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充电桩合作经营合同(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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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充电桩合作经营合同篇1甲方(场地提供方):乙方(电源提供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充电桩合作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合作宗旨1.1甲方负责管理位于小区(下称“小区”),邀请乙方建设充电桩,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1. 2乙方安装的充电桩信息如下:数量:型号:功能:安装具体地点:具体以乙方实际安装的充电桩为准。费用2.1甲方有权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元,但不得向乙方收取场地租赁费。2. 2乙方承担充电桩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成本、人工成本等,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2. 3乙方按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1)乙方承担电费标准:人民币元/度,如供电公司的电费标准调整,甲方有

2、权按调整后的电费标准收取电费。(2)乙方在充电桩内安装计量电表,电表每个月抄表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抄表,并做好记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作为下次抄表依据。2.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其他费用。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如事实上仍在使用充电桩,则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3.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进场施工,并应在合作期限开始前使充电桩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3. 3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保证本小区不再引进第三方提供充电桩服务,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无法弥补乙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车棚、适合停车的场地等,供乙方安装充电桩设备。3.2 甲方须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提供最近距离电源接入点,因施工安装所用电由甲方承担。4. 3甲方承担充电桩等设备看管责任,如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取证和索赔等事项。4. 4如甲方为乙方代售充电卡或代为收取费用的,则售卡费用和所收取的费用应在3天内及时返还给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截留或侵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负责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2 乙方需做好用电设备安全提醒及操作说明工作。5.3 乙方负责维护、维修充电桩,确保充电桩

4、能够长期正常使用,如发生设备或充电等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修复。5.4 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电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62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或者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事项7.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7.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经

5、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该等修改、变更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7.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的条款。(以下为签署区域,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小区充电桩合作经营合同篇2甲方:身份证:电话:乙方:身份证: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合作经营发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经营项目合作范围为美发美容,双方共同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健康

6、许可证件。第二条合作分工二人共同拥有对美发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主要负责店内管理,产品和技术乙方负责招聘广告宣传,设备采购。第三条合作方式已存在店铺内设备和美发用品材料共计万元。店内年租金为万元。共计店总价值为万元,合伙期限出资额,甲方以无债务店铺出让股权邀盟乙方合作,共同经营方式。要求乙方出资在年月号前将元现金融资与甲方,方式为现金交付。第四条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人甲方占%的股份,合伙人乙方占%的股份。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方负责店内经营,每日统计店内营业状况,绘制营业额表和进货成本表,店内开销须会知乙方知晓,双方信息一致。1、工资分配:按合伙人在工作

7、中以提成的方式来计算,经双方商议按个人所做营业额的%来提成。2、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后所剩盈余然后甲。乙按照股份额来分配。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担保责任承担。第六条退伙、出资的转让1、退伙必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推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按照正常经营损失风险进行赔偿。2、创业初期的.出资充做公用,不得一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经营运转资金每月盈余以号为节点存储。甲乙双方如有动用盈余运转资金,须征得对方同意。动用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比例,年终

8、分红结算当扣除动用金额。3、出资的转让:如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股份,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甲乙两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纠纷的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八条违约责任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S小区充电桩合作经营合同

9、篇3第一条约因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地址为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地址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第二条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10、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一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 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1. 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2. 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

11、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3. 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4. 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第三

12、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3. 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5.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5.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5.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

13、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提成费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

14、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5. 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一年,以后,每年递减5.4.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一年月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5 .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15、第六条技术培训6 .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 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6. 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6. 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

16、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7. 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优先条款8. 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9. 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10.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

17、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一年。第九条合营期限1. 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9.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0. 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

18、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第十条仲裁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10.2. 若于三十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10.4.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1

19、1. 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2.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2.1.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合同文和工作语言13. 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其他13.2. 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13.3.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份。14. 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14.1.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天,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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