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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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68目录一、总则 1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4(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二)通风仿真系统管理制度 7(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五)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13(六)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管理制度15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6(一)瓦斯超限追查制度16(二)瓦斯检查制度17(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19(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0(五)瓦斯排放制度21四、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2五、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8(一)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8(二)瓦斯短信预警系统管理制度33(三)安全监控互联网管理制度34六、安全

2、仪器仪表和自救器管理制度35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8(一)矿井消防火系统管理制度38(二)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制度41(三)巷道及其它地点防灭火管理制度45(四)束管监测管理制度46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8九、突出矿井防突管理制度52十、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56十一、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60十二、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62十三、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63十四、矿井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64十五、矿山救护管理制度67一、总则1. 为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铁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2. 铁

3、煤集团公司所属各矿、矿建分公司、煤层气公司和救护大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3.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一通三防”专业队伍。4. “一通三防”工作要从设计源头抓起,各单位在编制采区或工作面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优先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防火、防治瓦斯、防尘、防突、“六大系统”内容必须在总体设计中分项说明,防突、瓦斯抽采、防火内容必须有专项设计;对需要布置的各种巷道、硐室要设计齐全,如专用回风道、瓦斯抽采巷、专用防火巷等。如需修改设计,需经原设计审批人员重新审批;要选择合理的回采工艺,严禁采空区留浮煤。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

4、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5. 要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各矿均要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工程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瓦斯地质分析研究及瓦斯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于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要及时预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根据采掘进度、瓦斯地质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瓦斯地质图,否则,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6. 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要有动态图,以采掘工作面设计图为底图,每天进行跟踪。采煤工作面动态图包括推进度、地质构造、钻孔施工布置及参数、消防火施工、各种埋管位置和各种通风设施位置以及其它安全措施施工等;掘进动态图包括预测地质构造、地应力集中区、掘进进度、超前探孔布置、突出参数测试位置、防突措

5、施参数及主要数据、安全防护设施和通风设施以及其它安全措施施工等。采掘工作面没有动态图的一处罚通风副总工程师200元;跟踪不及时每缺一项罚保安区长100元。7. 矿井必须按AQ1056-2008标准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井下各地点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否则,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按事故进行追查。8. 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要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通风处组织验收“一通三防”各项工程。未经验收或工程未完工(包括2个钻场的抽采钻孔)严禁生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罚生产矿长2000元。9. 抽采泵、局部通风机等“一通三防”的备用设备必须达

6、到能正常使用的状态;待用的制氮机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运转。抽采泵、局部通风机等“一通三防”的备用设备没达到正常使用的状态,待用的制氮机不能随时运转,罚分管矿领导1000元,责任区队长500元。10.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作业,如发现人为因素使断电值、断电范围与有关规定不符,将按重大未遂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11. 各矿要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消防火系统(注浆充填、注氮),要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矿井内因火灾的管理,加强预测预报和取样化验分析工作,要正确分析,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问题。12. 各矿必须负责外委施工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13. 井上、下所有“一

7、通三防”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14. 矿井发生灾变时,严禁擅自改变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维持原来状态,需改变时,必须经指挥部批准。15. 本管理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铁煤集团公司。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6.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处。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17. 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18

8、.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参数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通风处备案。主要通风机切换时,矿调度统一指挥,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按规定时间撤到进风巷中,切断工作面电源,局部通风机指定专人管理。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200元。19. 矿井通风负压要符合行业标准AQ1028-2006要求,否则必须采取降阻措施。20.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1000元。21.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煤工作面每天至少测定风量一次。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100元。22. 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火药库

9、等主要用风地点实测风量必须大于计划风量,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不得大于计划风量的10%。每发现一处实测风量不大于计划风量,罚款1000元;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大于计划风量的10%,罚款500元。23. 矿井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过最高或未满足最低风速要求,要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出现超风速或微风(无风)巷道。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200元。24.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进回巷道的有效断面不得低于设计断面的80%。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25.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风门的下风侧,防止风机停机时通风系统不稳定。特殊情况上报公司审批。局部通风机没有设在风门的下风侧,特殊情况未上

