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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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税管科 张颖2011年1月,2010年度税收政策要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2010年度税收政策要点,政策要点,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的扣除弥补亏损资产损失,收入确认,融资性售后回租与售后回购业务 相关政策:1、国税函【2008】8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注意: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未完全转移。,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满足什么条件 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

2、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人的所得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出租人的税务处理:基于对等原则,因承租人不确认销售收入和租金支出,而只确认融资利息为财务费用,所以出租人应只就投资的利息收入确认为收入总额,而不能确认购货成本和租金收入。,售后回购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商品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所得税处理

3、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收入确认,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收入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规定:(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

4、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关注点:1、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的需纠正。“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9号公告),例:A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8、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

5、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9号公告发布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一次性确认收入。,政策关注点:2、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 1.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可以这样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

6、变更手续没有变更,企业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一般股权转让所得不扣除留存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0万元。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0500050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

7、额中扣减。,收入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相关政策:国税函【2010】79号,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收入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所得

8、税处理相关政策:1、国税函【2009】98号 2、国税函【2010】79号,基本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视

9、同销售收入,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政策:国税函【2008】828号,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

10、;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政策要点:(一)财政拨款:区分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

11、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定标准:一是,依法收取-收费许可证;二是,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为不征税收入主要考虑:一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物,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其征税没有意义。,(四)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在国务

12、院,地方无权制定相关政策。,成本费用的扣除,扣除原则实施条例第28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3、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1、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国税函【2009】3号,工资总额的内涵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4条)“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1.原则: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包括:(1)构成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与国家统计局口径一致(2)职工福利费(3)“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

14、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5)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6)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差异分析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收上的工资薪金对应会计职工薪酬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两部分。,确认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

15、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政策把握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准予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工资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临时工。,2、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3、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

16、扣除。,职工防暑降温费:从2008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津政发200817号)2010年标准:月84元,年336元,供暖费补贴(2008年起)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20-115元,4、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新)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5、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

17、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6、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扣除标准 实施条例第41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一是向工会拨缴;二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18、扣除。,7、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实施条例第3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9、的数额的部分。,2010年汇缴规定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扣除标准实施条例第42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20、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规定财税【2008】1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63号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规定国税函【2009】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

21、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9、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43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主要是真实性的管理:证明资料: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

22、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必须如实提供。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地点。对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租赁交通工具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

23、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1、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12、职工食堂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新)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13、装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

24、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14、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新)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15、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比例 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要求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

25、用收据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范围: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26、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符合公益性捐赠社会团体名单 津财税政【2010】22号,特定事项的捐赠 国税函【2009】202号 财税【2010】59号 津地税企所【2010】8号财税(2010)107号,16、劳务派遣的税前扣除问题相关政策:津地税企所【2010】6号,17、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

27、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0395元。2010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1193元。,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8、人身安全保险 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36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19、财产保险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46条 企业参加

28、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2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44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

29、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特定行业的扣除标准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2008-2010)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30%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制造生产)相关政策:财税【2009】72号,广告费支出限定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弥补亏损,基本规定 所得税法第18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0、,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

31、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损失扣除后又收回的处理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

32、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

33、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资产,资产的范围和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最低折旧年限 实施条例第60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34、,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开办费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

35、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小型微利企业,特定优惠政策 财税【2009】133号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公司+农户”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号,高新技术企业适用范围 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31号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36、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37、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16号文要点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范围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不予加计扣除的规定相关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加计扣除形成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行业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免税收入的费用扣除问题 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企业取

38、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填表说明,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附表1表间关系 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2.第2行本表第38行。,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暂填写在附表一 第12行“其他”栏次中,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39、基数。同时,将上述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写在附表三 第19行“其他”栏次的第四列中,进行纳税调减。,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表内关系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2.第2行本表第31018行。第19行本表第2024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行至9行合计。2.第10行本表第11至14行合计。3.第15行本表第110行。4.第16行本表第151行。,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附表2表间关系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

40、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712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173138行。2.第2行本表第3111516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计。2.第14行本表第111行。,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4行“销售费用”:

41、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

42、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附表1表间关系: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附表2表间关系: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

43、)第10行,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3表间关系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三表间关系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附表一(3)表间关系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第17行“免税收入”:

44、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附表五第1行 表间关系第17行附表五第1行,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附表五第6行 表间关系第18行附表五第6行,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附表五第14行,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

45、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附表五第9行,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附表五第39行,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附表六表间关系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表内关系: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主表第2

4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四表间关系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表间关系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第

47、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表间关系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表间关系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表间关系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表间关系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

48、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49、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表间关系第40行本表第3334行。,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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