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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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分析,一、税收规范与会计规范的总体差异分析1、相关规范制定的程序与部门不同;2、相关规范的制定目的不同;如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税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目的:征税、保证税收资源不流失、税基不被侵蚀;也是宏观经济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要调节工具;,3、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对税收规范的影响程度高于会计规范;4、税收规范的预见性、可操作性、透明度、系统性及

2、严谨性低于会计规范;5、会计规范在应用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的程度低于税收规范;,6、税收规范调整的利益关系比会计规范调整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与直接;7、税收规范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一般比会计规范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更大和更为直接;8、会计规范要求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强调以最恰当方式或方法反映交易实质(或商业实质)而税法规范要求在处理税收相关事项时更强调有效扣税凭证(如各种发票)及涉税证据而弱化了交易实质;,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3、、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9、会计规范要求在具体处理相关的会计事项时更倾向于遵守或依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规定,税法规范要求在具体处理相关税务事项时需遵守更多的法律程序或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购发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减、临时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的扫描认证、抄税、发票复函,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的涉税处理等),二、基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差异分析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 纳税人的确定主要是受税收征管的需

4、求及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会计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企业管理的需求。,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纳税人的范围小于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会计主体的范围,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纳税人,某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境内外所得均在申报范围)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

5、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

6、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营业代理人;6.其他机构、场所。【不包括仅租赁一仓库的行为】,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税法所称有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假设: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

7、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会计主体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及其分支机构,还可能包括企业内部的某一部分,会计主体的确定主要视各方面管理及信息提供的需要而定。,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 关于“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一)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所得;(三)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在中国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五)其他

8、所得。【未提及接受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捐赠的所得】,关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主要来源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通过各项纳税调整(如:对收入、成本费用所涉及的交易价格、扣减限额、涉税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交易性质、确认标准、时间的不一致等)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没有会计利润(即亏损)也可能有应纳税所得额,反之也成立。(假发票、押金、价外费用、逾期未还债务、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但同时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最新应税所得率(2007年8月30日发布、国税发【2007】104号文)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鱼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零售贸易 415交通运输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825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税发【2008】229号文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利润的确认: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10、告。分析:1)会计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充分选择权责发生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和计量则为部分选择;2)会计利润不存在扣减某一收入后进行计量和确认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则存在扣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进行计量和确认的问题。3)以前年度亏损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但可能影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亏损在所得税法中的含义),4)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无论是否能提供完整、准确、合法的凭证,企业均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存在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合法的涉税凭据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或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5)在税收相关规定中存在按一定的方法预计应纳税所得

11、额的情况;(国税发【2008】229号)6)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影响调整当年的会计利润但可能影响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7)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在企业经营之前则被税务机关确认;,三)关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

12、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含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另外,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

13、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包括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接受捐

14、赠收入,是指企业无偿从其他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接受捐赠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税收返还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无论是否属日常活动形成均被税法界定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会计准则收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

15、与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收入范围基本一致,但不完全一致;2)在税收相关规定中,企业为第三方代收的款项也可能被确认为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第二条第(四)点,3)逾期未能偿还的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可能不要求确认为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则有可能要求确认为其他收入;4)视同销售在税收相关规定中需确认为收入(销售额),但在会计准则中不确认收入;(还应注意价外费用的相关问题),关于收入的确认: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 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

16、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阐述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至于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没有列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按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确定;,相关链接:【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细则第三十三条】【营业税条例第九条、细则第二十八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的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17、具体为:(细则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注意165号文及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

18、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细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细则)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列示收入确认时点的有以下几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应当

19、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在收回时确认收入实现。经营业务可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情况有:(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0、。(注意营业税条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差异)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采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实行按月预缴(按月或季的实际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销售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特别提醒: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关于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21、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注意 与税收相关规定的重大区别(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注意与税收法规的区别,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指南)(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

22、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注意165号文,(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区别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23、170000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假设分5期计提)收回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注意29号文 相关税收规定基本上从简界定商品销售承担纳税义务的时点,如:常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