10、报公司审批的处罚分管矿领导1000元,防突科科长、保安区区长200元。26. 反风设施检查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分管领导主持,通风、机电、安监、救护部门参加,并有记录可查。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27. 禁止设计和施工立眼作为采区、采面主要进、回风通路,特殊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掘进需要独立通风的可临时采用立眼回风,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使用立眼回风的,立眼断面至少3m2以上。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8.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11、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0元。29. 无论“采串采”、“采串掘”、“掘串掘”、“掘串采”等何种串联通风方式,都不得超过一次,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在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断电装置,瓦斯和二氧化碳都不得超过0.5%,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用“掘串采”的通风方式,只有在为构成新采区通风系统而掘进的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掘串采”通风方式,一旦构成通风系统,立即改为独立通风。违反本条款,罚款1

12、0000元。30. 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31. 矿技术负责人每月必须巡视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矿井总回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安排工程处理。(二)通风仿真系统管理制度32. 矿井建立仿真系统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33. 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应综合仿真系统模拟运算结果,作为设计基础。34. 矿井通风系统及采区通风系统改变前必须用仿真系统进行模拟,作为调整的依据之一。35. 巷道布置、风阻、风量有较大的变化或通风机参数改变后,必须及时对仿真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每旬对仿真系统进行完善。

13、36. 每月利用仿真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查找通风系统参数变化的原因,确认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为整改提供科学依据。37. 仿真系统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仿真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38. 仿真系统计算机IP地址不得随意改变,如发生改变及时通知通风处,以保证通风处调用查看仿真系统。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罚通风副总工程师500元。(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9.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第18号令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并且达到性能可靠。必须实行双风机(同等能力)双电源,双风机必须有主、备之分。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

14、启动,同时切断该风机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备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主局部通风机必须人工启动,否则不准开工。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工作面不准作业。每天必须对自动切换功能进行一次试验,并有原始记录可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40. 严禁无计划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包括湿式除尘风机)必须由风机工持证、挂牌看管(瓦斯检查员、电工和放炮员不能兼管)。风机工在岗工作范围:局部通风机至风筒末端。风机工必须熟练掌握局部通风机操作程序,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停开记录手册”,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按重大责任事故追查。违反其它条款者罚款50

15、元。41. 湿式除尘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AQ-1028标准。湿式除尘风机必须与掘进巷道中的主局部通风机联动闭锁,当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中的湿式除尘风机能自动停止运转;主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掘进巷道中的湿式除尘风机不能启动。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42.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装置齐全,安设符合标准要求,并挂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43.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泄压三通装置或瓦斯自动排放器。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44. 风筒(包括除尘风机风筒)要逐节编号,风筒和接头要严密不漏风(末端20米除外)、吊挂平直、环环吊挂,拐弯地点必须设置弯头。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

16、不超过5m。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元。45.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三台及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两趟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都必须符合本制度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款,罚款5002000元。46.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且设计长度超过300米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在采取瓦斯抽放的前提下,必须设置两套局部通风机供风系统,并全部实现双风机双三专电源供电和闭锁功能。没有按规定设置的处罚分管矿领导1000元,保安区长、机电科长各300元。47. 启动局部通风机时(包括自动切换实验),必须执行“四人”(

17、即风机工、瓦斯检查员、电工、安检员)同在制度,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违反本条款的,每缺1人罚责任者200元。48. 因检修或检查设备(有计划)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申请,申请单上要有机电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防突科或保安区、施工单位、矿调度、机电科负责人签字。没有签字的,每缺少1人罚款50元。49. 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不得停风,如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并填写停风记录。停风超过24小时必须封闭。违反本条款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50. 通风设施(含调节风量的挡风墙)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及质量标准建筑施工。违反本条款罚款200

18、元。51. 所有风门、密闭、调节风量的挡风墙都必须编号管理。违反本条款的,每发现一道罚款50元。52. 风门必须安装完好的闭锁装置(反向风门除外),确保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违反本条款,每发现1处罚款200元。53. 凡是受调运、跑车威胁的风门必须在风门前10m处设置挡车装置。风门前应设未设挡车装置处罚分管矿领导1000元。54. 必须制定风门使用、管理制度,所有风门必须指定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专人挂牌管理。没有风门使用、管理制度的,罚款200元。每发现1人次不挂牌者,罚款50元。55.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设置风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倾斜运输巷道设置风门的,要有防止撞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

