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最新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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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最新分享)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章公司治理机构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八章税收和利泗分配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一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内经营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为单独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国家和省市各种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

2、利。第三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第四条公司是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管理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五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以投入的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出资人的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第七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托学校科技、文化、人

3、才、信息等优势,通过对学校股权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本结构多元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通过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纳税,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第八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学校广大师生的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九条公司依法向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条通过注册,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名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住所:*省*市校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性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不含金融、证

4、券、期货、保险);陶瓷文化传播;图书发行代办;广告;科技成果市场推广及创新创业孵化;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咨询服务;陶瓷文化及其他产品设计制作;房屋(场地)租赁、开发及物业服务;陶瓷文化旅游和陶瓷研修咨询服务;学前教育;酒店餐饮服务;超市经营管理;电商及快递服务;会展服务;服务师生的新兴业态开发。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出资人的意愿,以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为目的,主要以全部控股或者参股的经营方式获得股东权益,公司按以下方式建立:(一)依托的科技、文化、人才信息等优质资源,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

5、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人才培养、科技文化开发与企业之间的结合,转化学校的科技文化成果,孵化和发展高技术企业和文化企业,支持所投资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文化成果进行产业化;(二)依照公司法向所出资企业提供董事、监事人选;向所出资企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对这些企业进行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三)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以及分红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等,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跟踪监督和研究分析,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第十五条股

6、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东名称:证件号:*股东出资额:*元;股东出资方式:经营场地、房屋、货币资金等。股东出资比例:100%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全部缴清。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第六章公司治理机构第十七条是公司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权利:(1)审议批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一次性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决策;(2)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审议和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建议;(3)聘任或者解聘监

7、事,指定监事会主席;(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制定、补充、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八条股东义务:(1)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2)资产公司组建后,及其所属的院、系、处,所(单独核算的单位除外)不再以出资人身份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3)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4)履行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学校应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执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日常管理权,由学校分管资产公司的领导担任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分别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室、资产管理处、计财处、资产经营公司、审计处、产学研合作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代表出资人(股东)利益,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签定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自主权;为资产公司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第二十条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9、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学校负责,成员5人,设董事长1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检查股东各种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各种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一次性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投资计划,负责20万元以上投资方案的前期论证;(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10、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经股东同意,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主管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13)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务所。(14)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并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15)股东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11、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会主席1人,其他监事2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向股东提出提案。(5)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12、二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第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报学校批准,董事会聘任;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确认,报学校批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决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拟订公司的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四)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七)提出投资

13、、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等预案;(八)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主管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议,报经学校审议;(九)聘任以及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十)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十一)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十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一条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以及公司所出资以外的其他企业和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第三十二条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一)贯彻*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二)公司因经

14、营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投融资情况等重大的事项,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四)公司如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方式,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财务主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公司临时负责人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15、被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的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做出会议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做出记载。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和股东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股东财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

16、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的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章税收和利润分配第四十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不低于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当先利用

17、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中,按照股东与资产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比例和数额上交股东,进入股东的年度财务结算;(3)根据股东决议,在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仍有未分配的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公司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的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

18、管理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考核。第四十五条经股东同意,可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公司总经理的奖励由股东决定;对公司中层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提交董事会决定。第四十六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

19、法规相抵触。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股东审核批准后生效。第四十九条以下变动形成公司章程的修改:(I)变更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更改公司的经营范围;(3)变更注册资本金;(4)由于股东的意愿,或者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5)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6)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第十一章终止与清算第五十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1)经股东批准,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2)股东决定解散;(3)因为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

20、利益,被依法责令关闭;(4)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第五十二条公司因第四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原因终止的,由股东委派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2)通知或者以公告方式告知债权人;(3)清缴所欠税款;(4)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5)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因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

21、处置公司财产。第五十五条公司清算的资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偿付所欠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3)偿付所欠税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收附加基金等;(4)偿付公司的债务。第五十六条在非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第五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供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对【章程】作相应的修改。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涉及的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股东的决定执行。第六十条股东批准的本【章程】的相关细则,均应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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