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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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合同法:1、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例如(婚姻、收养、政府间的协议、劳务合同)。2、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借款、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合同等;诺成合同:委托、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保管、定金合同等有偿合同: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无偿合同:赠与、借用合同等;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规定一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交易预先拟定的,并不许相对人修改。非格式合同:相反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2、的不一致,按照非格式条款。3、 要约应当具体、明确。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具体情形: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书面要约自到达要约人生效。数据、电子文件自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4、 要约、承诺可以撤回:要约(承诺)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期限内作出,并且内容一致且符合要约要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的,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外界原因延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6、 合同的形

3、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采用书面形式。反之口头。应当采用书面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7、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同时满足):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2)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义务3)受害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8、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不意味生效。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一个时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合同成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的,需办理生效才发生法律效力。9、 无效

4、合同:1)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国有企业不算)。2)以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0、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概念:经撤销而失效,也可以变更或维持。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为损害国家利益。1、2、3、4条都可以提出撤销或变更,3、4条只有受害方能行使。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变更。11、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生效条件,

5、不需要机构来认可。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合同(代理人认不认可)。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认不认同)。3)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情签订(合同成立,表见代理)。4)越权订立合同(对方知不知道情况)。5)无处分权订立合同(能不能得到追认或处决权)12、附条件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发生,视为已发生。不正当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有可能不生效)附期限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可作为生效条件和终止期限。(一定发生)。13、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百分百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不明确

6、的,可以协议补充:1)质量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规范。2)价款不明确的,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或政府要求的(执行政府定价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3)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5)费用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负担。14、在合同法的前提下,约定为大,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谁逾期对谁不利。 15 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设计有缺陷。2)提供指定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

7、,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持;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年限对基础及主体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发生争议,质量鉴定为合格的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推迟验收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为竣工日期。16、计价标准按照约定,因变更发生变化的,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欠付工程款,按照约定,没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日计付,没有约定: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没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没交付或未结算按当事人起诉之日。约定按固定方式,请求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不予支持。工程量的确认以工程师签证为依据确认,有争议的按工程中的书面文件,没有文件提供按其他证据。建筑工程款:承

8、包人优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17、抗辩权:没有约定都有抗辩权,有约定,后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一方有不安抗辩权。18、代位权: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方向法院(不能通过诉讼的其他方式)提起诉讼的权利。19、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等方式的权利。 20、合同的变更:约定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和法定变更(交货之前改变其他收货人或中止,但要赔偿因此的损失)。已发生变更的部分按变更后为准,已变更的不因变更失去法律依据。21、合同转让:合同主体(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化。债权转让;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2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9、:转移条件:1)转让人和承受人达成协议2)原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双务合同。3)当事人须经对方(债权人)同意。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和分立(约定除外,连带义务)。合并和分立属于法定的权利,不需要相对合同人的同意。23、合同权利义务的的终止: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独立存在解决争议的条款(如仲裁条款)。24、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订合同预先设定的。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因素2)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10、目的。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25、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消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4)因免除债务而终止5)因混同而终止2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和或仲裁减少。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反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 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选择违约或侵权责任。2

11、7、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一方因天灾人祸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没采取的,扩大的损失不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责任。28、合同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能做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注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职能部门。29、定金(违约则拿不回来):1)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担保合同履行;预付款主要是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

12、金上的帮助。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交付后才能成立,预付款协议双方意思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的效力。定金的生效条件:1)主合同生效2)定金已交付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30、担保形式: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抵押(又可以由第三人又可以由自己)、质押(又可以由第三人又可以由自己)、留置(只能由债务人)、定金(只能由债务人)。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四种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

13、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3、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4、 下列解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5、 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双方自愿才可以)2)专业性(专家仲裁)3)灵活性(许多程序当事人自行协商)4)保密性5)快捷性(一裁终局)6)经济型7)独立性(民间机构)6、 和解:你情我愿,什么时候都能和解(不具强制执行力)。调解:民间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效力。仲裁调节:具有强制效力。7、 证据的种类:1)书证(文字记载的)、2)

14、物证3)视听资料(胶卷、录像带等,不能单独作为依据)、4)证人证言(不能当证人的: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关系法庭公正审判的人)、5)当事人陈述(只有本人陈述,对方不认可的)、6)鉴定结论(专门的有关部门)、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的证据)。8、 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于取得的情况下,进行保护。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特殊的案件(医院)证明的过程:举证、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当事人亲属提供的有利证言,小于其他证言。9、 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2)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回避)3)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制度。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区县)。中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

15、法院(省)、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个)。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找被告所在地诉讼)。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在不动产所在地诉讼。建设工程合同按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选择。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1、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授权委托写“全权代理”,视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12、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1)必须紧急情况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诉讼

16、中)。13、先予执行:1)追索瞻仰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于执行的。14、开庭审理步骤:1)准备开庭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15、当事人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16、对上诉案件的裁判: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2)不得同一事实重新起诉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诉,司法监督程序,申请再审)17、执行

17、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18、案件的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19、仲裁法:有仲裁协议才能发生仲裁,发生后法院不能管。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对仲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进行)。20、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口头协议无效。2)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4)胁迫手段达成的5)对事项

18、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21、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自选一个或委托仲裁主任选,一起选个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只有一个首席仲裁员)22、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23、仲裁裁决可以撤销: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不执行,仲裁没权利强制执行。24、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行政拘留等)2)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限制自由、冻结财产等)3)行政许可不服的(许可证、执照资质等撤销或不给办理的)4)行政机关侵犯合

