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5243284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310.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ppt(6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适用。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二、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适用根据分别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适用程序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2适用机关不

2、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3适用对象不同。4严厉程度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三个方面。(一)对犯罪人的功能1剥夺功能。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感化、矫正,使其重新作人。,(二)

3、对被害人的功能被害人有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国家只有以刑罚惩罚了犯罪人,给犯罪人施加了他应得的痛苦,被害人才能尽快从犯罪给他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平息其仇恨和愤怒,使被害人恢复心理平衡,避免私力复仇行为的发生。该功能就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安抚功能。,(三)对社会的功能1威慑功能。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个别威慑指对犯罪人产生的威慑作用。一般威慑,指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包括立法威慑、司法威慑和行刑威慑。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指适用刑罚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鼓励功能指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公民实施合法行为。鉴别功能指使公民区分罪与非罪的界

4、限,提高法律水平,减少和消除法盲犯罪的现象。这三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四、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现代社会,除了个别情况下被害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外,刑罚权中所有的内容都属于公权。刑罚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A 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 B 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重的刑法 C 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时相对更重的刑罚 D 在法定刑幅度最高限以上判刑 C,免除处罚是指(

5、)A 宣告无罪 B 作有罪宣告,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除其刑罚处罚 C 免除任何性质的处罚 D 免于判重刑 B,甲为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发现甲以前还犯有抢劫罪,又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甲有期徒刑12年。问:本案中,哪些刑罚权得到了应用?,本案中体现了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本案中,没有体现制刑权。提起公诉体现了求刑权,因为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判决体现了量刑权,因为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法的权力

6、。监狱收押体现了行刑权,因为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具体地说:,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3适用财产刑

7、时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并且使其感到无利可图而不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4独立适用资格刑时,或者适用限制自由刑时,剥夺了其政治权利或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如犯罪人无法利用其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各种刑罚措施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罚措施中都包含着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主要是监狱法的内容。监狱法的主要目的即教育改造罪犯,所以监狱法在很长一段时期被称为“劳改法”。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

8、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二)一般预防 1.一般预防的概念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被害人多具有强烈的报复念头,如果对其不进行疏导和防范,可能会酿成新的犯罪。所以被害人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2.一般预防的方式 一般预防的方式包括威慑、安抚和教育。(1)通过制定和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心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不能容忍,并应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从而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以安

9、抚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其心理进行补偿,防止报复性犯罪的发生。(3)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3.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一般的说,在制刑阶段,更强调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在量刑阶段,两者并重;在行刑阶段,更强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刑法特殊预防的对象是()A 犯罪分子 B 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C 广大人民群众 D 潜在的犯罪人 A,甲因染上赌博恶习,将自己的积蓄输得精光。他想把输掉的钱补回来,于是产生了盗窃念头。某日凌晨,甲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皮手套和少量现金

10、,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次日,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6个月。结合本案分析,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甲的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危险意向,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通过对甲盗窃行为的惩罚,向社会警示:任何侵犯合法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可以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的效果。,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管制 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刑罚 死刑 没收财产

11、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我国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一节 主刑,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一、管制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

12、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二)管制的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管制的内容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

13、,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2011年4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禁制令,见P231-232,管制刑的起始日期是()A 判决执行之日 B 判决确定之日 C 羁押之日 D 第一次讯问日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A 1日 B 2日 C 3日 D 不折抵,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 A 人民法院 B 公安机关 C 监狱 D 犯罪分子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对判处管制,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可自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C 可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科科长D 仍

14、然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C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ABCD,二、拘役,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p233)(一)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

15、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修改后的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劳动报酬,应依下列哪种原则确定?A 同工同酬 B 无偿劳动 C 酌量发给 D 自由裁量是否发给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A 适用对象不同 B 执行场所不同 C 待遇不同 D 法律后果不同,三、有期徒刑,有期徒

16、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修订后的69条规定,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

17、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同的分别执行。新50条涉及减刑,见p235,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

18、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56种。,(二)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该规定。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19、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死缓的三种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的犯罪分子 A 罪大恶极 B 社会危害性极大 C 罪行极严重 D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

20、犯罪时 B 被司法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 C 审判的时候 D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下列哪些主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A 无期徒刑 B 拘役 C 管制 D 有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以后,可以根据其表现情况()A 执行死刑 B 减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减为无期徒刑 D 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B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C 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D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第二节 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

21、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一、罚金,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和罚款不同(p240),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一)罚金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能独立适用。如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

22、他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比例兼倍数制、定额罚金制和抽象罚金制四种方式。,(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式:(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

23、追缴。(4)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概说 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单独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轻刑,附加适用时,则是一种重刑。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

2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如103、104、105、107等),(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 包括四种情况:p244(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

25、五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它不能独立适用,只能附加适用。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包括和罚金刑选择并处、并处、可以并处等情形。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

26、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驱逐出境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35条),下列哪些罪犯是属于应当被剥夺政治权利的?A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B 累犯C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AC,被判处罚金,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若其财产不足已全部支付的,则()A 执行罚金,不予民事赔偿B 罚金和民事赔偿各一半C 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支付D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既可以

27、随主刑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有()A 罚金 B 没收财产 C 驱逐出境 D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是指()A 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B 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C 家属所有的全部财产D家属所有的部分财产,某甲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应如何确定?()A 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B 期限应为10个月,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C期限应为10个月,与管制刑同时执行D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正确的说法有()A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B 对被

28、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C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D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 ABCD,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A 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B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C 对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D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ABCD,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任退赔B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C 违禁品,应当予

29、以没收D 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应予以没收 ABC,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A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B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C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D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BCD,根据有关规定,受到缓刑宣告的罪犯,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享有下列待遇()A 可以在原单位留用续职B 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C 退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D 享有选举权 ABCD,下列有关罚金的表述,哪些是不对的()A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决定罚金数额B 罚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缴清C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确定的

30、缴纳期限内不缴纳的,加处未执行部分万分之五的罚息D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BC,被告人甲在担任A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民愤极大。法院经审理判处甲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问:法院在判处甲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参看刑法第383条及386条,甲(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一直是某村的一大恶霸,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且屡教不改。1990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1992年,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94年,甲因强奸妇女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1999年,甲出狱之后,仍然不思悔改,参与了一起特大的拦车抢劫案件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在监狱里与犯人乙发生斗殴,被认定违反了故意杀人罪而处以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甲被判处的刑法中,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