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大栅栏税务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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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大栅栏税务所,会议主要内容,一、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要求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工作,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2013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纳税资料,在完成网上申报后,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纸制申报资料报送税务专管人员,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

2、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类的问题提示,有的企业反映:离线申报系统在初始化时出现没有对应的应用,连接远程服务器失败。部分证书用户企业反映系统初始化时显示不能正常登录。解答:(1)系统提示没有对应的应用多数情况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填写基础信息登记表所造成的。(2)远程服务器连接失败是由于网络拥堵造成的,根据信息化部门反馈短期内此问题无法完全解决,因此应尽量错开申报高峰期,尽量提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3)如

3、出现证书用户无法正常登录离线客户端软件则请纳税人联系CA证书制作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小型微利企业在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离线客户端申报时需更新软件审核公式,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审核质量。,四、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基础信息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的金额单位为万元。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写要求:主表16行,对应填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3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4、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五、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

5、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

6、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六、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三)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2、享受税收优惠的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事项,1、事先备案事项主要看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第2至3页相关规定。就目前所里掌握的情况,我们所的企业主要涉及的是:第(6)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

7、所得税第(7)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第(8)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第(9)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第(11)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专制企业减免税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

8、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八、申报系统更新,大家看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第4页。,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一、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政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

9、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预缴申报时,须向主

10、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预缴减免。3、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进行预缴减免的,应在汇算清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4、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年度申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

11、,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

12、总额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提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5、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6、北京

13、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2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形式,按照损失情形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1、企业在正常经营

14、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一般规定采取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具体要求,(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

15、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在未实现网上申报前应提前申报),(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提交: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2.申请报告3.提交资料清单4.公告规定的损失证据资料具体报送要求:1.专项申报表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专项申报表,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2、报送时间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三部分,2012年政策变化要点及相关业务问题,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二、国家税务总

16、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8号)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备金税前扣除,主要内容,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 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凡涉及到的企业看: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第5、6页,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变化点,1、明确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2、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入支出应单独核算。3、明确了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的具体范围。4、细化了搬迁中对于

17、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取消了原文件中对于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新旧文件最大变化)。5、搬迁时间发生变化,由规划搬迁次年变更为从搬迁开始计算。6、提出了“搬迁完成年度”这一概念。7、增加了对未弥补亏损企业税务处理的说明。,政策衔接,(一)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本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18、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提示: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一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方式1:用工单位向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费用税收处理:用工单位区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可以作为相关费用计

19、算扣除的基数。,支付方式2:用工单位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派遣用工支付工资薪金、福利费等费用。,税收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1、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应该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如果能区分,则区分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不能区分,则按照管理费用税前扣除。2、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全额计入收入总额;向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等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注意要点:,1、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支出只能有一方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福利费性质税前扣除,不能双方都作为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

20、除。2、工资薪金可以作为相关费用计算扣除的基数。3、工资薪金、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执行。,(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要点提示:税法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

21、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证券代理机构受客户的委托代其从事买卖证券业务,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入场费、席位费等手续费,属于为取得证券买卖佣金发生的成本,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

22、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要点提示:1、扣除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2、申报表填写:纳税调整填入附表三40行“其他”,(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出台背景:在筹办期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上述费用在生产经营期如何税收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要点提示:1、明确了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

23、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没有收入的限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2、明确了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性质:筹办费,按照筹办费的规定处理,(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

24、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需满足条件:(财税201170号),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

25、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不征税收入税收处理:,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2、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应的支出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申报表填写:在5年内会计上确认收入的金额作纳税调减,会计上确认支出形成的费用作纳税调增。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的金额作纳

26、税调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可以按规定扣除。,(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减少税会差异,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出台背景,18号公告总局解读认为:根据股权激

27、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原则上认可股权激励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薪酬制度安排,允许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只是在列支时点上比会计费用相对延后,列支金额有所不同。注示: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企业散会后可单独咨询。,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备金税前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

28、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要点: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并且不计算在另一方扣除限额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政策变化点,1:扣除比例:增加了化妆品销售企业可以扣除30%2:分摊扣除规

29、定(1)分摊扣除推广到签订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文件取消了“部分行业”的词语限定。原政策仅限于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2)取消了分摊方向的限制 原政策规定:饮料品牌使用方将其扣除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扣除。新政策规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在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以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没有分摊方向限制(3)取消了分摊扣除的具体要求 新政策没有对分摊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再做规定。,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要点提示:1、适用企业范围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

30、企业 2、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以及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3、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不具有贷款性质,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220号)的规定趋于一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

31、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政策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政策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政策提示,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3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提示,2、担保赔偿准备: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3、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未到期责任准备: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务操作,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1、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4、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要求:1、2013年3月20日之前完成申报工作。2、人数多的单位尽量采取集中代理申报。3、相关政策看宣传手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工作要求:,1、每月月底前完成上一个月的明细申报2、明细申报总金额必须与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一致,否则无法打印个人收入完税凭证。,感谢大家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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