24、日期的当天、货物移送的当天、报关进口的当天、或规定货物发出的多少天等表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事实上在相关的税收规定中并未对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阐述条件。(方便操作,不甚严谨,还与发票有关)注意理解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的问题,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原则与税法一致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销

25、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税法中规定企业发放长期贷款或持有长期债劵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用实

26、际利率法计算确定),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应按800 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000万元与800万元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5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根据1 元年金现值系数表,该公司计算得出年金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800 万元的折现率为7.93%,【出租方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

27、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注意相关的涉税处理)就资产租入方而言虽然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在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二)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不应当确认收入。(注意: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与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的问题)判断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是否公允时,应当关注企业与购货方之间

28、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填表说明)注意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涉税处理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涉税问题(增值税及所得税)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注意: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问题(增值税与所得税),关于商品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

29、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30、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特别提醒:注意区别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与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差别。(前三条的规定),关于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

31、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关于成本税收相关规定很强调涉税凭证的合法、有效、真实、及时性,下同),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注意相关涉税证据的制作)(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

32、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关注成本的税收问题)【可能需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所确认的暂时性差异有可能应永远无法取回有效票据获其他原因而不能转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注意税务问题】(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如果根据相关合约(或协议)已开出发票并办理了相关的结算,税收上需确认收入,但不应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

33、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关注税收的相关规定、如,混合销售(营业税、增值税实施细则均为第五条)国税发有相关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相关规定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注意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4、,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长期性的债权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指南)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

35、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判断是否符合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判断是否符合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判断是否符合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六)申请入会费

36、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服务的提供是否可判定为“持续”并超过12个月,或为“重复”提供),(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九)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资产(或转让有形

37、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判断是否符合“持续”提供且时间超过12个月、还是“重复”提供)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取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收入确认未阐述相关的确认条件,但规定了一部分劳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前已述)营业税关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关于政府补助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需界定是否属免税收入计量原则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

38、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四)关于扣除(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利润的表述: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相关可扣减项目涉及的主要内容:充分选择权责发生制

39、;(税法部分选择)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区别税法、税法有可能界定为与收入取得无关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40、,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税法有时会附加条件,或不确认企业实际已发生的交易而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部分选择)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税法除特别规定(如第57条)、一般不选择)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财产损失报批、延期确认或申报收入、外汇核销、认证时间等)税收征管法第25、29条也有相关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

41、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实际发生的、与收入取得有关的、合理的、相关合法凭据等),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

42、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税法不区分),(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可扣除项目的表述:企业实际发生 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的相关说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为产生、收取收入,或为管理、保护和维修用于产生收入的财产而发生的支出。(比较会计准则的配比原则),注意判断:1)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收入相关;2)相关涉税证据的支持及相关的判定;3)关联交易涉及问题;4)会计准则的判定;除税收法律

43、、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重复扣除”,如加计扣除的部分;会计准则不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性质上合理与金额或比例的合理,捆绑销售的问题),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自税前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会计准则没有专门设立“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相关内容比较会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

44、,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各项支出。【与会计准则的原则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也要求区分直接成本(费用)与间接成本(费用)及期间费用】,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1)关联企业的管理费问题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但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可扣除,(已计入税金的印花税等税金除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的,准予向其境内分支机构合理分

45、摊。(注意相关涉税证据的办理)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有关的费用。【与前述管理费不同一性质企业应全面评估是否需提供相关服务,2)涉税证据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也一样需要注意涉税证据的提供)3)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问题: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摊销期限不少于5年直线摊销.注意与会计准则的比较;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可能需确认可抵

46、扣暂时性差异】,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初始计量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没有差异但持有该资产的会计期间可能需确认暂时性差异】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约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持有资产的会计期间可能需确认暂时性差异】,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很可能需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设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

47、的期间。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费用。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开始时一次摊销;,链接: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

48、、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与税法的区别】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福利费、工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不允许计提这三项费用,福利费在工资总额中已包括(据实按规定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职

49、工工资总额2.5%控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5)财产损失问题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3号令)】【如果未获批准,涉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如果跨期可能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关于可扣除的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注

50、意未提及土地增值税)【95】15)7)关于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超过规定标准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暂时性差异】,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职业体育除外)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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