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学2市场信息规制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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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市场信息规制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征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是消费者主权理论。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以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2、消费者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3、国家援助消费者的原则4、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5

2、4条又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特征:消费者是公民个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是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的个体。,思考: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如何理解“为生活需要”?如购买奥迪A6消费者是购买者并使用者还是购买者或使用者?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单位是消费者的地方立法海南省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购买汽车纠纷一 朱先生于2005年

3、8月,以购车受欺骗为由,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将其受骗所购车辆退还汽车销售公司,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2005年11月30日的一审判决、2006年6月5日的二审判决均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个人的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有不同。但法律调整的应当是社会的普遍关系,在于整体调整而非个别调整。同时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即人们为生活和发展最终消耗物质和精神

4、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纠纷二 2002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

5、04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医疗纠纷案 2000年5月4日凌晨3时20分,在娘胎里才呆了31周的严龙明出生了。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对严龙明的出院诊断为:“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低钾血症、呼吸暂停”,并对其进

6、行了给氧治疗。2000年10月27日,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眼科医院确诊小龙明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已丧失视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严龙明为二级伤残。2002年4月,严龙明的父亲严金水从相关的医学资料中了解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与氧中毒有关。他认为是保健院在诊治严龙明过程中长时间、高浓度持续输氧,致严龙明视网膜病变而双目失明。这年12月10日,2岁的严龙明作为原告,向香洲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珠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治过程未违反新生儿科诊疗常规,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存在过失。,香洲区法院认为,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在对刚从保健院出院后的严龙明进行身

7、体保健体检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香洲区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判决:严龙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由市保健院赔偿190836元,中医院赔偿26690.8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严龙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来作为确定赔偿依据。裁决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向严龙明赔偿304804.75元,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向严龙明赔偿50730.25元。理由: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医疗设备向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手术等服务,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而患者则按规定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关

8、系。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按国家规定供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

9、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知识获得权,监督权,自主选择权,1、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

10、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公平交易权 获取赔偿权2、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行为侵犯了刘某哪些权利?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维护尊严权 保障安全权,经朋友介绍,原告于2004年6月3日、6月14日以及6月28日分别购买被告推销的“弘泽堂绿色动力益康胶囊”共18盒,总共支付给被告2830元,但被告没给原告开正式发票,仅开具购买货物售后服务单5张。原告曾要求被告开具正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给开具正式发票。被告让原告在上述5张购货、售后服务单上认真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11、和联系电话,以及邮编。被告曾声称原告填写的个人信息材料仅作销售档案用,决不外露给其他的第三人,并为原告保密。但被告出尔反尔,以营利为目的,在2004年年底印制了大量弘泽堂事业手册,进行推销“绿色动力胶囊”广告册散发宣传,并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材料登录在弘泽堂事业手册中。,自2005年元旦以后,原告家的电话铃声三天两头接连不断,没早没晚响个不停。来电话者均为市内、外埠的第三人询问食用被告售品“绿色动力胶囊”的情况。原告家中除丈夫、女儿每天上班外,八旬老母也与李女士共居一起。但夜间11、12点几乎天天都有干扰电话,造成李女士丈夫和女儿上班精疲力竭,李女士的母亲血压、心脏病复发。全家均不得安宁,苦不堪言

12、。综上,被告擅自将原告姓名、住址、电话以广告方式散发给社会大众,印制弘泽堂事业手册进行非法传播,被告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和隐私权,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所有散发广告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3000元。,思考:个人信息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五、消费者的义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义务。加强自我保

13、护的义务。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义务。投诉和举证的义务。六、经营者及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含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经营者的特征:(1)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2)在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指那些向消费者提供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3)经营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经营者的义务(1)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

14、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但不包括个体商贩真实标明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15、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c.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8)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不当免责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思考题1、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买100元返券50元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2、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置监

16、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置的名称标牌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D餐馆规定,顾客用餐结帐时,餐费低于5元的不开发票,七、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性质: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起诉(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4)提请仲裁(5)起诉,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

17、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

18、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八、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和服务者的责任:消

19、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举办者与出租柜台者承担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3)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明知或应知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指明广告主名称和地址的

20、,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思考题: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丁公司,2、侵犯财产权的责任形式一般交易方式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邮购方式 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应当按

21、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收款方式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欺诈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退一赔一)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注意:不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只要有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欺诈思考:

22、知假买假是否适用“退一赔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客观归责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思考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

23、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A将已过有效期的商品上的日期涂覆而销售该商品B谎称某国产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C销售未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第二节 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认证认可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产品质量信息法律规制的范围(一)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不包括天然品和初级农产品必须用于销售的物品除外情形:不动产不作为产品对待,如建筑工程军工产品除外

24、,(二)产品经营活动的适用范围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注意:储存、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法二、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生产者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正确表示的义务。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各种不同产品并依附于产品或其包

25、装上的各种表述和指示。(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3生产者对特殊产品包装标志的说明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

26、,主要是指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对于这些特殊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生产者的其他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义务1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2销售者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义务。(1)销售者不得销

