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定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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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内蒙古人口计生培训中心2011年7月,第一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 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 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民 法,行政强制法

2、,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 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2、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婚 姻法、妇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 法等3、国家行政法规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 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三、我国立法变化趋势,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立法60年,四、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3、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3、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5、地方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6、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的市、特区制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

4、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十八项权利)。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

6、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7、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家行政规章。,五、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其他行政规章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五、我国法规在执行中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国家对公派、自费出

8、国留学人员特殊计划生育政策);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异地法规;无法从惯例;法定与约定的法律优先顺序。,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共7章47条。(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2、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利)和义务。3、把依法管理

9、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1、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涉外生育政策由国家制定。2、改革生育许可制度取消依法结婚夫妇的第一个孩子需要生育行政许可的制度。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8项基本权利、7项特别权利。4、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制度项目准入、人员准入.未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非法的。5、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6、重视计划生育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7、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五)公民实行计划

10、生育的权利,公民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禁止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妇女;在生育权方面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并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公民享有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公民享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11、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六)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12、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讨论:公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怎么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点(详见咨询技能136-139页),(1)生育政策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准则和规范。生育政策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2)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13、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孩,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层面的生育政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各地的生育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作出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如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对其作出了再生育的特别规定。,(3)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种类,4大类:一孩(所有城市、江苏、四川);农民独女户可生二孩(2

14、0个省);农民可生二孩(5个省:云南、青海、海南、新疆、宁夏);少数民族、归侨、残疾等可生二孩或多孩。2种情况:全国除河南外均开放“双独”生二孩部分省(市、区)农村开放了“单独”可生二孩,(4)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发200234号)规定:(1)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2)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

15、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5)国家对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发2002 34号)规定:(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

16、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主要看第二条,如果他/她的2个儿女不在内地定居(以户籍为准),你可以再生育一个,如果你婚后入港澳籍,按港澳生育政策办。据了解,香港是没有计划生育这个规定的。,(6)申请生育的程序,(八)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家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计划生育

1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一)、基本情况2009年5月11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25条。(二)、主要内容(详见咨询技能154页始)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两地应互通信息;明确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获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二)主要作用,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城乡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况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1年10月日起施行。共

18、6章46条(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三)重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3、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

19、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 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对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况本办法2002年8月2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配合人口计生法),共十五条。(二)主要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关法律责任。,(三)主要作用用法律和经济

20、手段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确保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综合措施效果的发挥。(四)重点掌握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补偿性的行政收费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同居生育者、政策外生育的原配夫妻、政策外生育的再婚夫妇、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符合政策的再生育者。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

21、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它途径所得到的现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

22、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1)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2)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征收;(3)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地方

2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相继制定或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四川重庆城乡实行一孩政策,加照顾生育二孩政策;3、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特别规定(维吾尔族、藏族、总人口少于10万的少数民族);4、海南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特别规定;5、湖南等省区关于对涉嫌违法生育夫妇启动亲子鉴定的规定6、一些省区对对跨省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特别规定;7、湖南对非法到港澳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湖南省条例关于对涉嫌违法生育者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

24、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当事人拒绝配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其违法生育。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42条(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颁布,2001年1月1日施行。共7章37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25、11月6日发布并实施。共12条。,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共7章56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实施,共5章26条(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月9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25条。(八)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

26、办法(试行)2006年7月14日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共9章47条。,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宪 法,宪法(1982年)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二、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

27、1986年4月12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共章条。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重点掌握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民事责任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宣告公民社会失踪与社会死亡制度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节 人 身 权第九十八条

2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

29、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30、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

31、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民法通则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

32、或者损毁的。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8条),三、婚 姻 法,(一)基本概况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2001年4月28修正,自1981年月1日起施行。共6章51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二条(第三款)实行计划生育。,婚 姻 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33、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

34、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取消1994年10月27日办法单位证明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 姻 法,(三)婚姻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四)禁止结婚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各国有关立法看,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由于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且有将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

35、的疾病。,附录:中国血亲关系图 曾祖 祖父、祖母 外祖父、母 姑姑 婶叔伯伯 父 母 舅姨 代丈妈 婶父母父 亲 亲 舅妈 堂堂 弟哥自 己 姊妹 兄姊 妻(夫)代 弟妹 侄侄 儿 女 代 女子 子 儿 孙 孙 外 外 子 女 孙 女,(五)无效婚姻1、重婚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中的犯法与犯罪规定,非法同居犯法重婚犯罪近亲结婚犯法已

36、达法定婚龄,双发都没有存续的婚姻关系,自愿同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不犯法,也不犯罪。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既是无效婚姻,也是违法行为。无论何种原因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四、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 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39条。(二)法律要点 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转染病;有关精神病。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如果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

37、,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生可以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由有农村接生员资格的人员消毒接生。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或处罚甚至刑罚等。,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

38、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本法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五、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基本概况 1991年9月4日颁布,2006年12月29日修订,共7章72条。(二)主要内容家庭保护: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

39、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学校保护: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社会保护: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妇女权益保障法,1、基本概况: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越8日修正。共9章61条。涉及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

40、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2、六大权利(权益)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文化教育权益-妇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女童享有9年义务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财产权益-妇女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妻子与丈夫享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同等权益.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受国家保护(第三十八条)。婚姻家庭权益。女方

41、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生育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3、法律要点对妇女给予劳动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基本概况: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0月日起施行。共6章50条。2、主要内容: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

42、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3、相关条文第四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八、其他法律,(一)刑法,刑法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法律。违法生育犯法不犯罪,非法医疗活动既犯法又犯罪,严重时要受到刑罚。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管制、拘役、判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讨论: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者可不可以刑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了掌握其收入情况和财产转移情况可否对其家庭电话和手机监听?没有

43、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有没有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运输、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第三条法律明文

44、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和计划生育有关的犯罪行为,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主体违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性别选择(主体违法);妨碍计划生育公务;计划生育管理活动中的暴力侵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计划生育干部渎职罪。,计划生育管理中是否可以关押计划外生育者?,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45、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民是否可以暴力阻止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伪造、变卖计划生育证件该当何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46、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医务人员何种医疗行为涉嫌犯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行医、计划生育手术的犯罪行为,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

47、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信息也是犯罪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4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财产罚没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不能随便剥夺非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49、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劳动法,1、基本概况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13章107条,2、劳动法关于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

50、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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