19、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必须实现人工操作的自动风门,且必须有操作人员躲避硐室;必须安装声光语音警示装置。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0元。56.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风量设施的,需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违反本条款的,每发现1处罚款10000元。57. 风门使用期超过3个月必须建筑永久风门。违反本条款的,每发现1处罚款200元。58. 在井筒之间、矿井(一翼、采区)进回风之间、石门、采区上下山车场、各区段车场等地点设置永久风门的,必须同时设置不少于两道的反向风门,并能自动关闭。违反本条款的,每发现1处罚款1000元。59. 密闭设置栅栏

20、,栅栏高度不小于巷道高度的三分之二,每个网眼边长不大于200mm,留有合适的门并关闭。违反本条款的,每发现1处罚款100元。60. 测风站必须设在巷道断面无变化的直线段,前后10m内无杂物。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61. 矿井严禁建筑临时性风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62. 掘进巷道贯通前,非突出煤层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相距6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同时下发贯通通知单,贯通通知单内容包括:贯通地点、预计贯通时间、贯通地点示意图。贯通通知单由地质测量部门编制,并有

21、矿技术负责人及地测、安监、矿调度、生产科、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等有关人员签字方可下发。违反本条款罚款2000元。63. 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掘进贯通施工、通风系统调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调度、地测、安监、施工单位、机电和通风部门共同研究会审后,贯彻实施。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64. 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绘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图,注明贯通前、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明确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法及防治瓦斯的措施。贯通时,明确瓦斯检查员检查范围,矿分管领导统一指挥,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跟班,并记录清楚。明确贯通前后向矿调度、保安

22、区汇报制度。明确贯通前后,停电、撤人、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明确设置栅栏、警标地点。违反本条款的,每缺少1项罚款50元。65. 与旧巷、积水区、曾有发火历史地点贯通的,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贯彻。贯通时,要有矿山救护队参加,并安排在白班进行贯通。无措施罚款10000元;违反其它规定罚款200元。(六)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管理制度66. 综掘工作面使用除尘风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款1000元。67. 除尘风机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m处,指定专人看管。除尘风机吸风口末端距工作面不大于2m。压入式风机的风筒要随掘进接至距工作面不大于5m

23、处,按标准吊挂好,压入式风机的风筒在除尘风机负压端大于10m的位置设三通,除尘风机工作时打开三通调节风量,除尘风机停运关闭三通,恢复正常通风。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68. 必须保证除尘风机风筒与压入式风机风筒重叠段的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保证无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69. 压入式风机风筒末端风量要大于除尘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除尘风机不循环。风量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除尘风机发生循环风罚款500元。70. 每天检修时要对除尘风机停机进行检修除尘,并有检修记录。停止除尘风机运转前将压入式风机至工作面的备用风筒连接使用,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

24、200元。71. 除尘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受控电源负荷侧,距风筒吸风口1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违反本条款的罚款500元。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超限追查制度72. 矿井出现瓦斯超限,按责任事故追查。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除校验外)。分为矿追查和集团公司追查两种,瓦斯超限10分钟以上由安监局、通风处组织追查。矿方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两日内上报通风处备案。矿井出现瓦斯超限没有追查的,追查报告不严肃、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安监处长、通风副总各罚款1000元。查历史曲线有超限的,根据情

25、节对矿井单位罚款5001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矿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每次超过10分钟以上的根据情节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矿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矿分管领导罚款10005000元。公司及上级检查机关在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二)瓦斯检查制度73. 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包括备采、安装、拆除、正在封闭、停掘不停风的工作面、动用火电焊地点)必须至少有1名瓦斯检查员

26、;每个采区每个小班必须至少有2名巡回检查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专职。每缺少1人次,罚款500元。74.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检查次数要符合下列规定: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汇报三次;遇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随时检查、及时汇报;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增设随机瓦斯检查员;井下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抽采钻场、采区专用回风道、总回风道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设瓦斯检查牌板。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地点:(1) 上隅角往前第十组支架或1015m的切眼里;(2) 上隅角;(3) 回风瓦斯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地点:(1) 距离工作面20m处;(2) 回风瓦斯传感器处。

27、每漏检1次罚款1000元。75. 瓦斯检查员检查实行“三定”(定时间、定路线、定地点),按巡回图表进行检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76. 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记录,要认真填写(不得涂改),瓦斯最大值的填写要说明地点、范围、持续时间、原因、处理情况及方法。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77. 放炮作业施工地点必须执行“一炮四检”、“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要跟踪装药及放炮前、后全过程。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78. 处理矿井、采区煤仓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瓦斯、煤尘情况,否则严禁施工。79. 综采工作面过岩墙、火成岩等特殊地质情况时,要加强瓦斯检查、放炮管理工作,严禁意外事故发生。8