19、法经营自主权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等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节或其他处理。25、行政复议申请: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时间内不得停止执行的处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管理其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6、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基本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等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4)法院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7、起诉的期限:1)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

20、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造师管理体制:“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为3年,变更注册的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因变更注册(变更单位和专业)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出现损失的,由聘用的企业承担责任。2、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参加全国统考,可在全国范围

21、内执业。有关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3、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4、法律体系: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最后一个字是法的就是法律。5、宪法:1)平等权、2)政治权利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每天工作8小时)、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的基础。6、民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自然人: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完全民事行

22、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至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7、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合同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项目经理部、分公司。8、法律关系客体:1)财2)物3)行为(物化和非物化的结果)4)智力成果9、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10、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11、法律行为:分两种: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主体

2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1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授权不明的责任承担: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13、债权: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小偷偷东西)3)不当得利(不是违法的,不是故意为之,如捡钱包)4)无因管理(学雷锋)。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对等债 务,必须是同一种类,都已经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债权人找不到,交给第三方)4)

24、债因混同而消失(公司合并)5)债因免除而消失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14、知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5、著作权:自己创造的 专利权: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必须申请)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16、诉讼时效:实体权利不消灭,但是失去通过法律解决。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且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

25、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17、诉讼时效中止(两个条件同时):1)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18、物权(看得到、摸得到的物):所有权(怎么处分物品都行)、用益物权(可以占有或收益,但不能处分)和担保物权()19、抵押权: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在债权人手里)。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

26、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开来抵押)。20、质押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处理(不动产不能)。21、留置(留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只发生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2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和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2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赠与、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着于该土地

27、上的建筑物应一并处分。24、建筑法: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满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合同价款的30%)2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种类:1)工程投资30万以下或者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

28、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6、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只可延期两次,每次为3个月,最多9个月。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延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27、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8、所有人员应该取得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9、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30、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厂家、供应

29、商。31、合同无效的:禁止超越资质、借用别人资质承揽工程;禁止需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承揽工程。32、联合承包(一个项目经理和一个法人也可以承包)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资质就低,禁止转包。3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借用资质签订合同,人民法院没收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3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不允许。35、属于违法分包:1)总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2)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总承包将主体结构分包给他人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再分包。36、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

30、负责;总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7、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监理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38、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9、监理的权限:1)监理认为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让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0、监理任务的承接:1)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和分包

31、)41、独立监理:监理保持独立性,监理不得与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单位有关系。42、公正监理: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总包承担连带责任。 招投标法 1、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价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4

32、)单价合同价低于1、2、3项,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 3、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保证金被没收。 4、 投标文件的要求:1)在截至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3)不按要求交保证金,作废标处理4)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同志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5、 联合体投标(就低资质):

33、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改变联合体)5)必须要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6、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行为种类(中标无效):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禁止投标人行贿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7、 投标价: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8、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发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9、 以下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

34、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有多个报价,未注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各方协议的。10、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1)用数字与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的,按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工程量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之和为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11、中标候选人: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

35、之间,并表明排列顺序。2)能满足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审评的投标价格最低。(不是投标价、但签合同还是投标价)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重新招标12、确定中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是第一的情形: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2)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3)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的。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13、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后,应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人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3)中标通知书对招

36、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放弃中标项目的,承担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14、签订中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15、垫资(违反部门规章):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资金:1)当事人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垫资利息没有规定不给,有按约定,高于的按同期同利率。垫资必须还)16

37、、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前)2)资格后审(开标后)17、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超过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1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至少15日前(记下来)。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超出有效期30天。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收保证金。19、招标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

38、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安全生产法1、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岗位职责:1)健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4)检查,消除安全隐患。5)编写应急预案6)如实报告安全事故3、 建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持证上岗。4、 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建设单位出)。2、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劳保用品培训的资金、工伤保险的资金,(施工单位出)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的

39、主要负责人。6、 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2)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3)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安全的4)请求赔偿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的责任。8、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9、 安全事故的等级:1)特别重大:30人以上死,100人以上重伤,1亿以上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50以上至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以上1亿以下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10人以上

40、50人以下伤,1000万以上至5000万以下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10人以下伤,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10、单位负责人事故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2、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10-20万、20-50万、50-200万、200-500万。13、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安全机构权力:1)可以检查资料2)可以行政处罚3)可以查封或扣押物品4)可以停产停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分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

41、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资料不真实、准确等因此导致施工单位损失,建设单位赔偿。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法的要求,单方不得压缩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2)拟拆除建筑

42、、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楚废弃物措施3、审查方案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施组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工程强制性标准。4、法律责任:注册的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1)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

43、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背)7、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包分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承担主要责任。8、施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书。9、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

44、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签字由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10、施工现场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1、安全防护设备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现场的机械设备等要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等工作,建立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12、施工单位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

45、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3、勘察单位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查文件真实、准确。14、出租机械设备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在签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15、拆卸、安装机械设施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要延续,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分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46、和义务:1)依法进行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4)不得干预投标人5)送审施工图6)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验收,擅自使用,又以使用质量不合格,不予支持)3、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检测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2)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3)检测

47、单位不能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系。5、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的法律责任:1)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和罚款,降低资质2)严重的,吊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8、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2)涉及防水的工程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4)电气线

48、管、给排水管、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9、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三种不在保修范围内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1、如质量缺陷是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赔偿。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1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13、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就没有责任。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14、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施工验收备案制度。特点是:权威性(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综合性。具体进行监督的部门: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和质量监督站。15、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违反工程质量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16、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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