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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锦江分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解析,主讲人:丁曼娟,前 言,前言,1、背景,2、政策依据,3、新政策解析,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管理要求,背景,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5号公告的方式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取代了2009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取消了资产损失事前审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简化了对证据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使其自行对资产损失扣除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但保留了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的权力。,背景,新办法自201
2、1年1月1日起生效,旧办法及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将适用于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对25号公告中损失确认证据进行了细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损失金额较大”)。,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
3、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新政策解析资产范围,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增加了为其他方代垫的各类款项及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增加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主要类别注:这新包括进来的资产损失长久以来都为企业所得税法认可,新办法只是对这些资产损失扣除的程序及证据资料提供了指导。,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定义,根据确认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57号文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注:旧办法大致提到了损失“实际
4、发生”及“实际确认”的区别,但并无详细解释,这两类损失基本与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对应。新办法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损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义。,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在两种情况下,资产损失都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才可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新办法: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的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
5、批准可以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特殊情况包括: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老办法: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新办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6、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相关表格),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会计
7、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相关表格)公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申请程序按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报送资料包括与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注: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新政策
8、解析申报扣除程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填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规定要件的,由受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不予受理。对证据容易灭失,需现场取证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及时取证,并在证据保留期间书面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实际利润额先行计算扣除。,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旧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重大区别:新办法取消了资产
9、损失扣除需要事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要求,新办法下,所有资产损失都无需审批。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分别对应旧办法下的自行计算扣除及事先审批。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适用于其他资产损失。如不确定应进行哪种申报,企业可以进行专项申报。,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10、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对于一般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根据57号文的要求,都需
11、要依靠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且规定都很相似。对于特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对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投资损失的证据提出了不同要求。新办法中新增了一类“其他资产损失”。,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新旧办法中都将货币资产损失进一步区分为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旧办法具体定义了现金和银行存款损失,但新办法中并未对现金损失进行定义,只是简单指出存款类资产损失是由于金融机构清算而形成。新办法下,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作为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如果企业可以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则可以确认相关存款资产损失
12、。(法定资产损失),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收和预付款项损失,新办法的变化不大。新办法要求提交作为损失证据的有关合同、协议和说明。新办法下,由于债务重组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申报损失。新办法还增加了对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损失的规定,遭受此类损失的企业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特殊类型: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列为法定资产损失,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
13、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法定资产损失),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新旧办法都将非货币资产损失分为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新办法还将无形资产损失纳入了非货币资产损失范围。新旧办法主要差别如下:新办法下强调了“计税成本”这个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存货和资产的规定一致新办法更加注重由法定资质专业组织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新增类别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
14、备案: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摊销等相关核算明细帐复印件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新旧办法都将投资损失分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性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和实际资产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对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限定。老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
15、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投资账面余额的5%。新办法中不再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规定。,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新增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16、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与88号文相比删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17、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新政策解析对“损失金额较大的”问题明确,对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损失金额较大的”,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资产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增加企业
18、亏损10%及以上”的标准予以判定。,新政策解析对“专业技术鉴定意见”问题明确,对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属于2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新政策解析对“无形资产损失扣除”问题的说明,对企业发生的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备案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新政策解析施行及文件废止,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管理要求,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所备案。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区局综合科,区局综合科报市局备案。企业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备案。注:所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上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