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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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清算的特点,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新破产法,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

2、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清算人,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破产申请流程,申 请,受理,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 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破产的程序,申请,

3、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 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破产财产,破产债权,财产清偿,重整,结 果,继续存在,和解,继续存在,结 果,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

4、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管理人的指定,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二、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

5、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的董、监、人员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出资到位,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一)撤销

6、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

7、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二)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无效行为,【例题

8、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三、取回权,四、抵销权

9、,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10、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第五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

11、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管理人执行,由全

12、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

13、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设立,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代表和一名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的申请的提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

14、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重整期间,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

15、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执行,债务人、管理人,表决与批准,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6个月内,制定人,制定时间,法院强制批准,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八节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

16、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17、,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例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10位债权人出席了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和解协议的是()。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有

18、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和解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终止和解程序:(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3)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均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别除权,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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