27、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2)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3)销售者不得伪造成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产品质量信息规制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信息的监督机关主管部门:国家、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监督管理局(二)产品质量信息的监督检查制度1、产品质量信息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有三类:(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28、品,如食品、药品、易燃易爆品等。(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计量器具、钢筋、水泥等。(3)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群众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等,2、主要形式有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地方性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统一检测等。抽查原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四、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一)瑕疵与缺陷瑕疵,合同法上的概

29、念,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不符合该标准。”(二)产品瑕疵责任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 售出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承担瑕疵责任的主体:销售者(享有追偿权)3、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三)产品缺陷责任,2002年2月5日,宏信化工公司与干燥设备厂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

30、同,约定,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购买干燥机一台,单价7万元,质量按行业标准,三保期六个月,供方指导安装调试。2002年3月20日,干燥设备厂安装调试完毕干燥机,交付使用,宏信化工公司付清全部货款。2002年7月29日下午2时50分,宏信化工公司在使用干燥机过程干燥硼氢化钾的过程中中发生爆炸。经认定,认为该干燥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装置,干燥系统的设备本身也未有接地,在干燥时产生的静电不能导除,产生静电积聚,最终酿成静电放电,导致爆炸。宏信化工公司2002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干燥设备厂返还设备款7万元,并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原材料损失14000元。干燥设备厂辩称:被告生产的

31、产品符合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干燥机只能用于干燥水份,不能用于干燥酒精,原告对标的物使用不当导致7月29日的爆炸事故,根本原因在原告。,法院审理查明,宏信化工公司用干燥机烘干的是硼氢化钾中所含的水份,乙醇是用于硼氢化钾生产后道工序加工中的洗涤溶剂。未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且干燥机的说明书和机器上均未有法律规定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宏信化工公司使用乙醇进行洗涤并不构成对设备的使用不当。,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1)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产品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内在

32、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3)免责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情形(1)销售者自身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使他人损害。(2)销售者非自身过错致产品存在缺陷,但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并且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3、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33、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4、主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失5、其他责任主体(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检验结果不实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认证机构违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

34、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1)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思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呢?(2)赔偿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概念指对

35、于流通中存在缺陷的产品,在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措施。(二)方式:主动召回 强制召回(三)立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实施)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 分类实施:2004年10月1日M1类车辆(9座以下客车,包括驾驶位)2006年8月1日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2、缺陷和召回的概念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6、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召回: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3、召回程序(1)主动召回程序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程序:制造商向主管部门提交汽车产品缺陷报告制 定召回计划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召回公告,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通知缺陷 发布召回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缺

37、陷情况供公众查询)并备案 按计划实施召回 按计划提交召回阶段报告和召回结束总结报告 主管部门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合格,召回结束;不合格,继续召回(其他补救措施)(2)指令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程序:主管机关发布指令召回通知书(制造商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制造商提交召回计划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被批准,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制造商发出召回通知书并备案 在指定媒体发布召回通知,采取召回措施 制造商每3个月向

38、主管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主管机关根据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用更有效的召回措施)制造商提交召回完成总结报告 主管部门审查召回结果 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责令再次召回,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4、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2)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3)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1.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正

39、确的有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3、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炸,致

40、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4、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有?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

41、承担赔偿责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计算,5、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的民事补救方法有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

42、赔偿责任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节 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一、商业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体现在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调整的广告是商业广告。特征:(1)商业广告的目的是营利。(2)商业广告的主体是特定主体。(3)商业广告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性的信息传播活动。(4)商业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宣传方式。与公益广告、政府广告、新闻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区别?,二、商业信息广告活动法律规制的对象规制的对

43、象: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3、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三、商业信息广告活动的广告准则是指广告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是判断广告内容及其形式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一)商业信息广告活动的一般准则1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2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广告用语应当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广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5

44、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等方面的内容。6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7广告表述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正确,没有误导倾向。8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9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10广告不得妨碍我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二)商业信息广告活动中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商业信息广告活动中的特殊商品广告是指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准则。(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2)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3)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比较的内容。(4)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

45、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誉和形象作证明。(5)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禁止作广告。(7)治疗肿瘤、艾滋病、计划生育药品、假药、劣药等药品禁止发布广告。,2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1)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3烟草广告的特殊准则。(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

46、、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字样。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广告法第19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四、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主要适用于非法经营广告或越权经营广告的行为。(2)责令公开更正。主要适用于虚假广告行为。(3)没收广告费用。主要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违法广告行为。(4)停业整顿。主要适用于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主发布禁止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5)罚款。主要适用于虚假广告行为、无权或越权

47、经营广告的行为以及新闻广告的行为。(6)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二)民事责任1、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与责任性质(1)广告主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任: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

48、其他侵权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3、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的10种责任的承担形式是可以适用于广告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第四节 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一、价格和价格法概述1、价格我国价格法调整的价格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

49、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2、价格法价格法是调整市场价格信息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因定价行为发生的价格关系、价格运作过程中的价格关系、价格总水平的规制关系和价格监督检查关系。,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监测规定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二、价格的形式与构成1、价格的形式(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50、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3)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指定的价格。2、价格的构成价格的构成: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率、正常的流通费用等,三、经营者的概念价格法第3条: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何认定价格法中的“经营者”:(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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