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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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1,2,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3,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布置,近期咨询热点问题,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一)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

2、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问题: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现正处于试经营状态,请问今年我司是否需参加汇算清缴?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

3、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贵司需要参加汇算清缴。,(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四、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下列电子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

5、子数据;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数据;资产负债表电子数据;利润表电子数据;现金流量表电子数据;,(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报送下列电子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数据;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数据;资产负债表电子数据;利润表电子数据;现金流量表电子数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电子数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其中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事项可在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办理;其他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优惠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先行办理并完成备案,申报时需带备减免税备

6、案登记告知书等相应批复。,注意:(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保送的资料:(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以上表格可登录黄埔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收优惠类“模块下载,小型微利企业有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7、,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1、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

8、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注意:(二)其他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可登录广州市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国税)”模块或黄埔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收优惠类-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9、报送资料要求”模块下载,注意(三)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纳税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应增加报送的资料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总分机构企业的组织架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划拨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等内容;市局制定统一的有效证明格式跨地区经营汇

10、总缴纳所得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其他有关资料。,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应报送以下资料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内容(具体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总机构出具的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总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其他有关资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

11、据;,6.年度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7.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开业日期(以营业执照为准)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可不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问题:企业如何获取这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信息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备案名单查询”栏目,可以查询到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质情况。,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注意:以上纸质资料全部都需要加盖企业公章,五、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

12、,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六、咨询途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报表格式的下载,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七、法律责任,(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

1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八、其他,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我局加强对异常申报查账征收企业的管理工作。将利润率低、税负低、长期亏损和微利企业、纳税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收入确认部分,税前扣除部分,优惠政策部分,其他部分,(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

14、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008年1月1日,2010年11月25日,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5日之间取得的上述收入,已经享受的递延收入部分不再追究,就未计入

15、收入的部分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对于2010年11月26日以后,再发的上述收入均没有递延的概念,一律按照新法的规定一次性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

16、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事项:(一)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二)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如果租金收入是按实施条例规定一次性计入收入的,缴纳的营业税也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按国税函79号文规定的配比原则,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缴纳营业税的税前扣除跟随企业会计处理。,(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17、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解读:本文件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具体指: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

18、事项的日期,(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粤国税发20103号文规定,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

19、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00902版;(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免税收入,(一)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20、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二)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全国总工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21、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部门:一是经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二)政府部门资格不需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三)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由认定部门每年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四)注意事项:对以前有资格

22、而当年没继续获得资格,不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五)名单的所属年度要求: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六)注意事项:企业发生捐赠的年度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年度,都要符合名单所属年度的要求,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3、。,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四)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24、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5、问题: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生产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也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解答】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应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生产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相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计算

26、基数。,(六)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按相关规定允许企业当期税前扣除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七)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有关的规定,已在2010年度预缴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

27、及时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确定2010年度和下一年度(2011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特别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10、2011年度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年度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

28、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对应”金额”栏次内。,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

29、(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

30、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

31、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

32、的具体界定问题(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四)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

33、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4、有关问题: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

35、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

36、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问题: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8年亏损,那么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8年的亏损?,【解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

37、关对企业调增的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8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

38、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三)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

39、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

40、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

41、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总机构的已交税款并入“实际已交所得税额”计算当期“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三)

42、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四)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

43、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近期咨询热点问题,一、按照有关规定,我司将从7月至10月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请问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4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贵司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二、企业2009年招收一批下岗职工,并为该职工购买社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地支付给该企业社保补贴,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社保补贴款是否纳入企业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

45、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三、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确认为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6、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软件生产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应确认为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47、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五、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10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48、(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企业在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六、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49、?,【解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七、我们公司为高管人员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0、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该项政策强调企业必须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上述保险费,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则不得税前扣除。据此,你公司仅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八、请问今年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没有变化,企业在准备资料时有哪些具体要求?,今年的政策没有变化。请你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具体办税指南可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申请办税指南(可登录登录广州市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模块下载。,Than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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