及生命的损伤即时评定,导致残废 的损伤根据结果择时评定;4、有争议的案件对照“第二条”进行平 衡;5、以病为主的损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疾病部分参与的损伤应降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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