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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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学,陈 春,第五编 保 险 法,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略。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投保人投保多少金额,当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必须承担多少给付的责任,无须调查损失的有无和大小。,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特点:1.主体特征:保险人须为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且 不可兼营财产保险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2.是定额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保险人 依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3.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4.其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A.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 给付条件的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的保险。C.疾病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残 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其余分类,略。说

3、明我国人身保险中绝大多数是自愿投保的,目前只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一种强制保险。,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意: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他人,受益人可以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胎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常有不同组合,具体略。,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二、受益人的产生及种类、指定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法定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顺序:1.原始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3.法定受益

4、人。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未确定的,则视为均等。四、受益人的变更1.被保险人有权独立变更受益人,无须经投保人同意。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变更受益人时,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在保险单上批注。,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略,自学为主。,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不可争条款(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经过保险合同特约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保险合同的约束力的条款。说明:投

5、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2.宽限期条款:保险合同约定的、允许投保人缓交保险费的期限的条款。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不构成违反保险合同。但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说明:宽限期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3.中止与复效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

6、因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使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申请补交保险费,以求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说明:投保人复效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复效的保留期间为保险单中止效力后二年。被保险人仍符合人寿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投保条件。投保人申请复效应当一次交清欠缴保费。复效申请应当经保险人同意。,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4.不丧失价值条款: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说明:旧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只有在投保人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足二

7、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而最新保险法则没有区分投保人是否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人都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5.误报年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对误报年龄的,保险人有权按真实年龄更正。说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等。,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6.自杀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二年,方为有效。说明: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8、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订立形式:1.法定保险,当事人之间无需专门订立保险合同。2.自愿保险则由当事人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特殊要求:1.保险人须为专营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可为法人或完全行为能力人。3.被保险人须为自然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

9、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费能力。,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按期交付保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强制 投保人交付。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索赔。4、保险人依法理赔。,课堂练习,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D)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D)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A.保险合同订立;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发生2.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

10、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何种情形下,会造成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BD)A.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B.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C.超过约定的期限五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D.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 A.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D.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4王某于20

11、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5.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不正确的为(BC)A.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 B.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单独指定C.投保人可

12、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而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6.张某为其62岁的母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3年后,张某的母亲因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ABCD)A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B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C如果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假设张某与母亲在同一车祸中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D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7、甲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险,指定其母为受益人。甲有妻子和一未成年女儿

13、。一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下列处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B.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女继承C.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女和甲母共同继承D.该人寿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甲母8、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死亡、伤残或发生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9、雇主为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险,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错),案例:张某于2006年5月8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一份。张某已交付了2006年、2007年两年的保险费,但没有按期交付2008年的保险费。200

14、8年7月28日,张某以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半年多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肺气肿,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明显缓解。出院后,张某于2008年9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张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8年11月张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张某之子甲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甲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张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肺气肿的情况,于是拒绝了甲的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什么是复效条款?(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答:(1)复效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如果重新具备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并希望合同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2)法院应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保险合同的复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投保人有复效的意思表示;第二,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第三,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第四,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本案中,被保险人在确诊为肺气肿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但投保人在复效时并未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属于故意告知不实。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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