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案例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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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课堂作业,金融081:范磊磊 陈志人 郁班 屠永旭 魏振宇,一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的含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钱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金钱并于一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支付利息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2.借款合同的分类,(1)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2)信贷合同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3.

2、借款合同的特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3)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4)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2.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等。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有:1提供担保的义务。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2.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

3、务真实状况的权利。贷款人的义务: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率的义务。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三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1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

4、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用条文、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书。,四借款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1.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2)还款分期如下: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2.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2)借款

5、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

6、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

7、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案例引入及分析,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雄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称深圳市农行。原审被告: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雄丰集团公司。1998年10月12日,深圳市农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10月25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公司签订了关于银行授信一事的信函,约定深圳市农行向雄丰公司提供港币7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年1

8、1月6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集团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由雄丰集团公司提供其自有的厂房和综合楼一批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至1998年9月20日,雄丰公司共欠深圳市农行本金港币7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经索偿未果,请求法院判令雄丰公司偿还此等款息和一切费用;雄丰集团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雄丰集团公司答辩称深圳市农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雄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农行与雄丰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深圳市农行与雄丰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深圳市农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雄丰公司,雄丰公司收到款项后未按约

9、定归还贷款本息,雄丰集团公司亦未履行其抵押担保责任,两被告均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雄丰公司最后一次归还深圳市农行利息是在1998年8月12日,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故雄丰集团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应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对此不予采纳,深圳市农行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雄丰公司尚欠深圳市农行贷款本金港币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从欠息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给付清结。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雄丰集团公司继续以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仙人岭的厂房5号、7号、1

10、1号、13号,宿舍4号、6号、10号、12号及综合楼1号(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1001317号、第1001318号、第1001320号)作抵押,如雄丰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欠款,深圳市农行有权依法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案件受理费港币45731.46元由雄丰公司承担。,上诉请求与答辩,雄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雄丰公司与深圳农行书面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律为香港法,原审法院未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被上诉人深圳农行没有书面答辩,其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询时陈述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由

11、于本案涉及对不动产的处理,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处理。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无不当之处,希望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欠款依法依理应该归还。上诉人雄丰公司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仅在于该案的借款关系是否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关于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深圳市农业银行和雄丰公司在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依照约定,本案涉及的借款关系部分,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原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施行的法律,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香港法律以缔约自由为原则。本案所涉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其效力。由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也表明深圳市

12、农业银行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高利贷之类的不适法借贷,因此,是符合香港法律的借贷,应当予以保护。雄丰公司称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本案的借款关系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是,适用香港法律的结果与原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并无二致,原判决结果仍属正确,应予维持。雄丰公司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请求不能支持,应予驳回。,本案是关于抵押借款合同的纠纷,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一、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问题。因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香港法人雄丰控股有限公司,所以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订立合同时施行的法律是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由此,二审法院尊重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改判合同所适用的管辖法律为香港法律。二、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93条之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五种途径查明,二审法院采纳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香港法律时效条例的条款,据此确认借款合同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合同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为合理约定。,小组评析,参考文献:经济法律概论第四版 立信会计出版社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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