28、0. 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佩带“火棍”和胶管,按时记录。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81. 严禁瓦斯检查员在岗睡觉、脱岗、漏检和虚报假报瓦斯情况。违反本条款按严重“三违”处理。82. 瓦斯检查员必须对负责区域内的通风、防火、防尘、抽采、监控、防突、“六大系统”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报。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83. 各矿必须装备环境压力传感器,通过压力传感器观测大气压变化,建立因气压变化引起瓦斯超限的记录,并按月进行分析和总结规律。违反本条款的,罚责任者100元。(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84.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要设有明显交接班标志

29、牌板(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小于10m处)。8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要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互相盖专用名章,否则按未交接班处理。86. 交班瓦斯检查员要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待如下内容:分担区域内各种通风设施状态、工作面瓦斯状态、自然发火情况及瓦斯抽采、监控设备等情况。交待清楚后方可按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接班瓦斯检查员要对交待情况检查核实。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为严重“三违”,罚款1000元,并按各矿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87.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井下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

30、记录等)和瓦斯监控日报表制度。88.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要求真实全面,并与调度台帐数据相符,逐日上报。89.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要有制表人、区长、队长(班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矿长签字。如矿长离矿,由生产矿长代签;技术负责人离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代签;区长、队长(班长)离矿,由副职代签。90.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分别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工程师、矿调度室、保安区长、保安区调度室、保安区技术组。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每人次罚款50元。(五)瓦斯排放制度91. 通风部门要对井下每一掘进工作面事先编制“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发生

31、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报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有关人员贯彻。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92.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可执行“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矿通风负责人现场指挥。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现场无矿通风负责人指挥罚款500元。93. 因全矿性停电检修,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措施提前一周报送通风处备案。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不报送通风处罚款

32、200元。94. 启封旧巷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措施报通风处备案)。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负责,矿通风负责人现场指挥。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现场无矿通风负责人指挥罚款500元,不报送通风处罚款200元。95.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四、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96. 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97.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33、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对于预抽突出煤层瓦斯必须满足如下规定: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则认为已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要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满足如下规定: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备注5Q103010Q205520Q407040Q608060Q10085100Q90矿井瓦斯抽采率应满足如下规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备

34、注Q203520Q404540Q805080Q16055应抽未抽罚款500元,抽采率每低1%罚款50元。98.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工程专门设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应采用瓦斯专用抽采巷抽采,瓦斯专用抽采巷由矿井设计部门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包括顺层预抽煤层瓦斯、穿层预抽煤层瓦斯和揭煤预抽区域瓦斯)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AQ1026-2006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

35、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地面立孔、专用瓦斯抽采巷、斜交钻孔、水平长钻孔、采空区密闭、采空区埋管、明管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瓦斯抽采钻孔(包括地面立孔、专用瓦斯巷抽采巷)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瓦斯专用抽采巷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

36、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采取专用瓦斯抽采巷预抽煤层瓦斯或抽采煤层卸压瓦斯时,该专用瓦斯抽采巷应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封闭抽采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配备。没有抽采设计罚款1000元;每发现1项设计内容不符合本条款罚款100元。99. 地面采动区钻井由生产矿井、煤层气公司、设计院共同研究设计,报集团公司逐级审批。采煤工作面推进到距离每一个地面抽采立孔30m前,都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提前施工罚款5000元,造成废孔不予结算;审批并施工钻孔后修改工作面设计造成废孔,费用由矿承担并罚矿5000元;违反其它规定罚款500元。100. 所有瓦斯抽采

37、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每个钻孔竣工后矿要安排专人进行验收;抽采工程(包括地面立孔工程、井下区域预抽工程和瓦斯专用抽采巷工程等)需要绘制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竣工图、参数表、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101. 采煤工作面顶板瓦斯抽采巷必须在开采前一次性施工到位,布置在煤层中的低位瓦斯抽采巷要分段封闭使用。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审批。采煤工作面顶板瓦斯抽采巷未施工到位而进行生产的,罚矿技术负责人2000元。102. 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穿层钻孔和斜交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6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

