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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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培训,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 南阳市消防协会 张欣华,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新消防法的几点说明,一、消防法为什么要进行修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的,自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现行消防法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淅,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

2、淅,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新消防法的主要精神,一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二是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三是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责。四是加重了违法责任处罚力度。五是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任务。,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3、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十五条、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的申报责任;,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5、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6、在活动前申报并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

7、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Wuhan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Fire Brigade,Fire ProtectionBasic K

8、nowledge 2010,消防法规基本常识,一、消防法规概述,(一).消防法规的概念(二).消防法规的特征(三).消防法规的作用(四).消防法规的效力,(一)消防法规的概念,1.消防法规的概念:(广义和狭义)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上是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消防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等。,(二)消防法规的特征,1、调整对象:是有关消防安全的社会关系。2、调整的手段: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手段,如:行政处罚、消防监督检查等。,(三)消防法规的作用,消防法规

9、的作用是法规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现,它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规范作用:消防法规作为调整人们消防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四)消防法规的效力,1、消防法规有效性的确定(1)查明制定该消防法规的机关是否有权制定。(2)查明该消防法规是哪一种法律表现形式。2、适用对象有效性的确定(1)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2)消防法规的时间效力(3)消防法规对人的效力,二、消防法规体系,1、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2008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消防法规是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2、消防法规,。,(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细则,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

11、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规章:如: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3)消防规章,三、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包括法人)由于违反消防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民事责任三种。,(一)、违反消防管理的刑事责任,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12、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违反消防管理方面,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三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在违反消防管理方面是指生产不符合安全消防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消防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

13、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2、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国家或地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消防管理,妨碍公共消防安全或造成火灾事故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A、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与种类,1、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 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第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错。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第五处罚的程序要合法。,2、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14、,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15、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6、;(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四、消防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尝,(一)、消防行政复议和消防行政诉讼的概念 1、消防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及授权行使消防执法职权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消防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原消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消防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

17、出裁决的活动。,(二)、申请消防行政复议或提起消防行政诉讼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压、冻结等行政行为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三)、消防管理活动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要求,1、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行为不复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是内,向上上级行政机关申请

18、复议;2、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消防行政赔偿,消防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消防监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1、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消防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3、请求消防行政赔偿的途径与要求 4、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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