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2014(适用村干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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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郑颖,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注意:是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四荒”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其流转方式与家庭承包有所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承包法对林地的承包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

2、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迁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包括林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

3、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土地承包法第41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

4、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吴某出生后户口一直随父亲吴某某落户在某村民小组,出嫁后户口一直

5、未迁出该村民小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吴某是家庭承包人之一,其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该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成员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008年2月,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大会讨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享有分配资格的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但以吴某是出嫁女、长期没有居住在本村及对本村的承包地未尽义务为由,作出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以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无效,判令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妇女结婚:,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

6、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丧偶妇女承包的土地怎么办?,妇女离婚或丧偶:,(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

7、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土地承包人去世,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承包收益

8、和承包权的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 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 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1)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2)有的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有的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

9、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例: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家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几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张家在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

10、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

11、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

12、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例: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村民王五,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

13、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

14、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不能设定抵押。一种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承包的标的是“四荒”土地。可以设定抵押。,(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

15、农民集体;(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

16、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

17、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一)农村婚姻法,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重婚)(三)结婚的形式条件:登记,例:订婚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18、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考察原因是什么,也不问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农村彩礼的问题:,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

19、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例: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一

20、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

21、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婚后房屋赠与协议能否撤销?,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

22、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个人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属于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23、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产是否有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

24、支持。”,例: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该房属于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二)继承法,1、遗产继承的种类(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25、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26、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与转继承区别。,“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过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谢谢大家!,郑颖石家庄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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