38、不小于10m;报废钻孔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填实,其中斜交钻孔填实末端必须越过煤层顶板2m以上。103. 穿层钻孔、顺层钻孔、超前探孔和预测孔等有瓦斯喷出现象的各种钻孔,必须在钻孔孔口增加汽水分离装置实现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抽采,并准确记录钻孔抽采起始时间。104. 抽采管路要采取防砸、防压和防撞措施。严格管路放水、管路检查和观测制度,达到管路无漏气、无积水、日观测,并有记录可查。每发现1处违反本条款的,罚款50元。105. 钻场、钻孔、瓦斯专用抽采巷、采区均要有测定流量装置,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和计量。每发现1处违反本条款的,罚款50元。106. 有成孔的钻场要设瓦斯检

39、查牌板和抽采管理牌板,抽采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参数、抽采参数、观测日期、观测人等。每发现1处违反本条款的,罚款50元。107. 已施工完钻孔并正在抽采的钻场内不得堆放杂物,并设置栅栏。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108.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水环式真空泵的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109. 地面抽采泵要实现异地断电,抽采泵停止运转后能够切断其服务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如不需断电或闭锁的报集团公司批准。地面抽采泵未实现与工作面、回风巷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闭锁,罚机电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1000元。110.

40、 地面瓦斯泵和移动瓦斯泵抽采管路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随时掌握抽采管路中的一氧化碳变化量。111. 设置井下移动泵站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建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抽采系统图中标明系统情况。 移动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并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移动泵不得间歇运转。移动泵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移动泵站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源。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立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能利用的瓦斯要送至永久抽采系统内。 移动泵管路排放口处,要实现瓦斯快速稀释,设

41、行人区和排放区,实现排放区瓦斯流与巷道顶板、帮有效隔离,实现行人区与瓦斯排放区有效隔离,并设置危险警示标牌。瓦斯排放区内不能通车,不能有电气设备。隔离区域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5m,下风侧为管路出口外30m。 隔离区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移动瓦斯泵站电源。 移动泵站要悬挂操作规程。 移动泵站要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井下移动抽采泵要与工作面和回风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闭锁。违反第、条款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各1000元;违反其它条款的,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0元。112. 严禁利用全负压及抽出式风机引排瓦斯。113. 煤层自燃倾

42、向性为自燃、易自燃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采瓦斯,必须控制抽采负压、抽采量,每天取样化验分析,做好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114. 采空区瓦斯抽采监控按照MT1035-2007标准执行。违反MT1035-2007标准规定,每项罚款50元。五、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15.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具备通风、安全监控等基本知识并熟练使用计算机,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机构不健全、安全监测工不足罚500元,未持证上岗罚100元。116. 按照国家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06技术规范和AQ1029-2007管理规范

43、等相关法规为依据执行,按照规定配齐各种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未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罚500元,备用量不足罚款200元。117. 矿井安全监控机构应有独立的中心站、装置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每少一个独立工作场所罚500元,每处脏、乱场所罚100元。118. 按照AQ1029-2007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缺少一项制度罚200元,内容不全罚50元。119. 井下使用的安全仪器必须有国家授权单位签发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国家授权计量检定部门签发的“MC”认证和安全“MA”标志。违反上述规定罚500元。120. 监控系统的构成必须符合本系统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关联配

44、套产品明细配置,严禁配接配置表以外的任何设备与器件。电缆的型号是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的,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不符合防爆规定罚500元。121. 安全监控仪器出问题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需要更换电子元器件时,必须保证型号参数与原件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元器件型号参数。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原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违反上述规定罚500元。122. 传感器的安设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为依据执行,并报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定义为“应设”部分按“必须”执行,定义为“宜设”部分报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监控分站及电源箱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

45、0mm;传感器应垂直悬挂,气室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监控系统控制功能符合AQ6201-2006规定,有专用开关、取受控开关电源侧电源;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规定,断电及故障闭锁功能正常。违反上述规定罚50500元。123.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所有有瓦斯涌出的固定作业地点、运输巷道电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标准与甲烷传感器相同。违反上述规定罚50500元,使用不正常罚50200元。124.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及安全监测工24小时值班,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按矿制定的汇报制度汇报,同时填写记录备案。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按矿制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填写故障记录,按时打印日报表。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罚500元,违反上述其它规定罚100元。125. 安全监控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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